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群体诉讼制度的理论与价值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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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群体诉讼制度的理论与价值初探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不断出现。由于现实的需要,群体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其原因主要在于在立法层面上,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过于原则,法律条文太少,可操作性比较差;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代表人诉讼也遇到了运行难题,从所谓的稳定社会不安定因素方面考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案件大多不予受理。本文主要通过对群体诉讼制度相关基本理论的研究,分析了群体诉讼制度的现实需要因素,最后对群体诉讼制度价值追求的总结。   关键词:群体诉讼 诉权来源 诉讼价值       民事群体诉讼制度,虽然在各国称谓不同,但各国基本都有自己的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民事当事人诉讼制度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产生,最初主要是为解决民事诉讼群体纠纷,但是现代社会已有不少学者把群体诉讼的理论引入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这样一来既丰富了群体诉讼的内容,又为科学地界定民事群体诉讼的概念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内外学界对民事群体诉讼制度有一定的研究,但多局限于该项制度的历史发展、比较研究等方面。对于一项诉讼制度的根本问题:制度基础、价值取向等方面,既少有人问津,又存在争论。在科学定义民事群体诉讼制度概念的前提下,有必要分别从基础理论、诉权依据和追求价值等方面进行研   究。       一、群体诉讼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群体诉讼制度是为了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的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各类诉讼案件,它不仅包括民事群体诉讼制度,还包括行政群体诉讼制度和刑事群体诉讼制度。狭义的群体诉讼,仅限于民事诉讼法上的群体诉讼制度。相对于其他诉讼制度而言,群体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人数众多性    群体诉讼制度是一种解决多数人争议的诉讼制度,它比普通共同诉讼制度具有更大的容量。尽管英美法系各国都普遍认为五人以下不适用民事集团诉讼,但是各国立法一般都没有作具体量的下限界定,通常都理解为只有人数多达不能适用共同诉讼制度进行诉讼,而且当事人实际上又不可能全部到庭的情况,才适宜运用民事群体诉讼制度。    (二)利益相同性    群体诉讼人数众多一方全体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诉讼中的损害事实均有相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因而使整个群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把利益相同性作为民事群体诉讼的特点之一,是基于各成员纠纷形成的同因性,或纠纷的同类性。    (三)群体拟制性    群体诉讼是把处于相同立场或相同法律地位的人看作是一个群体,在民事诉讼法中,群体诉讼群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从事任何实体法上的法律行为,只是一个纯诉讼团体,它因诉讼的提起而产生,因诉讼的结束而终止.

(四)判决效力扩张性    群体诉讼的判决不仅对代表人和其他出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未出庭的当事人,甚至对潜在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这就是所谓判决在主体上的扩张。这项特征要求群体诉讼代表人除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外,还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群体代表必须是群体的成员之一,他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以及其他成员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都是基于同一事实问题或者同一法律问题而发生的种类相同的权益问题;二是群体代表提起诉讼必须是善意的,其目的除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还须维护其他成员的利益。       二、民事群体诉讼制度民事群体诉讼代表人诉权来源       (一)民事群体诉权理论是对传统诉权理论的新发展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由于当事人起诉到不同法院,容易造成就同一法律争议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影响法院判决确定性,法律的公正与法院的权威得不到保证。    2.传统诉讼理论要求诉讼中原告必须自己主张请求,举证事实,谁主张,谁举证在诉讼史上成为一条不变的公认原则,但一方人数众多时,其中会有成员无法亲自行使其诉权,请求得到法律保护。    3.由于多数人的一方常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诉讼管辖原则制约着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    4.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巨额少量的侵权纠纷不断发生,受侵害的一方因侵害结果影响不大而放弃司法保护,从而造成侵权人因此对巨额财产不当得利以上事实的出现,迫使立法、司法机关以及理论界不得不去寻求新的诉讼理论,并由此产生了英美法系的代表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大陆法系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团体诉讼制度等形形色色的民事群体诉讼制度。    (二)民事群体诉讼代表人诉权来源:   1.群体代表人所享有的诉权首先是根源于宪法赋予代表人本身作为公民的一定诉权。   2.群体代表人之所以能够代表群体行使扩大了的诉权(意指超出宪法规定的代表人本身个人的诉权),是因为代表人经过了群体其他成员明示或默示的授权方式诉讼让与,从而具有整个群体的全部诉权。   3.群体代表人所享有的诉权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实体权利,又包括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其中实体法确定的权利诉权的实质,程序法确定的权利诉权的形式。      三、民事群体诉讼制度价值初探       民事群体诉讼作为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其价值追求是理所当然地要符合于整个诉讼制度。    (一)公正原则民事群体诉讼中的表现    具体到民事群体诉讼而言,由于群体多数人的相对人常在经济地位上具有相对优越性,他们常能利用其优越地位,使分散的、临时组成群体的多数人处于不利境况,因此保证当事人双方处于同等地位,平等地行使诉权,平等地运用法律手段寻求司法保护等问题,不能不引起民事群体诉讼理论界的重视。因为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要平衡。民事群体诉讼中须由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非代表人当事人诉讼权利必然地受到了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是合理的(只能以方便诉讼为限度),反之法律要保障非代表人当事人有补救的充分权利和机会。    (二)效益原则民事群体诉讼领域的作用    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优势之一便是能够形成诉讼上的规模效益,即投入较少的诉讼成本,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因而人们在诉讼的选择上必然要考虑这些问题。可以说诉讼经济与否,直接制约着人们是否提起民事群体诉讼以及对民事群体诉讼重视程度与诉讼投入的成本,从而在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民事群体诉讼的结果。由于多数人的相对方往往是侵权方,而且更多的是企业法人,将纠纷是否诉诸法律,通过法院审理结案,于他们声誉的损失有时并不低于直接的经济损失,这就增加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更能符合诉讼经济的效益原则。    因此,在立法上必须充分考虑如何规定管辖才能即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均衡国家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民事群体诉讼制度价值冲突及其抉择    在民事群体诉讼制度中,由于该制度本身的产生根源于效益原则诉讼机制的发展要求,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效益原则应该在该制度中于至关重要的地位,甚至应高于公正原则。但同时应当指出,若存在益和公正两个价值冲突时,当前我们应在确保公正不被践踏的前提下选择效益优先原则,而不能把效益价值当作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唯一和绝对的价值目标的观点,把公正效益完全对立开来。    在民事群体诉讼领域,公正效益两大原则相辅相承,共同支配诉讼机制、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公正目的;而在不同的每个具体诉讼制度中,两大原则会有不同的主次安排,有的具体制度中偏重于公正原则,有时具体制度则偏重于效益原则,合理权衡安排两大原则的基点就在于社会的整体公正即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从社会整体角度考虑的多数人利益。    即然我们把社会整体公正作为权衡安排公正效益两大原则的标准,那么在民事群体诉讼制度中,当公正原则所注重的对个别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碍于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整体运作、有碍于社会整体公正的实现时,我们理应考虑效益优先原则,把效益原则作为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反之,当效益原则所注重的对个别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有碍于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整体运作、有碍于社会整体公正的实现时,我们又必须首推公正原则作为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    在能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把效益原则作为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原则;当公正原则不能被确保的情况下,绝不能单纯追求效益而牺牲公正。也许恰到好处的平衡点有时很难找到,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放弃这种努力。      参考文献:   [1]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   [2]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王学棉:《特殊类型诉讼中的司法正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4]谭兵:《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   [5]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6]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7]左为民:《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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