学院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及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吊唁的规定

学院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吊唁规定

为规范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吊唁办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规定

(一)教职工去世殡葬事宜,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其亲属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规定以及遗体火化、丧事从简的具体要求,在zz市区内去世教职工,一律在zz市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并火化。

(三)遗体告别仪式的组织实施。

1、厅级(含享受待遇)干部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校领导主持,学校主要领导介绍生平,各机关部(处)、各学院派、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学校党、政、工及机关部(处)、各学院、直属单位敬献花圈。

2、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职工和正处级干部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分管校领导介绍生平,各机关部(处)、各学院、直属单位派人参加,学校党、政、工及相关部门敬献花圈。

3、其他教职工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所在单位领导主持,单位主要领导介绍生平,相关单位派人参加,校工会所在单位敬献花圈。

(四)教职工去世地点在zz市区以外的,遗体到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其告别仪式的组织由去世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和亲属协商确定;。

(五)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校工会发放祭奠金400元。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吊唁办理规定

(一)吊唁范围:教职工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去世

(二)教职工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去世,校工会发放祭奠金200元。

(三)丧事举办地在zz市区内的,相关单位可派人前往吊唁,丧事举办地在zz市区以外的,原则上不派人前往吊唁,可致吊唁电文,寄托哀思。

三、其他。

(一)教职工去世后,其所在部门工会应及时报告学校工会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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