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中心监控员交接班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中心监控员交接班制度。

1.接班者应提前十分钟到岗,交班者相应提前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得私自换班、替班。

2.交班者应将设备运行情况及故障火警处理情况、资料工具数目、领导指示、待办事宜等,准确记录在值班簿上,并向接班人加以说明交代。

3.接班者与交班者应共同查看各种设备有无损坏及运行情况,交换对火警处理意见,弄清领导指示和未尽事宜的续办内容,点清交接物品。

4.当交接班遇有紧急情况发生时,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能进行交接班,可在交班人员主持下,接班人员协助下完成工作。待事件处理得出结论,或上级主管作出决定后,交接班方可进行。涉及设备失灵,处警失误等情况,必须当即报告有关领导裁定责任。

5.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应坚守岗位。如接班人因故无法到岗工作,交班人应报告主管领导给予安排,不得擅自离岗。

6.交班交班前必须清扫室内卫生,接班人如发现交班人无故未清扫室内卫生,可不接班,直至交班清扫完毕。

7.禁止交班给有病、情绪不正常或醉酒的接班人员,并立即将此情况报告上级主管

8.交接班双方须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值班记录簿》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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