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工业产权 避免贸易风险

内容提要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对外贸易中工业产权纠纷越发凸显。

各种侵权案件不断出现。

本文试图从案例的角度切入,分析我国入世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外贸企业在进出口经营中经历的各种工业产权侵权现象及问题,着重从工业产权的两大方面——商标与专利分别讨论各自存在的侵权问题及相应对策,以期对外贸企业有所借鉴。

关键词 外贸企业 工业产权 专利 商标      随着对外贸易领域近三十年来的不断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十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不断壮大,外汇储备不断扩充。

在中国外贸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不和谐之声;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逐渐增多,形式多样: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特保措施、知识产权、337条款等。

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工业产权纠纷案不断出现,影响了我国外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试从专利与商标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外贸经营中工业产权的现状及对策。

一、商标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侵权案件以侵犯商标权,尤其是以侵犯国内外著名商标权为主。

(一)对外贸易活动中擅自指定使用商标而发生侵权行为   2006年,在山东某板材公司侵犯熊猫文字图形商标案中,案件当事人同东南亚某公司进行板材贸易,外商为使货物到达某国港口时便于识别提货,指定山东某板材公司在板材上标注熊猫文字图形商标,并在合同中予以确定。

后经查,熊猫文字图形商标为浙江某公司在板材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使用合同指定的商标时忽视了该商标已被国内企业注册的事实,从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在进口过程中也存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而构成侵权行为。

有这样一个案例:国内某沥青进口商进口了一批SK牌沥青,在国内销售时被韩国SK公司某代理商举报。

经调查,该批沥青为外国一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SK牌沥青在我国沥青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达1/4,产品知名度较高。

国内这家沥青进口商为提高自己进口产品的知名度,扩大销量和抬高价格,便要求供货的外国企业在产品上标注SK商标

经查证,SK为韩国SK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

当事人的偷梁换柱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企业要树立法律意识,不能在未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对外贸易活动中因商标使用许可而发生侵权行为   2007年8月,连云港某紫菜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当事人出口的紫菜使用的是外商许可的某商标,并持有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经查证,该外商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并非其所有,而此商标我国已被他人申请注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

鉴此,外贸企业在拿到相关证明文件时,要认真调查、审核这些文件的有效性及真正的商标合法专用权人。

(三)定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近年来,以定牌加工为主的加工贸易一直占据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同时,由定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目前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种是国内加工企业在定牌加工合同规定的数量范围之外,自行生产加工带有国外委托企业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

如:国内某紫菜加工企业在委托加工过程中,擅自增加产量,除返回委托方订单产品外,将多生产的产品标注委托方商标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由于委托方商标已在我国取得专用权,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有时,国外委托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生产贴牌产品并自行销售,那么,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销售合同。

委托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时,双方形成了新的生产销售的关系,贴牌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和销售数量内进行,否则不但构成违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

再一种是国外企业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委托国内企业定牌生产加工侵权产品,侵犯其他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贴牌加工企业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作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书或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势必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风险,卷入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的侵权行为中。

例如:有一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鞋8900多双,价值4万余美元。

根据顾客要求打上了欧洲著名品牌PU商标

当用集装箱运到比利时港口后,客户通知生产商此鞋因侵犯知识产权无法入境。

生产企业来说雪上加霜的是,在海上往来四十多天的鞋被退运到始发港后,还得缴纳进口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关税。

而此批鞋本身并不存在品质或规格原因,虽属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却因商标侵权不能享受国家减免税待遇。

因此,严格审查买家是否有资格使用商标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及经济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国外企业仅在其本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而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已经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

此时国外企业若委托国内企业定牌加工,也会涉及商标侵权问题。

2002年“耐克商标侵权案”就是一例。

2000年初,某西班牙公司委托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嘉兴银兴制衣厂生产NIKE男滑雪衣并出口到西班牙。

当浙江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海关报关出境之时,美国耐克公司以该批服装侵犯了其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海关申请扣留,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深圳中院经过长达两年时间的审理后做出判决:耐克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专用权人。

虽然该西班牙公司在西班牙拥有NIKE注册商标权,但是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因此,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类似的案情和相同的判决结果应当引起我国外贸企业的高度重视。

许多侵权企业并非出于恶意。

大多数人认为自己是受委托替他人加工的,加工好的产品也是如数出口,返还委托方,自己没有销售,只是赚取一定的加工费,如果发生商标侵权,责任应由委托方负责。

这种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不熟悉所产生的错误想法必须摒弃。

我国外贸生产企业在接受国外企业定牌加工生产时,首先,要弄清楚该商标我国是否是注册商标;其次,弄清楚国外委托方是否该商标我国专用权人,若是,放心生产;若否,则须明确国外委托方我国是否获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

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

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许可使用该商标未超出许可使用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检查。

外贸企业只有认真学习有关商标的相关知识和法律常识,才能减少损失。

除上述内容外,我国外贸企业还要关注生产销售贴牌产品的授权有效期,若合同授权有效期届满,应停止生产销售或应在商标有效期内续签合同。

否则,出口企业会面临风险及经济损失。

例如:某海关2007年下半年查扣一批贴牌PHILIPS的摄像包,价值9万多美元。

该海关在检查时发现,其产品的授权有效期为2006年底,已过期大半年,且出口企业并未与商标权利人续签授权合同。

考虑到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我某海关最终将该批货退关。

同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接单时,一定要注意完善合同的订立,制定保护商标权条款及商标侵权时的责任条款,这样才能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做到权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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