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任何制度必然经历从产生到成熟的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一样,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当从劳动争议仲裁两个环节去分析和概括,其指的是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由第三人居中所作的裁断,是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制得到恢复,一直延续至今,90年代初期该机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实现了由单一化向复杂化与多样化的转变,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所占的比重也逐渐增大。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陷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乏独立性。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相比于一般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论是从劳动仲裁的程序还是从劳动仲裁的人员构成,不论是从劳动仲裁的独立性还是从劳动仲裁法律效力,都已经脱离了它的本质,已经不再像一个完整的仲裁制度了。我国现在运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兼司法性和行政性于一身的仲裁制度。由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太过浓厚的司法性与行政性,致使其脱离了仲裁制度所具有的独立性,从而制约了劳动争议仲裁相关工作的进行。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预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过程,在解决纠纷的时候表现出忽视劳动相关权益的保障,而明显偏袒资方,严重地损害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威严性与公正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立法滞后。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立法方面看,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立法依据是以《处理条例》(1993年8月1日颁布实施)为主的系列文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陷入停滞状态,相关制度在处理当下劳动关系纠纷时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立法形式看,由于其立法的规范性低,使得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应具有的权威性。历年来,国家虽然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在立法技术方面仍存在着不足;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方面看,相关规定对劳动争议诉讼仲裁衔接的规范较少,使得劳动仲裁诉讼各自独立,在求证,时效等方面表现出很多的衔接障碍,严重影响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置存在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仲裁员一个人身兼数职,我们不得不担心由于担任不同的职责,发生利益冲突时,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其次,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中所采用的三方原则形同虚设,并没有落到实处,只是个形象工程罢了。

(四)对劳动争议仲裁监督相关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监督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并没有做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只能通过法制委员会等来办理,但这些部门由于本身有限的权力和相关部门的干预,在一定情况下很难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对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体系的完善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在劳动法中设立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相关内容,进而避免因多处立法而造成的低效率和互相扯皮,使得劳动者可以更好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改变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立法所存在的不规范、数量多以及层次乱的局面,逐步建立齐全规范、合理结构和上下有序容立法与执法为一体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体系。

最后,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之间的衔接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仲裁诉讼的范围做出调整,对职责的适用原则做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以便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更好的操作。

(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

三方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处理劳资纠纷和调解劳资关系的重要原则,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之一,因此我国应该迎合发展的潮流,尽快建立与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相适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由于我国的工会机构的臃肿和用人单位团体的短缺,阻碍了三方原则的建立,因此,我国应加大现行工会机制的改革力度,借鉴国际劳工协会的运行机制;将社会团体通过立法等方式赋予其用人单位团体的权力;各个部门应加强对三方原则的重视,协调好三方的工作。

(三)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素质。

我国应该对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以改变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员素质低下的现状,提高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纯洁性和威严性。仲裁员的选拔与任命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仲裁员应具有劳动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从具有相当劳动法知识的专家、学者和律师中选拔;第二,仲裁员应该由品质优秀、作风正派的人担任。举行旨在提高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素质的座谈会和培训等,进一步提高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进行。

(四)加强监督劳动争议仲裁

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拓宽监督渠道:。

1.劳动争议仲裁内部监督

劳动争议案件审监分离,通过抽查和评查的方式听取来自各阶层的意见与反应。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解决过程中的作用。

2.劳动争议仲裁纵向监督

劳动仲裁的纵向监督表现在上级仲裁机构对下级仲裁机构的监督,用法律形式确立省、市、县仲裁委员会的纵向监督关系以及赋予市以上仲裁委员会一定的处理权。

3.劳动争议仲裁横向监督

劳动仲裁的横向监督表现为劳动争议诉讼仲裁监督。首先,人民法院应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诉讼和复议;其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裁决。

任何制度必然经历从产生到成熟的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一样,通过不断的完善,我国将建立合理科学的仲裁机制,和谐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郑尚远主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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