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能性的发展

作者简介:张翼超,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本文由毕业论文 网)选自《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站将及时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21—02   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实践中,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往往被法院以公民侵害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而被驳回。如:金某状告杭州市规划局案、南京违章搭建紫金山观景台案等。法院均以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对此,笔者认为应该赋予公民原告资格,但应设置一定法律限制。下文在通过探讨赋予公民原告资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和公民作为原告的障碍因素的基础上,设想构建相关制度来保障公民诉权,同时很大程度上规避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毕业论文 一、赋予公民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   首先,人民主权的角度看,公民全体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也是公共利益的所有者。当公共利益侵害时,每个公民个体都有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人性共生理论也认为公共利益是人类共生的基础,成员有权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国外的学理和法律实践也为我们提供思路。西方法学界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理论,如公共信托理论、利害关系说、私人检察官理论都承认了公民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资格。 日本的民众诉讼认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是纳税人或其他公众;法国的越权之诉,要求公民提起诉讼的条件是认为行政机关侵害了其利益,但该利益不以个人利益为限。   再次,《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赋予公民原告资格同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契合的,是符合《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精神的。

最后,随着社会进步,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交织越来越大,公民的社会生活和个人利益的实现更多的会依靠公共利益存在。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显然有保护的权利。   二、赋予公民原告资格的现实价值   随着改革开发进一步深化,社会的利益格局日益复杂,政府的职能也进一步扩大。随着而来的是政府不作为、胡作为的现象增加,对公共利益侵害的行为出现得愈加频繁。建立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是目前非常必要的任务。   东汉王充在《论衡》中提到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公民作为原告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和较宽的领域内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赋予公民原告资格可以及时、全面地维护公共利益。广泛性和及时性的公民监督也给行政主体很大的潜在压力,能够很好的防止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侵害公共利益赋予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可以加强公民保护公共利益,监督政府的意识;能够提高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合法利益的能力;增进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   三、赋予公民原告资格的阻碍因素   公民要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还存在多方面的阻碍因素,这正是很多学者认为要排除公民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原因。当然,更是我国建立公益行政制度所要面对和思考、解决的问题。 论文代写 首先,《行政诉讼法》要求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既采用直接利害关系说,当行政主体侵害公民无直接利害关系公共利益时,公民无诉权。2000年颁布的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司法解释拓展了原告资格的范围。但该解释对于公共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如何通过行政诉讼予以保护以及谁可作为原告的问题,仍没有明确的回答。公民可否成为原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按照行政法的传统理论,行政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权部分,国家权力本意是实现社会福利、保护公共利益。当行政权力出现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应该由国家权力内部进行监督和调解,由内部的分权机制来解决行政权力侵害公共利益问题,公民应该充分信任在国家保护公共利益方面有足够能力。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是当国家权力内部制约处于懈怠或出现权力间相互包庇时,公民权利收回其部分委托,直接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再次,很多学者认为公民很多时候会出于明哲保身的想法,产生怠于诉讼的结果; 公民因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匮乏等问题,放弃自己的起诉权利公民个人在法律资源、物力财力等方面存在不足,在诉讼中败诉率会很高。 公民自身的不足,可能会导致中国起步不久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即将建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出现畸形发展,导致社会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信心下降,也影响到行政诉讼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最后,很多学者担心,一旦开放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利,很有可能会出现滥诉现象 ,公民会在既无事实存在、也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这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对司法机构的威信造成破坏,还阻碍了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结果非但没有起到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反而耗费大量的公共资源。   四、关于公民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设想   公民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权利是毋庸置疑的,新建立的行政公益诉讼应当赋予公民提起诉讼权利,但法律要对公民行使此权利进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对该权利设置限制,以规避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素养提升而逐步开放其权利。 (一)建立有限委托制度   所谓有限委托制度指公民可以作为公共利益侵害者的代表人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公民接受一定数量公民的委托才能成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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