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书资料

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证明我会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深圳户口身份证)年月日因病深圳市死亡。

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某年某月某日世)。

母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某年某月某日世)。

妻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次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三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长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次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证明 (派出所户籍加见) 二o年月日 (村居印鉴) 应提供材及要 1、所有子女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父母身份证、户口(已故不提供身份证但要证明容) 、死亡依据(如火化证、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户口销; 3、财产依据(如社保卡、存折应实社保卡存款金额); 、所有继承人应到公证处签名确认是否继承。

父亲世了!很多事情要公正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和继承公正~!我爷爷是我直系属定要他到公正处作公正但他现行动不便盲了和常年躺床上~!这样有什么办法?怎样才能避免我爷爷公正处? 如你爷爷要这笔遗产那就写份授权到其所地公证处办理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继承。

如你爷爷不要这笔遗产到其所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再拿到你所地公证处使用。

楼上说得简单但没错。

你必须做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要到你或你亲属户口所地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码、工作单位、住等;申请人法人应证明法人名称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等; ②申请公证事项及公证用途; ③提交材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姓名、住; ④申请及其它要说明问题。

申请人应申请表上签名或盖。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可由公证人员代填写。

、所材 )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口簿; 3)申请人外国国籍提交所属国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无单位由住所地政府部门出具; 5)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须提交授权委托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格证明; 6)申请人提交关系人护照或身份证、旅行证和其他可证明关系人身份证明材; 7)其他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

申请人吴x女38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xx。

王x男3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xx。

王x女0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xx。

关系人王x男上海市普陀区人原住香港九龙街楼年月日香港因公伤事故死亡终年0岁。

申请人吴x是关系人王x妻子王x是王x儿子王x是王x女儿王x生前担吴x、王x及x全部生活费用特证明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年月日 xx市x公证处我单位____申请赴___国。

现介绍至你处办理如下公证国)亲属关系证明(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配偶是(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儿子(女儿)是(年月日出生现住)父亲是(年月日出生现住)。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

父亲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

母亲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

北京语言学学院北京语言学学生处 年月日 北京语言学户籍办公室 保卫处安全科(代) 兹有地区省(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居)民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地省(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居)。

婚姻状况。

其现生存顺序及二顺序亲属共有人。

父亲姓名年月日出生地 母亲姓名年月日出生配偶姓名年月日出生地 子女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 兄弟姐妹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地 加盖当事人户口所地公安局(派出所)公 年月日 .上述亲属如有已死亡填写其姓名请清楚明“已死亡”。

.姓名、性别、出生、地要与各人身份证地致(如没有达到年龄领取身份证则要与户口地致)不能有错漏。

3.请附上各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达到年龄领取身份证则请附上其户口或出生证复印件。

.以上容填写不能用圆珠笔律要用钢笔或签笔。

民法亲属编三题》 “亲属关系”我国现行法按围分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庭成员关系

也可以按性质分亲属人身关系亲属财产关系

其前者主导。

知道 民法通则规定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组织和机关依次分别成年人父亲或母亲所单位;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罗永鑫《近亲属围应当统立法确定》《检察日报》0年月日3版 我国关近亲属制散见《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节相关诉讼法和司法释也相继对近亲属围进行了规定但这法律概念不部门法具有不外延。

如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六)项规定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胞兄弟姊妹。

988年高人民法院《关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见(试行)》(下称《见》)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0年高人民法院《关执行若干问题释》十条规定“行政诉讼法二十四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亲属”其围广泛。

