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谅解_“被害人谅解”的传媒呈现与偏向

憎恨罪犯、同情受害者是人之常情,如果受害者和亲属被外界唾骂,通常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违背伦理和道德;但是如果受害者仅仅因为维护自身权利而被误解,人们尤其是传媒从业者就需要反思了。

孙伟铭系成都市某公司高级职员,2008年12月14日,无证且醉酒驾车的孙伟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追尾后疯狂逃逸,其间冲过道路中心的双实线,与相向行驶的4辆汽车先后碰撞,造成四死一伤的惨重后果。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同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在维持其罪名不变的前提下,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

在此案中,孙伟铭没有受到死刑惩罚,受害者家属却遭到了一片指责声。

笔者以为,传媒误读“被害人谅解”的法律意义,简单地从道德层面看待被害人家属的承诺,是误导公众态度的关键;进一步对比孙伟铭案与胡斌案中传媒态度的巨大差异,则可以清晰看出传媒有明显的偏向

传媒观念的错位:从道德层面俯视“被害人谅解”   传媒孙伟铭案报道过程中,主题之一是孙家在一审宣判后积极赔偿,争取获得被害人谅解

在一审宣判的第二天,成都一家报纸刊登报道《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二审或有可能改判》,此后多家传媒均报道:孙伟铭的父亲孙林答应在3个星期内凑足受害人家属要求的100万元赔偿金,受害人家属则承诺一旦拿到赔偿款,立即出具对孙伟铭谅解书。

在报道过程中,传媒还不断渲染一些细节:孙林准备变卖自己的住房替儿子赔偿、孙林患了癌症……重庆某报更将孙伟铭先前资助一名小女孩上学的事与孙犯罪联系起来,拟了一个标题《他有罪但他是我们的恩人》,并在该文的记者手记中写道:“其实,若没有这场车祸,孙伟铭也是一个好人。

要不然不会有一对与他非亲非故的贫困母女站出来替这位恩人求情。

”相反,众多传媒还详尽描绘了被害人亲属的“生硬”、“前后不一”:在被害人亲属签署谅解书时,“孙伟铭的姑姑要求原告修改谅解书,注明‘从轻判处’的字样,但未获得原告认可”。

在二审开庭前,被害人亲属“反悔”――民事诉讼原告之一、受害者家属张志宇对记者说:“希望二审维持原判。

”   传媒如此报道,引起了外界对被害人亲属的不满,二审前后,不少网民在网上发帖指责“孙伟铭案受害者家属太不要脸”、“又要拿钱,又要别人的命”:“为什么孙伟铭案受害者家属当时在媒体上公开宣称只要拿到100万元赔偿,就写谅解书,但最后呢,那些不要脸的受害者家属拿到钱了却并没有履行他们的诺言,而是大呼如果改判就坚决上诉。

我觉得他们这些人似乎就是在敲诈,只是有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罢了。

”此类言论还有许多。

实际上,这是传媒和公众简单地从道德标准出发,要求被害人亲属“言既出,行必果”的结果――在他们看来,被害人一方拿到了赔偿金,就有义务向被告人亲属签署谅解书,否则就不“厚道”、“不要脸”。

这种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被害人谅解”的法律意义和目的,关于这一点,笔者随后将进一步阐述。

实际上,传媒和公众的如此态度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及其家属规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四川大学法学教授王建平曾在报纸上公开披露孙伟铭一家并未“积极赔偿”:“孙伟铭是在一审判了死刑之后,才一改此前赔偿的消极态度。

之前只赔偿了11.4万元。

孙伟铭赔偿不是为了抚慰受害人,而是为了保命。

”甚至,传媒的报道直接帮助孙家人获得了大量捐款,使他们换取了孙伟铭免死的“谅解书”,如《重庆晚报》披露重庆一位张先生为孙林捐款2万元、该报热心读者捐款10万余元……事后透露的消息称,有匿名企业家一次性为孙伟铭捐款11.7万元。

谅解书的法律解读:被害人的救济途径   “被害人谅解”来源于当前国内大力推广的“刑事和解”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被告人一方给予被害人一方相应的经济赔偿,换取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谅解,以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现实中经常出现犯罪分子受到了刑罚制裁、被害人一方却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现象,作为一项法律举措,“被害人谅解”机制的初衷是促进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有效的救济,保护他们的权利。

但是,“被害人谅解”在实施过程中却令被害人一方面临两难抉择:如果他们拒绝与被告人一方和解,不愿意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自然很难获得经济赔偿,这种情形对于一些经济窘迫,尤其是急需治疗和恢复的被害人十分不利;相反,如果接受被告人一方提供的经济赔偿,通常被要求出具谅解书,这份文件往往成为法院减轻被告人刑事处罚的重要理由,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违背了被害人一方希望严惩犯罪行为的朴素要求。

