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及其完善—从知情权的宪法保障浅谈公民权

论文关键词:公民权人权关系完善知情权   论文摘要:公民权人权是两个涌义相近、内容交又的不同概念,文章通过对公民权人权关系的论述,将其关系的重点落脚于权利的本质属性—自由、平等、正义上,进一步选取知情权浅谈知情权入宪的重要性和可能性,以完善我国会民权和人权

1公民权人权关系 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二章共24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明确地将人权写入宪法中。

《辞海》中对于人权的定义为:“人们应当享有的平等的权利”,而对于公民权的定义为:“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由宪法规定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见,单从字面上来看,“人权”和“公民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定义,“人权”相对应的是指“人之所以为人所应享有权利”,而“公民权”相对应的是指“人作为公民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人权公民权的简单关系为:在一个国家中,所有人作为人都享有人权,其中的部分人作为公民享有公民权

然而,仅仅得出这个简单结论是不够的,我们认为人权公民权的差异最主要表现在:1、主体不同。

公民权是作为国家的成员(即拥有国籍的人)所享有权利,身份是有特定性和法律性的,比人权的主体范围狭窄;2,范围不同。

早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公民权利宣言》就明确将两者区分开来,强调所有公民权都仅限于政治权利,其他权利则是对所有人一律平等的。

我们说,人权是人与生俱来便享有的的权利,出现在国家之前,而且应该是一种无论有没有国家的存在都应享有权利,因此宪法对其只能是尊重和保护。

公民出现于国家产生之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民权应是公民共同商议的结果,并且随着国家的不同、时代的不同,公民权利的内容也是处于变化发展中的。

同时,我们也发现,在许多情况下,人权公民权并非是截然分开的两个概念,而是相通的,因为一个国家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公民,他们具有“人”和“公民”的双重身份。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罗列的权利共52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罗列的权利共78项,内容完全相同的有34项,还有一些内容是相近的。

这种联系体现在,1、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一对相反的概念公民权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而限制国家权力的目的最终应是保障人权,所以公民权可以看作是实现人权的手段之一;2、公民权完善了人权概念

可以说,宪法前的人权充其量只是法律权利而不是宪法权利,是由法律调整的私人之间的关系;宪法后的人权其意义却主要指向国家,保障人的生存权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公氏权的产生,使得人权不仅仅限于对他人的防范,也具有了防范国家权力的功能;3、公民权人权在许多时候是具有相同涵义的,甚至有的时候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难以分清是在行使人权还是公民权,因为人权公民权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正义。

我们认为,对于公民权人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其重点应该在于此。

2.从知情权宪法保障问题探究公民权人权的完善 知情权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提出。

二战前,知情权只是新闻记者的主张和口号,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国会则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

知情权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权利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从狭义上来讲,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故将其作为公民权的一种.体现了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取向;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这就是广义上所指的知晴权,因此可以说,知情权是一种派生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天生应该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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