亲属围不国、不历史期具有不容。

国古代长期以农耕化和给足然济形成了聚族而居庭模式居室庭成员很多亲属围也远比现要广得多。

随着西方民主观念渗入体识觉醒以及生产方式、济结构变以儒思想支撑国传统庭模式逐步发生改变亲属围也随变化。

而当前济基础和社会生活亲属围究竟是什么人们只有感性模糊概念没有明确围。

亲属关系不仅是伦理关系是也是法律关系

王江译《日民法》国人民公安学出版社999年月版7页。

《日民法》75条规定“下列人亲属、六亲等血亲;、配偶; 3、三亲等姻亲

” 刘建锋日民法年历史[]日问题研究0年期5页 日亲属法根基族制,核心是户主长,户主进行其对全族支配和统治,拥有强户主权。

“旧民法”稍稍受到削弱户主权, 新民法得到了加强。

户主权容很广泛,主要有对属居所指定权;对属入和权;对属婚姻、收养权对不从统治属进行制裁离籍权和复籍拒绝权;对属婚姻、收养撤消权等。

这种族制下,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都从属维持“”这终目。

民法规定户主权,较明治维新前封建社会族制强户主权略有不,但仍足以对族进行统治,加上旧有习惯势力影响,户主事实上具有较民法规定更强统治力。

户主这种地位,又因督继承全部财产独占继承而得到加强。

5页 二战日战败,盟国占领下,日国宪法96年月公布,宪法条规定,关婚姻与庭法律,应该“人尊严与两性实质平等”原则下制定。

因而民法亲属和继承两编必须做根修改,实际上就是对民法四、五编亲属和继承修订。

将这两编里违反人尊严和两性实质平等规定全部删除,其主要是有关户主权规定、督继承规定

这样,就基上消除了四、五编封建性,使这两编也与前三编样成“近代化”民法

③ ③杜颖《日民法年历程》,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0卷法律出版社0年月版5页 薛宁兰国民法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8卷法律出版社0年月版 (二)亲属通则性规定主要容 .亲属定义与亲属关系发生 尽管国姓对亲属词并不陌生但是法律上设定亲属毕竟是建国以次有必要亲属开首先对亲属含义做民法上界定。

68条规定亲属是然人基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身份关系

”接着明确了亲属产生三种法律事实即“结婚”、“出生”、“收养”。

亲属分类、亲系与亲等 亲属法学可以从不角对亲属加以分类。

例如国古代从亲属行辈角可将亲属分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当代亲属法以亲属人人平等原则已不再采用以男性位体现尊卑有序思想旧亲属分类标准。

目前世界多数国亲属法对亲属分类标准是根据亲属产生上述三类法律事实(原因)将亲属细分配偶血亲姻亲三种。

配偶亲属具有重要、特殊地位。

没有男女结婚和夫妻生育事实便不可能形成血亲关系;没有婚姻作介也不可能形成姻亲关系

所以配偶亲属关系泉和桥梁。

配偶关系因结婚而形成因双方离婚或者方死亡而终止。

血亲有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分。

血亲关系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除而终止。

姻亲是以血亲婚姻介形成亲属但是配偶身除外。

目前亲属法学关姻亲分类比较公认看法是将它分三类血亲配偶

如儿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b配偶血亲

如岳父母、公婆等。

血亲配偶血亲

但是三种姻亲不是以次婚姻而是以两次婚姻介形成。

如夫与妻姊妹丈夫(俗称“连襟”)妻与夫兄弟妻子(俗称“妯娌”)等。

这种亲属关系比较接和疏远不宜包括 亲属法认定姻亲种类。

姻亲关系因作介婚姻当事人离婚或者婚姻被宣告无效而终止。

婚姻当事人方死亡姻亲关系是否终止由双方商定。

设计对这三种亲属做具体规定配偶以外血亲姻亲规定适将亲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揉到其。

例如65条【血亲】 “血亲是指因然血缘系或者因法律拟制扶养关系而产生亲属关系

亲生父母子女、祖孙、曾祖孙等直系血亲;养父母子女、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是拟制直系血亲

胞、半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姨、舅、姑、伯、叔与甥、侄是旁系血亲

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方与对方旁系血亲发生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血亲关系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除而终止。

” 该条设四款对血亲定义、直系和拟制直系血亲、旁系和拟制旁系血亲以及血亲关系产生与终止做了规定

但对血亲亲等及计算方法则单列条规定

因所有亲属配偶是因婚姻而形成亲属无所谓亲系和亲等;姻亲亲系与亲等是以血亲 移。

所以有必要专门对血亲亲等作出详尽规定

姻亲条则包括了姻亲亲等计算标准。

3.近亲属围 由婚姻和血缘编织而成亲属络包含了各种亲属关系亲属法只调整部分亲属关系

从各国规定看对亲属围多有限定。

如《日民法》75条规定“下列人亲属、六亲等血亲;、配偶;3、三亲等姻亲

”[5]《澳门民法》67条将血亲围限制“直系任何亲等及旁系四亲等”。

[6]通观各国及地区规定有两种类型是概括性限定以上所举即是。

二是实用性规定法律无概括性限定而是根据不要对亲属围作出具体规定如法律对禁婚亲、有扶养义亲属、有法定继承权亲属规定

两种方法实用性规定更具科学性和灵活性我国亲属法应采方法即亲属关系亲属围不做般概括性限定而通具体问题规定表明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关系亲属围。

由目前其他法律已从相关角对近亲属围做了规定民法亲属编明确近亲属围还是有定法律义。

学者对哪些亲属应当划归近亲属围有不认识。

有根据国现和将庭结构将近亲属围限定配偶、直系血亲、二亲等旁系血亲和作庭成员直系姻亲如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

[7]有认“现行民事立法尤其是婚姻庭法律 近亲属有不得结婚义还有扶养、抚养、赡养和遗产继承权利义其围应相对宽些。

”可界定“配偶、直系血亲和四亲等以旁系血亲

”[8]设计将近亲属界定“配偶、五亲等直系血亲、四亲等旁系血亲”。

(655条)将旁系血亲围界定四亲等以是因婚姻法禁婚亲围“三代以旁系血亲”相当四亲等。

对直系血亲围做适当限制主要了避免因立法上漏洞而出现类似台湾“诽韩案”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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