在这种情形下,某些被害人亲属可能利用民事赔偿刑事裁判的先后顺序,策略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首先,在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告人一方达成和解,拿到经济赔偿,甚至有可能以出具谅解书作为条件;然后,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外界、对法庭表达不谅解被告人的态度,或在一审宣判后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加重对被告人刑事处罚。

孙伟铭案的被害人家属就采用了这种策略维护自身权利,恰如其中两位死者的儿子张志宇所说:“谅解书只是一张纸,我是迫于无奈才签的。

一方面是亲属需要赔偿款治疗,我不希望由于自己的原因使其受连累。

一方面,我需要还房贷,如果父母还在,他们能帮我一把。

但这不能减少我对孙伟铭的恨。

”但外界却强求他们一定履行“谅解书”上的承诺,不能再要求严厉惩处犯罪嫌疑人,完全是把被害人一方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当成了束缚在他们身上的道德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口口声声说“你要了被告人的钱,就不能要被告人的命”,这种观点其实是与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实际上,孙伟铭案中被害人一方已经放弃了许多权利要求,正如重庆一家报纸所言:“受害人亲属是好人。

按法律规定,痛失双亲的张志宇、金宇航和落下重伤的代玉秀家属本可要求180万元甚至更高金额的赔偿,但他们没有‘狮子大开口’,只提出了100万元的赔偿要求。

”他们如此理解犯罪分子及其家人,为何反被社会误解呢?   正由于社会上这种错误观念普遍存在,不少被告人亲属便将民事赔偿作为要挟被害人的“撒手锏”。

孙伟铭案以后,成都还出现了被告人亲属将已经交到法院的赔偿金取回的现象:2009年12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德金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德金死刑。

庭审结束后,被告家属立即提出索回已缴纳至法院的10万元赔偿款。

鉴于这10万元是刘德金家属所凑,并非刘所有,故法院同意发回。

据了解,在此次庭审前,被告家属主动提出以赔偿换取对方谅解书,但这一提议遭到拒绝。

①   传媒偏向:胡斌案与孙伟铭案中的不同态度   如果传媒始终把被害人一方谅解书作为他们应负的道德义务,人们可以认为这是他们对法律的误解,但在不同的个案中,传媒被害人、对谅解书的态度迥异:与连续抨击孙伟铭案的被害人亲属相反,对杭州胡斌案中被害人谭卓的父亲先出具谅解书获取巨额赔偿金,然后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行为,传媒表现出极大的宽容和理解。

在胡斌肇事案中,谭卓的父亲首先与胡斌的父母实施和解,并拿到113万元的赔偿金,这笔赔偿金超过了孙伟铭家人对4位死者和一位重伤者的赔偿总和。

谭卓父亲聘请的律师在和解时表示:“胡斌定什么罪判什么刑,这个要归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决;民事赔偿不能影响刑事判决,也无法影响刑事判决。

”事后情形的确也如此,被害人一方没有受到谅解书的桎梏,法院一审宣判胡斌有期徒刑3年后,谭卓的父亲果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只是没有被对方接受。

对于谭卓父亲的这些行为,传媒没有任何微词。

应该说,传媒理解谭卓父亲没有问题,因为这是他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

相反,传媒和公众一再指责孙伟铭案受害人则来源于一个固有的偏见――胡斌是一个养尊处优的“富二代”,孙伟铭则是一个靠自己打拼取得一定成绩的年轻人,犯罪者身份的差别与定罪量刑、与被害人对他们的态度没有多少关联,却被传媒大肆渲染,成为公众评判的一个重要标准。

正因为如此,王建平教授在一篇论文中批评道:媒体对孙伟铭亲属孙伟铭因为特大交通事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刑事死刑判决挤压民事赔偿过程中,采取给孙伟铭、孙林披“好人”、“善人”和“动人”等外衣,美化其“善意”、“伟大”或者受人尊重言行的民意求生的思路,试图将孙伟铭亲属的保命型被动赔偿“塑造成”孙伟铭刑事案件的“悔罪积极”。

这种过度美化孙伟铭亲属的媒体报道,是媒体没有很好履行其社会责任。

②(基金项目: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2009年度课题《刑事和解中“被害人谅解”的标准研究》、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基金项目《舆论监督司法研究:正当程序与合理模式》)      注 释:   ①程璞、张磊:《“激情”带枪杀人,凶手照获死刑》,《成都晚报》,2009年12月5日。

②王建平:《从“张金柱现象”到孙伟铭案的法学家“理性”――以媒体法治角色的社会责任担当为视角》,《政法论丛》,2009(5)。

(李缨为西南石油大学副教授;庹继光为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   编校:赵 亮。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