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内容摘要: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引发了众多的争议

本文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综合评述了各种新管辖理论,提出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本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分析了最高院有关网络侵……如果不是互联网,大概谁都不会想象得到,有朝一日关于侵权案件地域管辖争议会闹得如此沸沸扬扬。

在我们所能接触到的已付诸司法实践的网络侵权案件中,几乎找不出一例不涉及管辖争议案件来。

虽然存在并不仅仅在于被感知,但毋庸置疑的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地域管辖”已经成为相关的当事人、律师甚至法院必争的领土。

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和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1),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因为缺乏一致的标准,也因为实际案件的需要,理论界不断演化出了新主权理论管辖相对论(2)、网址管辖基础论、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理论、技术优先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论、最低限度联系理论(3)、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论(4)等种种理论

迄今为止,除了对于新主权理论管辖相对论的批判逐渐趋于一致,其他的理论争论仍在愈演愈烈,与确定管辖的连结因素有关的争议也正在原、被告所在地、网址、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等之间广泛展开。

为了减少在实践中对于网络侵权司法管辖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分别对网络侵权司法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其中尚有矛盾之处有待完善。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在本文中就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进行的探讨,虽系一家之言,或许尚有菲薄的价值。

由于笔者对前文所述的学界对新主权理论管辖相对论的趋于一致的批判态度抱有相同的看法,因此本文的探讨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仍然适用于网络上发生的侵权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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