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固定资产税收筹划及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 计算 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为此就出现了是售价超过原值比较有利,还是低于原值比较有利的税收筹划,以及对缴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如何处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与 企业 所得税前利润是否有关等 问题。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
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
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 教育 费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代写论文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30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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