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固定资产税收筹划及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 计算 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为此就出现了是售价超过原值比较有利,还是低于原值比较有利的税收筹划,以及对缴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如何处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与 企业 所得税前利润是否有关等 问题。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

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

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 教育 费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代写论文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30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5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800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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