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理念与制度探析

1.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的静态分析   在商品条件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共性表现为:(1)两者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都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

换言之,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商品与劳务最终都要反映其价值与价格,—形成卖方的收益。

(2)两者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一般都包括与利润两部分构成。

从个性来分析:(1)两者所提供的商品的形式有所不同。

在传统商务模式下,可提供有形商品、无形商品(如专利权等特许权)、劳务;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除了可提供有形商品、无形商品、劳务之外,还可提供数子化产品,如在网上出售与购买(下载)软件等。

(2)两者所提供的商品的成本有所不同。

与传统商务相比,一方面,电子商务能够通过“更快捷、更方便、更价廉”的运作,降低商品的成本;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商品,除了具有正常的生产成本外,它的交易成本还应该包括商家所有应用于其中的软硬件配置、网上支付、信息安全、物流配送、售后服务以及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需的费用总和,其中,技术成本、安全成本等是其特殊成本。

(3)交易活动的场所不同。

传统商务的交易活动场所是有形的有形空间;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却是虚拟市场的广阔空间。

2.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的财务动态分析   从动态来看,传统的商务交易模式一般表现为物流(商品与劳务)与资金流。

电子商务运动与传统商务运动的本质区别在于,它除了具有物流与资金流之外,还延伸出了信息流。

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在线服务的形式下,信息流是数字化产品的载体。

综上所述,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是电子商务中的显著代表,它既具有一般商品共有的价值形态属性(成本构成有其特殊性);又具有非物化(无形化、信息化)的使用价值形态特征。

理念的发展演化分析   什么是税收理念?笔者认为,税收理念应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征税客体而言,征税权主体(政府)应该采用什么税种形式课征的问题;二是对相关的征税而言,征税权主体之间各自应该按什么原则进行课征的问题。

1.税种理念的演化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税收制度经历了古老的直接税制、间接税制以及近代直接税制三个发展阶段。

(1)古老的直接税制

在古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比较迟缓,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

古代经济的这种客观经济基础决定了以农业生产者的收获物为直接课征对象的直接税必然成为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一个最基本的税类。

我国的贡、助、彻和田赋,亚洲其他国家的土地税,欧洲各国的什一税,都属于这一类对农业收获物课征的直接税。

(2)间接税制

随着人类社会从封建社会进入到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下的农业自然经济,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

于是,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间接税,便代替了以农业生产者的收获物为征税对象的古老直接税,而成为自由竞争时期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税类。

(3)近代直接税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得税应运而生。

而且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生产国际化与的发展,到20世纪初,所得税已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得到普遍推行,并在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代替间接税而成为主要的税类。

经过税收制度的发展演化,各国最终形成了由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共同构成的税制结构。

如果按照税种是否与所征收的目的物直接相联系为标准,我们可以把对各种征税对象进行征收的不同税种,区分为对物税与对人税两大类。

附图   对物税包括以流转中的具体商品征税对象的流转税,以及以具体存在的某项财产(如某一幢房屋、某一块土地)为征税对象的个别财产税这两大税类。

具体而言,流转税类主要有销售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等;个别财产税类主要有土地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

这些税种征税对象是与具体征收的目的物直接相联系的,故称为对物税。

至于对人税,它包括以收益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得税,以及以一般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一般财产税

具体而言,所得税类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税;一般财产税类主要有财富税、资本税、继承税和赠与税等。

这些税种征税对象,即纳税人的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它们都是抽象的,并不与某个具体的物直接相联系,而是与这些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所有人直接相联系,故称为对人税

2.征税原则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税收也趋于国际化,继而产生了相关国家之间应该如何实施税收管辖权的问题,由此形成了以下征税原则与国际惯例。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依据国际惯例:一般按照消费地原则,实施对跨国商品征税,即出口国退免税,进口国征税一般按照地域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实施对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即先由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然后再由居住国实施居民管辖权征税

3.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经济发展决定税种发展。

税制的发展演变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条规律:经济基础变化——税基变化——税种变化。

经济基础         税基     税种 农业经济       土地的农作物   土地税 商品经济       商品流转额    流转税 垄断资本主义经济   所得额      所得税 信息经济       信息流      ?;      由税制发展规律可以推知,在信息经济的基础上,必然产生与新税基——信息流相适应的新税种,这是税制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对人税与对物税的征税联结点不同。

笔者认为,征税联结点是指征税权转化为税款的中介点。

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征税对象,如对物税与对人税;二是比较具体的概念——征税依据,如从价税与从量税。

对人税与对物税的征税联结点如下表所示: 税种            征税对象     征税依据 对物税   流转税     流转额      从价或从量计征       个别财产税   个别财产     从价或从量计征 对人税   所得税     所得额      从价计征       一般财产税   一般财产价值   从价计征      从对物税来分析,由于它是以具体的物为征税对象,因而其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1)两者一致,按实物数量计税,如对酒按吨计征消费税;2)两者不一致,按物体的价格计税,如对烟按销售收入计征

总之,对物税具有选择从量计征方式的条件。

再从对人税来分析,由于它是以抽象的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因而在所得税一般财产税计征中:1)必须将“所得”这种抽象的,无形的、流动的范畴“拟人化”与“显现化”,由此派生出了所得税特有的征税联结点——“人”;2)必须将无形的所得“价值化”,才能计算征税

总之,对人税不具有选择从量计征方式的条件,而只能选择从价计征方式。

通过对物税与对人税征税联结点的分析,我们可以推论: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的征税对象——信息流与对人税征税对象性质非常相近,也具有无形化,流动化的特征。

因此对人税独特的征税联结要素——“人”与“从价计征”是构建电子商务税制的关键所在。

电子商务税制框架的创新思考    (一)对国际电子商务税制框架的探讨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税制框架就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此形成了开征新税(比特税),维持旧税(经合组织)、免税(美国)三种典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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