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投资收益确认的探讨(1)

[内容提要]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确认没有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因此,在现行会计教材、注册会计师教材及会计师资格考试教材中,对成本法投资收益的确认存在明显缺陷。

本文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成本法 投资收益 确认方法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帐,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

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

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代写论文 一、现行的确认方法我国最权威的注册会计师教材成本法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如下方法: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投资企业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投资企业投资年度以后各年(期)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另外,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净利润大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应将宣告分配的数额全部确认投资收益。

论文网 二、现行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见不难看出,上述方法对“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中的“净损益”的含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各种教材在举例时所使用的均为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和累计实现净利润

从表面上看,“净损益”即“净利润”,用“净利润”代替公式中的“净损益”似乎无可非议,然而,公司法规定:企业净利润应当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然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因此,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和累计实现净利润均是指其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相应地,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就应当使用“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净损益扣除被投资企业当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之后的余额”而不是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或净损益的总额,即上述公式中的相关部分应修改或解释为“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

笔者认为,这才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本意,因为,若以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或净损益总额去计算和确认投资企业投资收益,则投资收益中必然包含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这样势必会使投资收益偏高,而且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时,还会导致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偏低,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资产)虚增、投资收益(利润)虚增,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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