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九) 》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的必要性

论《刑法修正案(九) 》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的必要性

一、袭警案例   2016年5月,在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林海路附近,交警因怀疑一男子醉酒驾车而要求对他进行检查,该男子和其妻子不仅不配交警执法,而且还摔坏了执法记录仪,甚至殴打了交警。最后,延吉警方以妨害公务罪对其做出了刑事拘留3天的处罚。而这已是延吉今年发生的第7件袭警案。光是在2016年,在此案之前就发生过:一家三口酒后打骂警察、三个90后女孩在练歌厅抓伤警察、累犯男在按摩院打伤警察等六起案件。虽然侮辱、打骂警察行为很恶劣,更恶劣的是以报复为目的杀害警察,典型的案件是2007年轰动全国的杨佳袭警案。   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杨佳骑无牌无证自行车且拒绝提供身份证件和自行车来源证明为由,将其带回调查,在弄清事实后,将其释放。杨佳曾要求开除涉事民警、并给予自己精神赔偿。但是上海警方督察队认为执法过程合法正当,拒绝了杨佳的要求。于是杨佳决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闸北民警杨佳购买了很多作案工具,经过两次踩点后闯入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实施了疯狂的报复行为,导致6名民警牺牲、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   类似的案件无独有偶,在继杨佳袭警案后,又发生了四川11.20特大劫车杀人袭警案、成都8.13重大袭警案、兰州暴力袭警案、洛阳恶性袭警案等恶性袭警案件,这些案件,轻则造成执法警察重伤,重则残忍地夺去了人民警察的生命。根据公安部的统计,2010年至2014年期间,全国民警因公伤亡的就有22870人。这些血淋淋的案件足以证明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的做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立法背景   在《刑法修正案(九) 》出台之前,我国并没有对袭警行为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仅在《中国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规定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条件以及如果遇到阻碍警察执法的情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规定了对情节轻微的袭警行为处罚,没有规定情节恶劣的袭警行为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袭警情节严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妨碍公务罪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如果袭警行为造成执法警察的伤亡,应当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这些规定太过笼统、缺乏具体规定且除了造成重伤、死亡结果适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以外,其他的袭警行为处罚较轻,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袭警案件越演越烈,不能很好地维护执法警察的合法权益,为打击罪犯增添了难度,更践踏了国家的尊严和权威。   三、刑法条文增设的必要性   (一)袭警案件频繁出现   近些年来,警察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袭警事件,按照原因这些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出于报复心理:   警察执法过程中,必然会使某些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其中有些人便会产生报复警察的心理,并将这种心理付诸实践,做出了伤害警察行为。这种袭警行为通常具有针对性,如河南洛阳恶性袭警案,邓某某为了报复当时的执勤人员,案发当晚手持利刃回到案发地,导致1名执勤人员当场死亡,3名执勤人员受伤。有些犯罪分子,也会因为对某些执法警察的憎恨,而憎恨所有警察,从而伤害案件无关的其他警察,如文章开端所提到的杨佳袭警案。   2.出于抗拒执法的心理:   一般人在看到警察对自己或自己亲人的执法行为时,都会产生抗拒的心理,有些人在这种过度激动的情绪下就会失去冷静,用言语、动作等阻止警察执法行为,在难以平静的情绪的牵引下,加上场面混乱,难免会做出伤害警察行为。如在云南文山发生的,因当地整顿矿业秩序损害自己的利益,多人使用长刀等工具攻击警察,最终使五名维持秩序的民警受伤;再如发生在四川广元元山镇的警察耳朵被砍掉事件。   报复泄愤和抗拒执法是最普遍的两种袭警原因,除此之外,还有出于挑衅心理的袭警行为,如叫嚣:打的就是警察、和朋友打赌殴打警察等;出于从众的心理,如广西北海民众聚众阻挠码头建设,部分民众手持竹竿、雨伞、石块和矿泉水瓶打砸执勤公安民警,造成30余名公安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全国各地每天都会发生袭警案件,每天都有人民警察因公殉职,为了保护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加大力度惩戒暴力袭警行为是对法律的必然要求。   (二)警察执法环境恶劣   警察和普通的人民群众一样,健康权生命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但众所周知,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重任,如果把警察执法行为被他人伤害与普通人被他人伤害这两者划上等号,这对警察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试想,如果伤害、杀害警察伤害、杀害普通人被判一样的刑罚,那如何对罪犯起到震慑的作用呢?又有多少警察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和侵害?当袭警现象越来越普遍,自己的生命健康也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警察就会时刻处于担心自己生命健康的状态中,工作的积极性也会有所下降,工作时的顾虑就会越来越多,这样大大降低了警察的办案效率、还可能因此使犯罪分子不再惧怕警察、继续挑衅警察、挑衅法律,危害公共安全,十分不利于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吉林省德惠市,民警曲佳松和王兴盛在执法过程中,被一名拿不出行车运营证的女司机杨某当街扇了40个耳光,造成轻微脑震荡。躺在病床上的他们对记者本文由收集整理说:因为打人者是女人,我们不能还手,也不能躲开。如果躲开,人们就会看到一名女人在追着打警察,会因此产生误会。案件民警的一番话值得我们深思。改善警察执法环境、保护警察合法权益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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