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深圳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深圳市)。

一、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附件3、市政工程附件4)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2、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 附件3、市政工程 附件4),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提前5个工作日,附件5);。

3、收文窗口(深圳市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A409室)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附件6)。

注: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⑥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

⑦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

⑧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监督。

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还应执行《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附件1)。

(一)验收组织机构检查。

1、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④ 施工(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⑤ 其它有关单位(如检测鉴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2、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备齐委托手续:

①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应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

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负责人变更时按③项执行);。

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二)验收程序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首先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勘察、设计单位检查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再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最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或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市政施管—4);。

2、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5);。

3、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6)。

4、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GD3004或市政监—26);。

5、竣工验收会议程序。

(三)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监督。

1、执行标准:

竣工验收必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①执行强制性标准检查:

重点核查与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强制性条文,如公共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实施情况、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构造、宿舍建筑的楼梯及走道总宽度,上方有阳台的住宅公共出入口防护、住宅窗台防护措施、门窗工程安全玻璃的使用、铝合金窗的限位及防脱落装置等;。

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

重点抽查与社会投诉热点、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如《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 》、《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等。

③主要功能抽查:

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如防水工程的淋(蓄)水试验、给水管道的压力试验、建筑电气的漏电测试检测或接地电阻测试、通风空调的漏风量测试或温湿度测试等;(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④观感质量抽查。

三、竣工验收通过。

1、当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时,监督机构将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检查确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002(附件11)。

3、符合下列要求时,竣工验收通过:

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有效;。

竣工验收程序合法;。

④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工程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查合格或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

4、竣工验收通过时间应当以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或重新验收符合要求之日为准。

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的相关。

记录及文书等资料提交质监机构备查:

①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GD3015、市政备—1);。

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③ 经有关各方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002(附件11)。

四、竣工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节能、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2、我站将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和节能、燃气、消防、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竣工验收流程图(附件2)。

六、注意事项:

(一)、参加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需符合下列规定,否则验收程序无效: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

第3.0.3.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第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本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否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 对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731条:将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投入使用的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建设单位及企, 业负责人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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