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探析

摘 要: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以非法占有目的,设定骗局无偿攫取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手段相比较,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法判定标准,所以对“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判定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刑事推定规则,综合分析行为人特定的诈骗手段、方法等客观因素,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性,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非常必要。

   关键词:合同诈骗主观目的非法占有;刑事推定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的一个罪名。

在1979年刑法典中,利用 经济 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只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1979年刑法典制订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当时,诈骗犯罪只是骗取小额财物,并不突出,主要侵犯的是财产权。

而1997年刑法典制订时,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 发展 ,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其中利用合同骗取财物,在当前的经济领域十分常见。

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案件约占诈骗案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诈骗区别于其他合同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主要的特征。

但是刑法界对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有很大争议。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否还包括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是什么?如何认定?研究这些问题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合同诈骗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1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否还包括间接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其中,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犯罪故意;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犯罪故意。

犯罪目的行为人积极追求、力争实现的目标。

因此只能存在于持有希望的意志因素的直接犯罪故意之中。

而在间接犯罪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对犯罪结果所持的是不排斥、也不追求的放任态度.他不具有积极追求、力争实现某一个特定犯罪结果的主观心理.所以没有犯罪目的

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他人则物的犯罪目的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必备要件,所以合同诈骗罪只能由直接犯罪故意构成。

目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在间接犯罪故意心理支配下的涉及合同犯罪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刑。

但在理论界有些学者提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还包括间接故意。

他们认为,行为人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时通过欺骗与对方订立合同,然后再想办法,有办法就履行,没办法就不履行

这种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特征,恰恰是明知无履约能力和签约条件,可能会由此给对方造成严重后果,而对之持放任态度。

还有人认为,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自己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尚无把握,而把履行合同的能力寄托在将来的时运上。

合同订立后,先将对方的定金、预付款据为已有,然而对履行合同抱着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有办法就履行,没有办法就不履行

如果实际上最后没有履行合同,而是把已得到手的财物非法占有,这种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应属间接故意。

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行为人对损害他人财物这一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合同诈骗罪而言,其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的诈骗行为,从而占有对方财物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将定金、预付款占为己有,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签约、要求对方履行、接受履行等一系列积极追求行为发生的结果。

行为人主观看,他只可能是希望占有他人财物,不可能是放任。

行为人放任的主观心理态度针对的不是占有财物,而是合同履行与否。

      2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及如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绝大多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所追求的主观目的

按照新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目的犯,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   在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有不同认识。

有些学者认为,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个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对于客观上有骗取财物行为,而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例如为解决资金困难而有意签订假合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生产经营或发放工资,甚至偿还债务的,都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有问题的。

其一,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本质在于占有的非法性,只要占有财物是非法的,不管占有财物后作何用途,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如果“为公行骗”不是非法占有,那么,单位合同诈骗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可以逃脱刑事制裁。

这对于制止和打击当前经济领域的严重诈骗犯罪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其二,这种观点混淆了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界限。

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因何原因实施诈骗,属于犯罪动机的问题,其行为目的仍然是希望或追求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犯罪动机不能决定行为的性质,只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构成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是既包括行为人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在因素,只能通过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来判定。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刑法界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来判断;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再结合行为人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三个方面来判断;第四种观点认为,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从两个阶段着手,即在合同签订阶段看是否有欺诈行为,在合同生效后看行为人履行态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   笔者认为对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目的是人的主观心理。

主观心理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心理。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犯罪目的,必定表现为犯罪行为、方法手段等,并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因素相联系。

只有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判定其是否“以非法占有目的”。

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有效担保。

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或有效担保,要先看行为人有无真实的主体资格。

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约是为了履约。

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隐瞒真实身份,“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主观上即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有效担保。

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具有实际履约能力也无相应的有效担保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如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而与他人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等,则其主观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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