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的认识误区与管理对策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现状,指出了公立医院采购招标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针对现阶段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总规模的不断上升,结合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实践,提出加强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管理对策。

关键词:公立医院 采购招标 认识误区 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R 197.3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现状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闭幕,大会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1],纲要提出了在2020年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广全民健身,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我国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将逐年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我国公立医院承担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服务。

现阶段全力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坚持公益性,破除逐利机制,降低运行成本,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但是看病难、看病贵、看病长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公立医院仍然很普遍[2],医患矛盾突出现象仍然很严重。

我国公立医院都是政府主办的,由于投资主体过于单一,政府筹资能力有限,大多数公立医院财政拨款不到位,其运营费用仍然需要公立医院通过自筹和服务加以解决。

我国公立医院饱受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双重困扰,即公立医院支出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公立医院收费按照计划经济运行,执行严格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物价政策,造成了我国公立医院运营费用入不敷出。

2015年10月江苏省作为新一轮医改试点[3],实行了药品零差价,降低大型检查及检验费用,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补偿不到位,加剧了公立医院运营的困难。

我国公立医院属于事业性单位,执行着严格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但是政府财政补偿不到位。

公立医院为了维持运营正常,每年需要采购数亿元资金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用耗材、办公用品及各类物资[4]。

由于我国公立医院执行预算管理的体制还不健全,其预算执行仍然需要得到各地政府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批准,这必然影响到公立医院运营效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采购招标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5],我国公立医院已经在医疗设备、药品、医用耗材、办公用品及各类物资、基本建设等方面都全部实行了公开采购招标活动[6],提高了财务资金管理,但是由于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的复杂性,仍然存在不规范行为[7],需要不断改进及完善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二、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  随着《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至今有十多年了。

特别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到2012年,我国医院规模增长了2.2倍,城市医院从11417家增加到12833家,从245亿元发展到703亿元,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增长2.7倍[8]。

我国各级公立医院属于事业性单位,需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各级公立医院因隶属关系不同,有隶属国家卫计委、省卫计委、大学附属医院,地方卫计委,因而在执行采购招标政策也有不同,有执行国家卫计委系统,有执行大学系统,有执行当地省市政府采购招标政策,特别是对主管部门解读的差异,往往会造成公立医院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读,容易造成认识方面的误区

(一)法律方面的认识误区  我国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一部专门性法规,是实体法,而《招标投标法》是招标的专门性法规,是程序法。

实体法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在大陆法系中,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助法,由于我国采用了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政府采购法》同《招标投标法》在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实践上存在重叠之处,往往会引起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的法律方面认识误区

(二)制度建设方面的认识误区  正是由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是并立的,不是主体法和助法的关系,往往对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制度建设产生一定的认识误区

目前我国各地公立医院采购招标主管部门设置不一,部分公立医院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行政物资采购权限设置统一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或物资采购办公室),部分公立医院仍然分属于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分别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所涉及的采购招标管理途径不同,往往会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概念上引起混淆。

(三)程序操作方面的认识误区  《政府采购法》同《招标投标法》在招标范围、管理部门、规范主体、法律责任、操作模式、对供应商的要求、投诉处理上都有不同。

其一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人员往往会混淆两个法的概念,在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标的和采购项目上难于界定采用那个方法进行操作,往往在程序操作上产生偏差;其二我国公立医院往往混淆公开招标(进入指定的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内部自主招标概念,两者在法律上是有显著区别的[9]。

(四)采购招标专业知识方面的认识误区  我国公立医院采购人员大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学习,缺乏招标投标法律知识,对采购招标专业知识及流程也同样缺乏系统学习。

公立医院采购招标品种多、种类杂,医疗设备技术参数没有重复性,其复杂程度高,各地公立医院普遍缺乏系统接受过采购知识学习的专业人员[10],因而在采购招标业务知识方面也会存在专业知识误区

(五)采购招标活动公开性和廉洁性的认识误区  我国公立医院普遍认为只要医院参加了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活动,就一定会是公正的、廉洁的,不会有暗箱操作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误区,但在现实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出现过天价采购[11]、采购质量不高,采购效率低下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  质疑[12]。

(六)采购招标结果的认识误区  我国公立医院普遍认为凡是参加政府采购就一定是最低价中标,一定能够购买到性价比高,满足医院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在采购招投标活动中过分依赖和相信评标专家的认识误区

三、加强我国公立医院采购招标管理对策  (一)整合资源,组建统一采购招标管理部门  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步伐。

新医改将全力推进我国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

因此,我国公立医院内设组织机构应当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管理层不能行政化,要适应公立医院运营发展设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要扁平化,将医疗设备、药品、医用耗材、办公用品及各类物资采购职能进行资源整合,组建统一的院级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管理部门,提高公立医院采购效益。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立医院已经组建了统一的采购管理部门[13],虽然称谓不一,如: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物资采购中心、招标管理办公室等,但是功能与职能是相同的。

(二)建立采购制度和流程,规范采购招标的行为  我国公立医院应当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公立医院采购制度[14]和采购流程,特别是医院内部邀请招标制度的建立,组建院级采购招标小组参与监督,确立采购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度要求,规范公立医院采购招标行为[15]。

同时公立医院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库[16],通过诚信和质量管理,确保公立医院采购到质量合格的各类设备、药品物资和服务产品。

(三)组建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招标采购队伍  我国公立医院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物资采购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17],涉及专业多,临床要求高,这就需要公立医院建立一支专业采购招标队伍。

我国公立医院需要引进电子工程、电子商务、采购管理和药师、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专业团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采购招标流程,学习专业知识,充分结合临床需求和市场调研现状,对比技术参数、产品性价比,成为公立医院熟悉法律知识,钻研业务,懂采购招标的专业能手。

(四)建立合格供应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我国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各类合格供应商数据库,事先审核供应商资质,建立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通过质量和诚信管理,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跟踪医疗技术发展的变化,加强监督,为公立医院采购性价比更高的设备和物资提供信息支持保障。

(五)组织好采购招标结果的清标工作,及时发现评标中的问题  我国公立医院采购部门应当重视组织好采购招标结果的清标工作,及时发现中标人投标书中的技术参数是否全部响应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是否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现象,可以在法定有效期内及时向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反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避免采购招标的损失现象,同时公立医院要加强监督管理,不断完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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