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用火作业进行控制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凡是在本企业限制用火区域内进行用火作业用火

三、职责。

用火作业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2.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喂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中间品树脂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总经理签发,企业安全委员会存档。

(2)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3)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报本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打开入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部位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4)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5)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分析,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不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7)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8)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0)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1)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企业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7.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8.用火监护人职责。

9.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1.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12.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

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3.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企业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安全委员会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五、附件。

用火作业许可证》AQ—BZH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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