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之“法理情”:细节仍需梳理 融资尚待监管

吴英案之法理情:细节仍需梳理 融资尚待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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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最近浙江东阳吴英的命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浙江法院经过二审判处吴英死刑,目前该案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与浙江法院坚持处以吴英极刑不同,一些专家学者、网上言论有着截然相反观点。探讨内容已从吴英杀与不杀,延伸到了此罪彼罪、罪与非罪。  舆论与判决落差如此之大,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此案以极其不完整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信息碎片组成的案情介绍,无法勾勒或还原整个过程。也正因缺乏相应信息,以至网上传言四起,浙江高院不得不正式出面辟谣。尽管浙江高院及时回应,让公众对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依据有所认识,但案情细节混淆和判决依据的争议与矛盾,依然困惑着关注此案的公众。  吴英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不仅在于非法集资案件在江浙一带频发,涉及面广。也在于实践中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围绕吴英是否应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也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的长期争议。  罪与罚 细节仍需梳理  集资诈骗罪顾名思义,一为向社会公众集资,一为诈骗行为。关注吴英案的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疑惑,吴英是怎样向社会公众集资的?采取了哪些诈骗手法,究竟骗了谁?骗的钱又到哪里去了?。

论文代写   吴英集资诈骗究竟骗了谁?从浙江高院回应来看,这部分内容是含糊的。吴英集资对象究竟是11个经营地下钱庄的被害人,还是这些地下钱庄的下线,那120多人和他们的下下线呢?厘清这里面的关系很重要,如果吴英案被害人包括11人的下线,那么理解为该11人是受吴英委托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更为合理些,他们因此就成了吴英的共犯,判决书把这11人定为受害人就难以成立。如果受害人不包括那些下线吴英向高利贷地下钱庄借钱就等同于向社会公众集资,这样认定就过于简单而难以服众了。  谈到诈骗手法,浙江高院回应认为,吴英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广告位,集中推出宣传广告,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疑问在于吴英装扮了这一条街,花了多少钱,如果是花了几个亿甚至更多的钱来投资企业建设显示自己有实力,恐怕就算不上虚假宣传。此外,认定为虚假注册行为应谨慎,也应依法定程序,草率认定虚假注册恐为不妥。这里需要考虑细节尚有很多,注册公司的程序是否合法,注册后是否投资硬件设施,其中多少公司尚在营业中,公司近千名员工在做什么等等。  最大的疑问在于吴英骗来的钱究竟哪里去了?从浙江高院回应看到吴英挥霍了3000多万,其中2000万购买了40多辆汽车。不知这么多汽车究竟是都由吴英一人使用,还是用在本色集团旗下的汽车租赁公司和婚庆公司?抛开这3000多万不论,剩下的7个多亿哪里去了?这些诈骗款又有多少用在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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