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物流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落实责任,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奖优罚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办法:

1.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抓得好,未发生任何事故单位,可参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对评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部门,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任何事故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可评比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公司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未履行或未完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特大交通伤亡事故或特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4.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5.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或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6.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事故,虽未有死亡但经济损失严重,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7.术语解释。

本办法中所指单位是指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业务操作部、停车场、车队等,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

8.附则本管理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管理规范的规定有冲突的其他规章制度或条款,以本管理规范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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