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和完整组合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市场调节的存在,必然导致竞争的出现和发展

为了保证竞争的内容和方向,实现竞争的社会经济效益,使竞争规范化,必须具备相应的制条件,即建立起竞争法制。

因此,竞争法的研究已成为经济法学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从历史和整体的角度对竞争法进行研究,则是其中的两个基本内容。

一、竞争法的历史曲线  竞争法如同一切法律观象一样,本身有着发展和沿革的历史性,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国情,对竞争垄断的不同认识,使不同国家竞争法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曲线

1、第一种曲线美国  南北战争前后,美国出现了经济史上称为产业革命的过程。

产业革命产生的各种技术成果、社会成果,迅速地推进了经济发展,使美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世界领先的工业国。

产业革命‘尤其是其中的交通运输技术和通迅发展促进美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

不仅加剧了竞争,也使国内经济危机的爆发频繁起来。

为了追逐利润并在竞争中取胜,在经济危机中生存,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国接连出现了不同寻常的工业集中化。

从最初的普尔形式到托拉斯协定,进而到复杂的联合、合并(如控股公司),各种形式产生的工业集中把美国从自由竞争阶段推向垄断阶段。

在广义上泛指各种大企业联合的托拉斯,由于其形成的市场势力和采用的竞争手段,一方面侵害了农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残酷无情地挤垮了大量同业中的中小企业。

对此,以美国西部的农民为中心,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托拉斯运动。

迫于公众压力,美国国会接受了参议员谢尔曼的提案,l892年制定了《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所谓的《谢尔曼法》,并于1903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独立的反托拉斯司。

但由于该法规定的模糊性,政府和法院的消极态度,使《谢尔曼法》在初期的适用成为一纸空文,美国许多大工业托拉斯实际上正是在该法颁布以后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为了弥补《谢尔曼法》的缺陷,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克莱顿法》明确并增加了反托拉斯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规定了不正当竞争为非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反托拉斯法。

这两项法律通过后,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二十年代的繁荣,反托拉斯法在当时并未得到执行,一直到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时,在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促进垄断和管理经济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之后,政府才转变态度,发动了一场大规模的反托拉斯运动,1936年国会通过了《鲁滨逊—帕特曼法》,扩大了《克莱顿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的范围。

从此,美国反托拉斯法开始积极地执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更加紧了反托拉斯法的实施,1950年国会又通过了《赛勒—凯孚维尔法》,规定一家公司握有另一家公司的资产时,只要产生减弱竞争的影响,即视为非法,更加严格了反托拉斯的规定。

随着美国垄断法的发展,反垄断法逐渐被确立为“经济自由宪章”的地位。

简单总结美国竞争法的历史曲线,经历了一种从建立反垄断法—不积极执行—积极执行、确立反垄断法为基本法律的地位的过程。

美国竞争法以反垄断论为中心的发展,是领先实现现代比的国家中竞争法的典型。

在这里,竞争法发展,是以美国发达的经济水平和深厚的经济实力为大背景的。

2、第二种曲线:德国  德国垄断组织的成长,是在政府认可和鼓励之下发展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已有促进卡特尔发展的法律颁布,以国家的力量和法律的强制扶助了卡特尔

例如1910年的《钾矿业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卡特尔作为战时经济体制的工具给以加强适用。

战后,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根据魏玛宪法,德国对产业实行了社会化。

l9l9年及其以后,又颁布了一些加强和促进卡特尔、推广卡特尔的法律,l921年,虽然由于社会对卡特尔的责难和反对,政府制定了《经济力滥用防止法》,但该法仅在于限制卡特尔滥用强制力,而并非反卡特尔

从1929年的经济危机开始,促进卡特尔的政策再次加强,尤其是1933年纳粹党上台,推行统制经济,制定了《强制卡特尔法》,积极利用卡特尔来统治市场,这种做法又沿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战时经济体制。

德国自发生产业革命以来,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竞争法发展是以促进工业组织的集中为主线的,并在保护垄断的体制下建立了完整的工业体系,跃进为现代化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德实施了通称为反卡特尔法的《德国经济力过度集中排除令》,对卡特尔和康采恩等实行禁止,并根据特别指令,对重要产业的大企业实行了分割。

以后,以费莱堡学派为代表的德国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占据官方地位,西德实行了经济改革,走向以促进和维持市场竞争为中心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1957年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虽然该法允许在工业经营方面的一些情况可作为例外,但总的来说,原则上是禁止卡特尔的,并对适用例外的卡特尔给以管理和经济力滥用的限制。

而后又通过四次修改,使禁止卡特尔,保护和促进竞争的法制进一步加强。

德国竞争法发展,一眼即可看出,其历史曲线明显不同于美国,它是从促进垄断开始,在经济实力增长,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并在经济思想大转变的情况下,适应新的欧州形势和国际形势,才开始以反垄断为中心的。

直到如今,仍保留了一定的允许垄断的内容。

3、第三种曲线日本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竞争法发展,近似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基本上也是促进、强化垄断为主线的。

富有特色的是战后日本竞争法发展,呈现出与美、德两国不同的历史曲线

战后初期,美军占领下的日本,为了建立和平经济和引进美国式的自由经济,l947年先后颁布了一些反垄断法律,如《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禁止私人垄断法》等,并力图把反垄断法确立为经济宪法地位。

但旧金山和平条约生效,日本独立后不久,由于经济危机产生的竞争激烈和生产过剩,反垄断法的执行缓和下来,重新产生了促进垄断的趋向。

战后初期,日本产业政策的目标是扶助基干产业,振兴出口;高速增长时期,产业政策的指导思想是扶植和援助新兴产业,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和提高生产率;进入七十年代,在石油危机的冲击下,产业政策转向支持、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尖端技术产业。

在各个时期中,日本针对新兴产业、基干产业、衰退产业等,颁布了大量的产业政策法,实行了产业扶持,保护中小企业等方面积极的国家干预,使日本从一个后进国迅速成长为经济大国。

在这些产业政策中,与竞争法有关的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防止过度竞争,进行适度垄断,追求经济的规模效益;二是积极促进垄断,形成强大经济势力和竞争能力占领国内市场,争夺国际市场。

这种趋势一直到进入八十年代,由于日本经济实力已达领先水平,并在世界经济中引起了美国和欧州共同体国家的强烈责难。

竞争法上,日本才又摆出一付要强化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姿态。

因此,日本竞争法中,至今有着比西德更为积极的促进垄断的内容。

日本竞争法发展,实际上经历了促进垄断—短暂的对垄断促进垄断,合理垄断与反垄断并行发展的历史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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