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尴尬处境

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尴尬处境

随着国家制定法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西方法律所颂扬的民主、平等、人权也渐渐为我国法所采用。法律制定和修改无不处处体现与世界接轨这一讯息。尤其是在国家日益重视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法律日益成为调控社会关系的规则,法律移植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尽管法律具有一些超越时间和空间,超越种族、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差异的共同价值,但是法律产生于不同的国家,又有特殊性,移植外国法难免出现问题。乡土社会国家制度法的消解就是一个例证,乡土社会为什么能消解国家制定法,后果如何,有何改良途径。  一、乡土社会及其特点  乡土社会亦称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来的。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的人是在熟人里长大。与西方相比,乡土社会中的信用来至于人们间的熟悉,而契约是用来伤和气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靠共同熟悉并认同的地方性规矩来维系。简单地讲,乡土本文由收集整理社会的核心特点是差序格局和礼治秩序。  差序格局构建了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一方面,差序格局包含着上下尊卑的等差,包含着纲纪严明的等差。这里没有西方所谓的身份平等,只有服从于成规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差序格局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情。人情亏欠是熟人社会的重要特征,人们之间的相互亏欠形成了相互间的情分;这种网络式的亏欠,使得熟人社会构成了自己人的社会。中国人的人情味限于五伦之内也正体现着差序格局。  依赖礼治维持乡土社会秩序。在熟人社会中,人们为了生活所积累的的经验,因其能够应付生存生活问题而逐渐形成传统,而传统正是维持礼这种规范运行的权力机构。正因为乡土社会中的传统是人们活命和生活的必要技能,人们服从礼治是主动的。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打官司成了一种可耻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尽管当代社会变迁已不像以前那么缓慢,人员流动大幅增加,熟人社会有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趋势,但中国庞大的国土面积必将决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变迁有缓有急,且运行了二千多年的社会结构单凭惯性也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可见乡土社会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会继续运行很长一段时间。  二、乡土社会国家制定法的消解  随着城镇化的进展,国家制定法的地位和功用越来越重要,同时乡土社会人们法律的认识以及对法律的需求仍然受本土文化和现实生活的影响。 具有现代化气息的国家制定法缺乏乡土社会里的民意基础,自上而下推行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熟人社会的阻碍和抵制。如《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中秋菊讨的那个说法和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国家制定、实施法律为的是保障公民权力,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与此类似体现乡土社会国家制定消解的案例不胜枚举。为何国家制定法不服水土?具体而言:  (一) 法律文化的差异  首先,价值指向不同,乡土社会中差异格局体现的是义务本位而现代化法律强调权利本位。义务本位强调忍让,以和为贵,是乡土社会维系人与人之间面子的手段。如果过于强调权利,会被认为不懂规矩而边缘化。秋菊不屈不挠地讨说法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村里甚至是丈夫的支持。再者,评判司法案件的正义标准不一,熟人社会的评判行为的标准是情、理、法,且人们心中的情理常大于法,而现代法律只以合不合乎法律为评判标准。乡土社会中任何事情的发生总是先转化为道德问题,以情理来评判。当一个好人触犯刑法时,人们常感到震惊甚至质疑法律是不是错了。  (二) 国家法适用范围普遍性与礼治特殊性的差异  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漠不关心,国家法是一般性规范,不是为了个别人的行为而制定。而乡土社会礼治秩序往往个案处理,非理性的主观因素主导案件的结果。秋菊讨说法的对象如果不是村长,而是一般老百姓甲,可能甲就不需像村长那样顾及自己的权威和面子,秋菊讨说法也就无需这么艰难。另外,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熟人社会里,具有地方性局限的礼治秩序对陌生人而言其作用会减弱或根本不会被认可。  (三) 国家法调整乡土社会法律关系的成本太高  现代社会法治的逻辑以及对法院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是严守程序主义。如果一个乡土社会纠纷一定要通过打官司解决,要经过找律师、请求法院立案、开庭、判决等流程,一般的案件没有个把月时间是结不了案的。而且判决的结果不一定使得双方当事人满意。更重要的是,一般纠纷打官司解决划不划算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秋菊为了到县城、市里、省城讨个说法把家里储蓄的辣椒几乎卖完了,而法院结案的方式并不是秋菊想要的。打官司的成本往往使得一些人承担不起,即使承担的起,从经济人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划算的。在乡土社会中一般纠纷可通过传统习惯解决,不影响当事人的人际关系,社会效果佳且成本低廉。  三 、乡土社会国家制定消解的后果  乡土社会国家消解直观地体现在司法实践领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律规避现象层出不穷  一方面乡土社会人们对当下的国家法没有认同感,国家法给人们的感觉是冷冰冰的。当国家法并没有给人们带来现实的利益,相反利用法律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时,人们不可能真正认可并遵守她。尽管法律详细规定了契约制定,但现实中人们凭交情处理事务,很少使用契约或者将契约看作关系不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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