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封建经济比较研究

摘要:中西封建社会由于社会历史背景和封建化的差异而在封建社会初期分别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经济形态封建生产方式,即地主经济领主经济。由于它们各自的特点与差异,中国地主经济具有顽强的自我再生能力,而西欧的领主经济则缺乏弹性与活力而易于瓦解。从而使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下去,而西欧的封建社会则很快实现了向资本主义的过渡,中西封建社会走向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

关键词:地主经济领主经济;租佃制;庄园      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和中西封建化的差异,中西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初期分别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经济形态与生产方式,即地主经济领主经济。作为封建生产方式的两种不同形式,二者的差别是很多的。国内学者多侧重于对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或西欧领主经济进行孤立研究,而少有学者将此二者进行比较研究。本文在借鉴学习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着对二者产生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经营形态、双方劳动者的生产生活状况以及不同的历史发展趋势作了粗浅的比较,从中初步分析了导致中西封建社会不同的历史命运的原因,并对中西封建社会迥异的历史发展道路作了初步的思考与探索。      一、二者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背景的比较      中国封建社会初期形成了以封建地主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形态封建生产方式,而欧洲中世纪早期却形成了以封建领主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形态封建生产方式。这是中西封建经济形态封建生产方式各自最典型的特点。之所以在封建社会初期产生这种明显的差异,笔者认为,这是与当时中西封建社会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中西社会不同的封建化方式密切相关的。   中国的地主经济是在奴隶制社会内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与欧洲的显著不同是:它是在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公社公有外壳破坏的基础上导致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改革破坏土地国有制的结果。而其经济根源则是当时生产力、社会分工、商品货币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春秋时,为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各诸侯国先后废除了公田即“大田”、“甫田”上的生产和农村公社土地公有的外壳。如齐国在齐桓公时任用管仲于公元前686年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改革,即按土地美恶分等差征税,齐国由此而放弃了在“大田”、“甫田”上的生产。公元前646年,晋国“作爰田”,通过“赏众以田”,改变原来的田界。这是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重大改变。而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国家“履亩而税”,征收实物租。“初税亩形式上是改变剥削方式,实际上则是改变土地制度。”[1] 55因为这一改革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租税分离和地主阶级的出现,它实际上“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起而代兴和土地的自由买卖的开始”。[2] 3因此意义重大。继而,公元前548年楚国实行“量入修赋”,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都是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公社公有外壳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和剥削方式发生变革的产物。而公元前350年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买卖,则从根本上打破了西周以来的“田里不鬻”的传统,实现了土地买卖的合法化,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土地国有制因此瓦解。这是中国封建制形成和地主经济诞生的前提和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其重要标志。与此同时,春秋战国时期,铁器的广泛使用,使农业生产提高,在此基础上,工商业勃兴,商品货币经济日趋发展。因此,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是无法避免的。而且,由于土地不是一般的财富,在一定条件下,它是一种能稳定贮藏财富和增殖财富的财富。由此,它作为一种私产而出现必然要引起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去兼并(其中通过买卖而兼并是最普遍的),于是大地产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使原来的劳动者两极分化,部分人日益贫困、破产,最终成为依附农、佃农、雇工,而少数人则聚集财富购买了大片土地成为地主。这样,土地占有形式的改变使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课税与租税相分离;同时,土地的自由买卖、转让与兼并加剧了土地的私有化,最终导致了地主经济的产生。   在西欧,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与封建化方式与中国是完全不同的,由此决定了西欧形成了以封建领主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形态封建生产方式。罗马帝国晚期,危机四伏,大规模的奴隶暴动和起义不断冲击和瓦解着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因素日益增长。在此历史背景下,日耳曼蛮族入侵高卢。而蛮族当时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土地公有的农村公社还保存着,在所有制形式上还处于部落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转变的过渡阶段。尽管当时已出现了可买卖和转让的自主地,但自由的蛮族人却不承认部落成员的大土地所有制。