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全面掌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将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覆盖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合理分配资助资源,针对每位同学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资助方案,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和学院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为副组长、计财处负责人、各行政单位负责人及各系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系主任为组长,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各专业辅导员为组长,辅导员助理、班委会及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以合适的方式在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根据黄骅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处、各系认定工作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每个学年全面、认真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着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分别与学生进行谈话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通过班级干部、同学了解其日常消费等相关情况,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黄骅市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院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着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学院应及时对其经济困难档次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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