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事务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民理事会的性质: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以自然村为单元,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必须符合“代表性、公认性、先进性、稳定性”的要求。
第二条 村民理事会工作目的和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村庄稳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管理好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协调组织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一)积极向广大村民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四)做好村庄规划、调解民间纠纷,及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积极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的征地、附着物清理、房屋拆迁和安置、施工环境维护;。
(六)做好被征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款的分配,组织本村的土地调整分配方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的设定。
第四条 理事会职数根据村内各家族人数设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除具有“四性”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村支部、村委会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较高威望、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清正廉洁、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三)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推选产生,并经村“两委”审查同意由党支部批复方可任职。
第八条 理事长职权:
(二)主持理事会会议;。
(四)监督检查理事履职;。
(五)综合协调处理较为复杂的问题;。
第九条:本村集体资产处置、征地款管理、使用及分配、工程发包、户口迁入及村内重大事项经理事会讨论,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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