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

韩秀丽【摘 要】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专门法律,它民法通则和合法规定基础上,根据保险业特,做进步规定

力争从保险合订立程式,具体成立,生效确定,发生争议处理几方面,对保险合与《合法》合二者关系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保险合;合;要约;承诺图分类936 献标识码 编009883(00)070560保险合是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关系协议。

虽然我国制订《保险法》专门设立“保险合”,对保险合订立、履行等系列问题进行调整规,但保险合作平等主体订立民事合,还应该遵循合法律制基原则。

合法》对《保险法》起到般适用和补充适用作用。

用 《保险法》具体条款调整保险合关系,应当结合《合法》有关规定和原则理该条款含义 《合法》要約、承诺保险实运用有关要约承诺规定,我国首次《合法》出现。

保险法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合并没有使用订立般合“要约”,“承诺”眼。

但从其容看,它与《合法规定要约承诺”制相。

保险合订立程式保险人开展业程,往往会进行各种手段宣传,派发相关宣传,建议等。

根据《合法》十五条规定,这些般只能视保险人发出要约邀请,不应视要约

投保人根据知悉相关情况填写保险人事先印投保单,并将填写完毕投保单送交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具体保险要行,应视要约

般情况下,当投保人按照投保单要,逐填写投保单上所列事项,保险人审核,认合承保要,将予以接受,保险人签盖,即承诺,保险合随即成立

通常保险人会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作保险凭证。

如基保险标实际情况,保险人拟定承保条件与投保人要有所不,保险人般会向投保人提出承保新条件,这就构成反要约,要投保人对该条件予以确认。

保险成立标准由《保险法》对如何判断保险当事人已就“合条款达成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基《保险法》和《合法》特别法和般法关系,实践往往以《合法规定要约承诺”制作判断保险合是否成立标准。

按照这标准 ,只有投保人保险人形成完整要约承诺程 ,才能认保险成立

3 保险成立证据根据《保险法》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签发,必须依据已成立保险合进行。

因,保险单是法定保险凭证,是反映保险成立有力,直接证明。

该条二款规定还可以采用其他面形式,但具体容《保险法》作说明,这就要依据《合法》十条规定进行释。

外,“实际履行”也可作认定保险成立证据。

虽然《保险法》对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合法》三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行,可以视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履行主要义 ,保险费发票或收据可以作合成立证据。

但由保险实尤其是寿险业量存保险人先预收保险费再核保承保情况,因,司法界对能否单凭保险费发票或收据就认定保险成立 ,争议较。

反映审判实践,不法院对类似案件认定也有所不。

保险成立生效确定《保险法》对保险成立生效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要正确判定保险成立生效,必须依靠《合法》有关规定

保险成立合法》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成立”,二十六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生效 ,承诺不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作出承诺生效”。

可见 ,《合法规定成立就是合当事人思表示致。

合法》这些规定保险合样适用。

保险生效保险法》没有对保险成立生效作出明确规定

但根据《合法》四十四条款,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当事人没有约定生效或条件情况下 ,保险成立生效; 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或条件,保险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生效

实践,保险合般都附有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保险成立生效情况较少见。

3 对保险条款理发生争议处理丹宁勋爵指出“法律日常实践,重要问题是对件释”。

保险条款绝多数是格式条款

因,必须立法上予以限制,保护投保人利益。

保险法》及《合法》对有专门规定

3 保险合非格式条款效力优格式条款合法》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般是保险人方思表示 ,而非格式条款往往是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合结 ,是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条款,或对原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条款

因 ,保险合非格式条款效力应当优格式条款

3 如何正确理《保险法》 三十条确立 “有利释”原则《保险法》三十条规定“ 对保险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释。

”该规定被称“有利释”原则。

但实践,人们往往片面理 《保险法》三十条规定 ,将这种“有利释”原则扩化加重保险人责任。

笔者认,要正确适用《保险法》这原则,必须结合《合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释。

合法》四十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理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予以释。

”这里所说“通常理”,根据《合法》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释。

“通常理”还包括这样层思 ,即应当按可能订立该合般人理释合条款,这里所讲 “般人理”,是指不特定群体对有关条款理 ,不能认是具体某人理。

这是释保险条款,应当首先遵循原则。

合法》这些规定表明 ,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释”是建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能合理释合条款基础上。

那种不考虑释合理性,只要对保险条款理发生争议 ,就作有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释做法 ,显然不合法规定

げ慰嘉南【】 温世扬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006年版;【】 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说》,国人民学出版社,00年版;【3】 主编《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00年版;【】 刘宗荣《新保险保险契约法理论与实》国人民学出版社,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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