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订的时间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已经有两个多月了,这期间,审计署先后下发了修订后《审计法》的宣传提纲和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职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进地,对修订后《审计法》的主要和精神实质有了基本把握和理解。

审计法修订内容即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职员进一步深进理解和把握修订后的《审计法》,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预备和衔接工作,审计报从今天开始连续刊出《审计法修订系列解读》,就《审计法修订的相关重点内容,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

具体包括:审计法修订时间效力审计机关的职责调整(上、下)、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审计程序的新规定审计执法的依据和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

敬请广大审计职员关注和学习。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

决定中对原《审计法》条文作了34项修订,同时规定:“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重新公布后的《审计法》第五十四条与原条文没有变化,仍为“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有的同道提出这似乎与决定中的“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相矛盾,询问是不是弄错了。

要回答这个疑问,就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效力,这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好修订后的《审计法》至关重要。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象效力范围三个方面,通俗地讲,就是法律规范在什么地域和时间内,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

在《审计法修订内容的效力题目上,引起大家疑问的主要是时间效力题目。

这里需要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题目:   修订后《审计法》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立即生效

法律施行才是法律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法律产生规范功能的出发点,对法律的适用有重要。

因此,任何法律都必须明确规定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否则社会大众无所适从,法律也难以执行。

法律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二种是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第三种是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就是采取第二种生效时间的方式,即规定了“1995年1月1日”为具体生效时间

这次人大通过的决定,实质上也是一部法律,采取的生效时间也是第二种方式,规定了“2006年6月1日”为具体生效时间

但决定只是对《审计法》部分条款作出的修改,而不是重新制定《审计法》。

决定中的施行日期,只是规定审计法修订的条款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立法惯例,重新公布的法条,不改变原法施行日期的有关规定

这就使得修订后的《审计法》相当于有两个生效时间

也就是说,有关《审计法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6月1日起才产生法律效力,届时我们才应当执行;至于未修订的条款内容,还是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比如: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题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实材料。

”这是自1995年1月1日起审计机关就享有的权力,但假如审计机关要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机构存储的***,就必须依据修订后《审计法》所增加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等到2006年6月1日起才有权进行。

与《审计法修订内容不一致法规的废止时间   法律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或者说法律终止生效

它一般分为昭示的废止默示废止两类。

昭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审计法》的修订,就是采取默示废止的方式。

默示废止也有个时间题目。

审计法修订内容生效前,即2006年6月1日前,原《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仍然有效,不存在与修订后的《审计法》相冲突的题目,也就不存在被默示废止的题目。

2006年6月1日起,原《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凡是与《审计法修订相违反的内容自动失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比如:在2006年6月1日以前,审计机关还可以根据原《审计法》第四十条,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但从2006年6月1日起,必须根据修订后《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取消审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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