然而,却“承认自己领袖有权保卫该部落的领土,以防范邻近部落的侵犯,有权扩大领土”[3]29。同时,蛮族入侵罗马帝国后,社会发展固然是在原有生产力基础上进行的,但入侵也造成了生产力分工的巨大破坏。农业衰落,至于“工业和商业……日尔曼人的侵略几乎把它们全部摧毁”[4] 542。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萎缩。在这种情况下,正如恩格斯所说,“以国家经费装备和供养军队,在那个几乎没有货币和商业的自然经济时代,也是无从谈起的”[4]560—561。因此,仅仅为维护和供养军队,也需要把土地分赐给臣属,以让其承担相应的军事义务。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欧洲的封建主义“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之中”[4]83。在上述两个因素的作用下,形成封建地主制不可能,于是便形成了封建领主制。以法兰克王国为例,这些王国的第一件事,便是把土地这种属于“人民的财产变为王室的财产……以礼物或恩赐的方式分给它的扈从队……这些人都得到了大片的人民的田地,这些田地起初多半是作为礼物送给他们,后来就以采邑的方式赐给他们”[4]149。最后又由采邑变成了世袭领地。这样,就形成了封建领主土地的等级所有制,伴随这一过程的进行,村社的成员沦为农奴,被牢牢地束缚在份地上[5]48。因此,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了欧洲领主经济的形成。另外,从当时欧洲的整个封建化过程来看,领主经济的产生也是必然的。欧洲的封建化是罗马—日耳曼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罗马的庇护制及日耳曼人的侍从制最终产生了封臣制。而恩地最终融合到采邑的形式中,它同样既可以追溯到晚期罗马帝国教会的做法,也可以追溯到日耳曼人部落的土地分配[6]131—132。在另一方面,庄园肯定是源自高卢—罗马人的田产或田庄,它没有对应的蛮族起源;巨大的、独立自足的由依附农民和隶农耕种的地产,缴纳实物产品给他们的大土地所有者,这是领地经济的一个明显雏形[6]132。后来由于封建化的深入,欧洲的封土制逐渐普遍化,土地经过封建主之间的层层相互封受,甚至一块土地上有几个主人,但很难确定谁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7]66。而领主在接受封土(采邑)后与他的上级封君也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整个欧洲就在这种封土制下形成了严格有序的领主等级所有制。这种封土(采邑)制经丕平(741—768年)和查理曼(768—814年)而制度化,逐渐推广,采邑制的发展,使一部分自由人成为封臣(领主),另一部分人则变成依附耕作者[8]64。由此,领主经济形态最终形成并确立。      二、二者经营形态比较      中国的地主经济主要采取租佃制的经营方式。长期以来,它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经济的主要剥削方式,是伴随着地主经济的形成而出现的。随着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买卖的出现,土地兼并也发生并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社会出现剧烈的阶级分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于是,失去土地贫无立锥之地的人,向占有大量土地的富有者租种土地,并将收获物的大半交给富有者(即土地所有者——地主)作为地租,这样,租佃制剥削方式就自然地产生了。在中国封建社会,租佃关系大体上有两种形式:分成制和定额租制……佃农须按他当年生产的粮食产品的一个固定的比例数(或称若干成)交纳地租的,就是分成制。从理论上说,分成制是租佃关系的基本形态;从历史观点看,分成制也是租佃关系的原始形态。定额租制是按亩规定地租量的租佃形式,它不过是分成制的变态,但由于租额固定,所以,它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较大的刺激作用。因此,无论从理论的观点还是历史的观点而言,它是比分成制较为进步的租佃形式[9]105—108。在租佃制下,农民多交实物地租给地主,劳役地租和货币地租虽有,但始终没有占绝对支配地位。同时,在租佃制度下,地主拿全部土地来出租(而很少保留自用地),佃农以种地交租来应佃,租佃双方可以谈判协商,不仅佃农可以挑选地主地主也可以挑选佃农[10]91。然而,地主通过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佃农,使其进行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由此地主佃农就有了收租权。而地主为了收租就不能不对佃农的人身进行控制。所以,佃农的经营独立性与选择权终究也是有限的。不过,中国的地主毕竟不似欧洲的领主。由于在地主经济之外,中国封建社会还有一整套的官僚统治机构。因此,地主对农民、佃农是无政治统治权的,它隶属于中国封建国家。      欧洲的领主经济主要采取庄园制的经营形态庄园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生产单位,同时,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组织。它是领主经济生产的基层单位和经济细胞,实际上就是领主的领地,每个封建主都拥有自己的领地庄园领主庄园土地,通常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领主的自营地,一部分是交给农奴使用的农奴份地。这样,庄园才能成为一个封建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领主的自营地主要是耕地,有时也包括草地、果园、菜圃以及住宅建筑等,有些巨大的自营地还包括荒地、森林等等[8]152—153。它由农奴自己携带农具和耕畜去耕作,每星期大约三至四天,在收获季节农活繁忙时,还要加工。这实际上是农奴领主服劳役。剩下的时间,农奴在自己的份地上劳作,收获物归农奴自己所有。同时,这种封建庄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庄园内除农业耕作外,还有菜园、果园、葡萄园等。另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手工作坊,如榨油坊、酿酒坊、磨坊、面包烘烤坊等。此外,封建主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还进行养蜂、捕鱼、畜牧、园艺等。当然,所有这些劳作都是由农奴来完成的。同时,庄园中还蓄养了一批手工业工匠,如铁匠、木匠、泥瓦匠、皮革匠、织布匠、成衣匠等。这些工匠的身份也是农奴庄园的手工业生产,也完全是为了满足封建主的自身消费需求。最后,这种领地庄园制生产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是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特恩权”,即通过国王的敕封享有在领地内行使政治统治的权力。“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都集中在领主一人手中,他在自己的领地上便成了毫无限制的统治者。”[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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