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监督新机制

2001年9月21日至9月23日,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在重庆召开。

来自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近100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本次会议是最高法院审监庭成立10个月以来,也是建国五十年以来第一次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对全国审判监督工作改革和深化具有深远意义。

现将本次会议内容综述如下:  沈德咏副院长在座谈会第一天作了题为“加强审判工作,推进审判改革,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审判监督新机制”的重要讲话。

他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按照“三个代表”,全面总结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推进审判监督改革的各项任务,为了开创审判监督工作新局面,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监督机制上迈出新步伐。

围绕着会议的主题,他着重讲了三个问题。

第一,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判监督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沈德咏副院长首先肯定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审判监督法官的工作成绩,从1996年到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办理申诉复查案件130余万件,审理再审案件44万多件,为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纠正错误判决,做好审判善后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做出了贡献。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他指出,目前审判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二是审判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是目前仍有少数法院没有实行立审分立,审监分立,改革进程相对落后;三是审判监督机制滞后。

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

向了审监工作的正常开展,亟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方面要突出抓好的工作主要如下:(一)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审判监督工作的领导。

1.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审监工作的理论指南和最高标准。

即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人民法院审监工作的根本任务,把弘扬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审监工作的基本职责。

2.要明确人民法院审监工作的性质,增强三个意识。

即在坚持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增强政治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妥善处理好每一起申诉再审案件,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增强大局意识,善于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来观察和分析问题,增强政治敏感性,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办案指导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发生错判的原因及时总结,及时向其他部门反馈,同时配合纪检部门,使违法审判行为得到应有追究。

3.要认清形势,增强信心,切实加强对审监工作的领导。

目前开展审监工作,推进审监改革已经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充分认识和利用这些有利条件,推进审监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二)正确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切实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审判监督庭的目的是加强和统一审监工作,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因此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审监庭第一位的职能。

对于那些确有错误的案件,一定要纠正;同时要注意防止片面性和极端化,案件不是改的越多越好,而在于改的是否有理,绝不允许再审案件又被纠正的情况,否则审监工作就无权威可言。

(三)加强组织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审判监督法官队伍。

肖扬院长曾经指出,审监庭的法官“实际是监督法官的法官,是监督办案的法官。

因此,水平应该最高,自律性应当最强。

”所以独特人品、独特人格是审判监督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品质,具体表现是政治素质应当最高,业务能力应当最高,自律意识应当最强。

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应体现“精审监”原则。

毕业论文   第二,在谈到新时期如何做好审判监督工作时,沈德咏强调了应注意把握的六大关系:(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纠正错误裁判和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权威性的关系。

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就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与裁判公正性是紧密联系的,应该说裁判公正性是生效裁判稳定和权威的基石,所以,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应当尽量维持其稳定性;另一方面,如果生效裁判确有严重错误,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不准推翻,就从根本上违反了通过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正义的诉讼根本目的。

因此应当在强调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两者不可偏废。

(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监督工作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

司法公正包括效率,也包括效益。

公正是建立在讲究效率,追求效益基础上的最高目标;效率应体现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本质并符合效益原则的要求,效益则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结合的最佳状态。

通过审监程序提起再审是对原审错误裁判的一种纠正和补救,因此对再审裁决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应有更高要求。

(三)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监督工作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

实践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导致对司法公正的错误理解;相反,片面追求程序公正,就会使司法公正形同虚设。

因此通过合法程序保障审判监督活动依法进行,保证再审裁判公正,意义重大。

具体到审判实践中要把握好两点:一是要重视和强化适用程序法的监督;二是对实体法的监督重点要放在案件主要证据的证明效力上。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监督工作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监督工作第一位的任务,既不能机械司法,不注重社会效果,又不能片面强调社会效果,而不依法公正裁判

(五)正确认识和处理接受外部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要做到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认真听取来自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见。

(六)正确认识和处理上级法院监督和下级法院审判独立的关系。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监督指导,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避免监督不力和监督不当倾向,下级法院必须接受上级法院监督指导。

第三,关于推进和深化审判监督改革的问题。

沈德咏指出,现行审监工作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审判制度要求很不适应,突出表现在申诉的主体、时间、审级、次数及申诉和再审理由五个方面的无限制性,由此带来的弊端是: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动摇了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影响了对司法公正的正确评价,最终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克服上述弊端的唯一出路就是改革

为此,要抓观念更新,树立新的审判监督理念;抓好理论创建,形成新的审判监督理论体系;抓制度创新,建立新的审判监督机制。

最后,沈副院长就改革的基本要求提出了明确意见。

会上,与会代表还进行了交流,有四个法院作了大会发言。

他们发言的题目分别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庭的建设,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改革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审开庭的问题与对策”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论民事再审判决书的论证改革”。

可以说,这四个发言很具有代表性,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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