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偷税没有“一国两制”

很多人是谈“漏”色变,否认漏税存在的空间;认为刑事司法领域的偷税罪强调主观方面的故意,而作为行政领域的偷税行为属客观归责,只要同时达到了主体、行为、后果三个构成要件即为偷税,而并未强调偷税主观故意性。

税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而不能将刑事司法方面的规定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因此,主观故意不是偷税的必备要件,而只影响行政处罚的轻重 .恰恰相反,《征管法》没有“漏”税的字样,不等于没有漏税存在的空间。

判定偷税上刑法和征管法主观故意性是一致的,判定偷税没有“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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