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保险合同中的几对基本概念

[摘要]:保险法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保险合同是一类专业性很强的特殊民事合同

一般社会公众由于缺乏保险知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未必完全理解。

对于一些专业术语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了现实生活中保险纠纷的增多。

本文从一则保险案例出发,分析了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以期廓清这些概念的基本涵义,减少实践中由于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差异而产生的纠纷。

中国编辑。

[关键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至今已七年整,且《保险法》已经历了第一次修正(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应该说学界及司法界等人士对保险法的理解比较透彻了。

可是笔者在工作学习中发现,无论时学界还是司法界等,对保险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这从一些媒体对法院关于保险纠纷案件的判决的报道中就可以看出。

如《车辆全额投保,保险公司咋不全赔》①之类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

笔者不揣浅陋,想从一个简单的案例入手,对保险合同保险法)中的几对基本概念进行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1999年5月,河北省涿州市法院的一例一审判决震惊了国内保险业:车辆被毁,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

它打破了保险公司多年来养成的“常规”—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李先生的夏利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保,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为6万元,并且载明于合同中,保险金额也是6万元。

1998年1月该车发生保险事故以致全损。

由于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先生起诉保险公司。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全损时,到底是按保险金额赔偿,还是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收费理应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车出险时的价值远 低于保险金额6万元,这是一个超额保险合同,因此按《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经权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按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如按实际价值赔偿,将有失公平,于是作出判决:按保险金额赔偿②。

事实上,该案如何判决,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的定性,即该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若是定值保险合同,就应该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价值赔偿,而不问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若是不定值保险合同,就应该判决保险公司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而不问保险金额多少(具体到本案来说)。

第二个问题是本案中保险合同是足额保险还是超额保险?若是足额保险,则全部损失全部补偿,部分损失部分补偿;若是超额保险,则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2款(现行《保险法》第39条第2款;以下均以修订后的《保险法》为准) “超过的部分无效”的规定,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三个问题,要分析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还必须明确什么是保险价值、什么是保险金额。

下面笔者将对这三对基本概念进行分析。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

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确定损失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受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③。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

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该案例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定值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时,理应按照保险价值进行全额赔偿,而保险公司却是以不定值保险合同为前提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相比,定值保险合同主要有两个优点:  1、减少理赔环节。

我们知道,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

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

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时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就是如此。

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定值保险合同有这些好处,是否所有财产保险合同都可适用?—  (三)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的确定保险标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为避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订立定值保险合同

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1款间接规定了定值保险合同,但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

鉴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类似纠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0年2月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概念  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简单的说,就是保险标的价值

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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