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诈骗的特征及其防范策略

摘 要:我国保险诈骗行为十分常见,具有与其他经济诈骗不同的特征,其形式可以从投保和理赔两个环节去分析,针对保险诈骗行为比较复杂的成因,可以采取如下防范策略即建立反保险欺诈专门机构、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规范保险理赔业务流程、完善承保业务管理、形成协同合作机制、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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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诈骗形式特点成因防范策略 保险诈骗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侵害了保险公司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保险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的职能作用。本文试从分析保险诈骗的形式和特征入手,提出有效防范保险诈骗的相关策略。 一、保险诈骗的常见形式   保险诈骗形式应从投保和理赔两个环节分别进行阐述。   从投保环节来看,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假借合法保险人的名义揽保,进行各种诈骗活动,有以下常见形式:   1、一些曾经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利用其对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办公场所、保险公司员工比较熟悉的优势,冒充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犯罪分子通常将投保人带到保险公司办公场所,让投保人相信其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但并不让投保人保险公司营业柜台缴纳保费,而是直接从投保人处收取保费并开具虚假收据或发票。   2、利用保险公司营销网点较多的特点,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印制名片,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出现,在名片上只印制其手机电话或假地址、假电话,通常只用手机和投保人联系。当然也不排除假冒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私设经营场所的情况,利用相对稳定的场所诱骗投保人上当,达到保险诈骗的目的。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3、迎合投保人希望获得高额投资回报心理,虚构保险险种,如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利用与投保人签订特约承保书形式,将原险种条款完全改变,以承诺高额投资分红等方式吸引投保人投保。   4、盗用保险公司作废空白保单或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单证,甚至伪造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假冒保险公司名义私开银行账户等手段诈骗。   从理赔环节来看,保险诈骗活动有以下常见形式:   1、故意超额投保。一些投保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超额投保,企图骗取保险金。如张某花5万余元购得二手奥迪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盗抢险40万元并造成保险期内该车被盗的现象,骗取保险公司赔款30多万元。   2、制造虚假出险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旦发现保险事故原因对自己不利时,就会千方百计地编造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如被保险人隐瞒免责事项的事故原因,腐蚀执法人员出具虚假事故证明材料等,规避保险人责任免除。   3、编造保险事故。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损,从而骗取保险金。如伪造或向犯罪团伙购买虚假事故认定书、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索赔材料。

论文代写   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人为制造保险标的出险事故,故意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如车险“碰瓷”、洪灾中将滞销商品放入低洼地段故意被水淹等。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等各种恶劣手段,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患病,从而达到获取保险金的目的。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被保险人采取自伤自残方式骗取保险金。   二、保险诈骗的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多元化。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既有保险合同当事人,也有保险活动关联人(保险中介、汽车修理企业等),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犯罪集团实施或参与实施。   2、社会危害大。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其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常常也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较大威胁。   3、隐蔽性强。由于保险人经营对象范围极广,合同有效期往往是一年或一年以上,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防范难度大,隐蔽性极强。   三、保险诈骗的成因分析   1、从公众保险心理分析。当前社会公众对保险业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很多人是从投资回报的角度来看保险,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保险费白交了”,这是不少人实施保险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2、从保险业管理状况分析。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粗心大意、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3、从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车险诈骗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原因之一就是案件金额一般不大,难以构成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8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小额赔案通过法律手段对保险诈骗进行惩治困难,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对1万元以下案件大做文章,即使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对于涉案金额较小、不构成保险诈骗,公安机关只是根据《保险法》第176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是保险诈骗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 毕业论文   四、保险诈骗防范策略   前面已经谈到,保险诈骗活动的产生有诸多因素,如何有效防范保险诈骗,也需要采取不同策略,实行多管齐下。从世界上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经验来看,反保险欺诈工作必须引起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立足于“防惩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地实施有针对性的防范策略。重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政府牵头建立反保险欺诈专门机构。当前,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爱尔兰、挪威等都有反保险欺诈中心或类似的组织机构,并且运作得十分成功。在我国,可由国务院保险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建立盈利性的反保险欺诈中心,收集有关信息,使所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能够共享非正常索赔信息,切实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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