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摘 要】伴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通过职业对话、分工与合作,必定会逐步形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

其形成、发展与职业伦理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内在标志是职业伦理道德,其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维系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

通过建立在信念、角色和责任基础之上“制度化”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蕴涵着法律人相同的价值、信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应共同信守。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法治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道德伦理道德规范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道德概述   (一)概念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原则。

(二)内容简析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之处不仅仅是基于其职业共同体的“人”,具有大致相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或相近的法律知识及养成与准入等在同质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共同的、理性的法律思维,在更深层次上,主导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性之上的是蕴涵着有助于建立法制体系的权威、追求法治原则的实现的法律理念、法律信仰等内容的法律职业伦理

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作用   法治和德治是社会生活中规范人的生活的前提,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着基础和限制的作用。

1、法律职业伦理促进司法权威。

2、法律职业伦理塑造法律职业者的精神气质。

3、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

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所具有的示范功能可以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做出分类。

法律职业伦理的示范作用不仅在于唤起和影响每一个法律职业者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职业中建立的和贯彻一定的法律职业道德和基本规范

(2)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中的一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I人员的行为和实际行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能力。

(3)提升功能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比较复杂,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人意。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提升作用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来实现的。

三、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培养   (一)加强自我修养   自我修养主要是一种自尊自律的基本方法,法律职业者在道德内化的过程中,应该更加自觉的加强自我修养。

(1)主动学习

道德学习,是对道德规范的接受过程。

这个接受过程,就是把主体之外的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行为需要的过程,通过学习,把外在的行为规范道德价值体系,不断内化,上升为道德信念。

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执业内化的主体,就应该有意识的将被动学习与主动学习结合起来。

不仅通过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还应该主动通过在职业过程中对典范的观察,去学习和感悟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价值。

(2)勇于实践。

良好的道德思想,如果不能付诸于实践,都是一句空话,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学习,也必须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因为人对于职业的价值和职业规范必要的评价与个体自身积累的社会经验密切相关的。

法律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不仅法律职业者自己经受这种心理过程,还要接受来自群体的积极或消极的评价,这都会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主体的身心体验产生影响。

(3)经常反省。

道德学习和提高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监控,自我超越的过程。

反躬自省是修养的重要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因为其远远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所以就要加强自我反省在职业道德内化中的作用。

(二)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要培养和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该成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灵魂。

实践证明如果不加强法律道德教育,高等学历的法律职业者可能具有更高水平的不公正的司法操作能力。

法律院系的法律道德教育应该起到塑造法律职业精神的作用。

法律职业培训机构的岗前教育和继续教育应该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

(三)促进法律职业内环境建设   (1)改善法律职业队伍状况,加快法律职业职业建设。

在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同时,要把好道德关。

(2)建立和完善法律职业制度体系,尤其是要建立对法律业者的行为活动进行评价,监督和奖惩制度的体系。

(3)有意识的举办一些与业务活动相结合的实体活动,激发法律职业者的集体荣誉感。

(4)有效利用惩戒的威慑力量。

(5)树立职业典范,激发内化法律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四)发现和利用外环境中的积极因素   法律职业道德内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除法律职业者自身因素,法律职业内环境因素外,还有许多因素实际上是法律职业者无能为力的,应该用辩证的眼光去对待他,虽然制度,机构和个人都无力改变环境,但环境中毕竟有许多真善美的人和事,同样的环境,用不同的价值观去看待他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法律职业者和法律执业机构应该有意识的利用和发现外环境中的有利因素,主动进行道德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邓基联.法官法与检察官法[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   [2]孙笑侠.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李本森.法律职业道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张文显.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石凤强(1994—),男,汉族,贵州遵义人,贵州民族大学,学生,2017级法律(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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