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小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实验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1.入学。

(1)学生入学前进行面试,作为学生学前教育的了解。

(2)学校招收的新生,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发的学号后,方可录取,并取得学籍。新生入学后,由各班班主任电脑打印《学生花名册》,建立学籍卡、义务教育卡。学生学号小学阶段一律不变,复学生、本县转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县外转入学生按规定编列新学号。

2.转学

(1)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而户籍更变,或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准予转学

(2)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一周。学期中途、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转学,城区学校一般也不转学。个别特殊情况,不转学确实有困难,经申请获教育行政部分批准者除外。

(3)本县范围内转出,由学生家长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居住地学校联系,领取《转学申请表》,经教育局初教股核准后,由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连同学生学籍卡、义务教育卡、健康卡(学校留下学籍卡复印件),再到接受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并将《转学回执》交我校

(4)县内转入,由学生家长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我校,经我校同意后学生家长填写《转学申请表》,并经教育局核准审批,到户口及住处所在地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到原校领取学籍卡、义务教育卡、健康卡及转学证明交给我校我校开具转学回执给原学校

(5)转入学生学校进行摸底测试,县内学生将其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县外学生根据其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3.休学复学、辍学。

(1)学生因病(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须有家长单位证明)无法坚持学习者,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初幼教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申请延长休学时间。

(2)学生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在复学前一周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学生,还须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初教幼股批准,即可复学

(3)学生修学期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的,可向学校申请提前复学。凡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学校根据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4)如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马上报告给教导处,学校配合社区、村委依法促使其复学。经做工作无效的,教导处填写《辍学生登记表》,上报教育局初幼教股备案。

5.成绩考核。

(1)学校的学业成绩考核,技能科每学期进行一次成绩考核或根据平时成绩考核。随班就读残疾儿童的考试有别于正常儿童。

(2)成绩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除语文、数学、英语三门考试外,其它学科只进行考查,重视过程性评价,把评价表与考试结合,重在平时的考查、了解,力求全面、客观评价学生

(3)各科成绩考核记分和评定办法。属考查科目的,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制。属考试科目的,可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学年成绩,原则上以第二学期为主,结合第一学期、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注意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成绩。学期、学年各班、各年级要进行单科合格率、单科优秀率、全科合格率、全科优秀率的统计。全部用电脑录入,建立档案。

(4)学生第一学期成绩不及格,不补考学年成绩不及格,给予补考,每学年每学科只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毕业班的补考应在毕业前进行。

(5)学生因病、残可以免修体育课或免除体育课考试,但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组同意,报教导处备案,并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6)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状况,做好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评定工作。语文、数学、英语要体现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学年成绩。要继续深化评语改革,突出学生特点,用正面、积极和充满情感的语言给学生写评语,激励学生奋发向上。

6.升级、留级。

(1)学生各科学年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或学年综合评价合格,准予升级。学年学科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带科升级。

(2)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个别情况特殊确需留级,应由家长申请,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批,留级比例不得超过1%。

7.毕业、结业、肄业。

(1)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各科毕业考试成绩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或综合评价合格;或语文、数学两门学科毕业考试成绩均及格,其它不及格学科不超过两门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2)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但补考后语文、数学两门学科毕业考试成绩仍有一门不及格,或其它学科仍有三门不及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3)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4)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填写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毕业证书,加盖校章后发给学生

8.奖励与处分。

(1)对做了突出的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显着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2)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平均分配轮流制。对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应由学生讨论,班主任或其它教师提名,教导主任审核,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通过,校长批准公布,连续五年(或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在毕业时,学校授予"优秀学生"证书。

(3)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4)凡对学生进行处分,须。

由教导主任调查核实,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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