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

【摘 要】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其立法目的是监督权力、保障权利,有着规范权力运行、维护相对人利益的法律功能。然而,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本身所带有的强制性特征,因此其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风险,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法或不当情形。行政强制执行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重要权利,因此如何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进一步发挥行政强制执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当下强制执行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 下载论文网 /3/view—13032825.htm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内涵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前提是有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存在。生效的行政决定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的行政法律规范。(2)行政强制执行只有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其义务的基础上才能实施,如果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义务则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问题。(3)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因此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由其申请的人民法院。   因此除了公安、??安、工商、税务、海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大部分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若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本身不能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1)实施主体的范围不同,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凡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均有事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2)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所设定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是有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3)对行政相对人干涉的程度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是对相对人某种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而行政强制执行则往往是对行政相对人某种权益的剥夺。(4)启动的程序不同。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作出前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手段是行政强制措施;而在执行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行政决定所?取的手段则是行政强制执行。(5)可采取的方式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流通两类;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为强制划拨存款或汇款、强制拍卖或变卖财产、代履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等。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   首先,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存在不足。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它包括申请法院执行、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执行、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这种限制容易阻碍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从而影响其行政效率的提高。当前由于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偏少,导致例如城建、环保、技术监督、土地管理等任务较多的部门,其自身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当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机关则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相对较多,从而导致不能及时执行,这在客观上助长了行政违法者的气焰。   最后,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健全,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够全面和完整,例如执行范围外的过度执行、错误执行后的责任承担等问题需要统一而明确的立法予以解决。同时,对于强制执行监督也没有在相关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强制执行作为直接对公民、法人等开展的行政行为,与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法律需要加强对强制执行监督问题的立法。   三、我国行政强制问题的解决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执行主体方面,本人认为应当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主,原因如下:第一,从权力分配的角度看,行政权与司法权有着明确的界限,司法部门的权力不能过于延伸。第二,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已经完成了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收集证据,若将执行再转交给人民法院法院还需重新进行证据梳理、事实认定,不利于提高效率和及时完成行政目的。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监督问题。行政机关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首先是司法系统的监督,包括检察监督法院监督。检察监督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的部门如国家公安、安全机关和监所,对此我国法律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法院监督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不服,认为其强制行为侵犯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的结果向主管机关提出相关建议等。其次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包括行政机关的上级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政机关的上级监督是指上级机关通过审查等形式对下级机关强制执行进行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指通过行政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进行监督。最后是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加强强制执行决定的社会公示,为人民群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相关法律完善的问题,首先进一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强制执行的流程、法律救济诉讼及行政复议途径等进行明确规定。其次,对强制权的所有者及实施者进行详细界定,以明确责任主体,当有未经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发生时,能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最后,人权保障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底线,加强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的规定,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问答北京[M].法律出版社,2011.   [2]王学栋.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其缺陷[J].中国机关,2003(12).   [3]马怀德.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J].国家行政学院报,2000(2).   [4]王海妓.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D].华东师范大学,2013.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