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经 理 义 务——兼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经理义务制度

摘 要:本文从经理公司中所处的多重职能性质的法律地位开始考察,阐述了经理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对经理义务的内容作以详述,并评价现行立法,针对我国公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经理在职义务离职义务规定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经理义务多重职能说,在职义务离职义务一、引 言自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对经理受雇业主工作积极性担扰的“经理问题”【1】,到1932年法学家贝利(Berle)与经济学家米恩斯(Means)在其著作《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中,从法与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对美国200家大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后,认为现代大企业的管理权已经不可避免地从私人所有者手中转移到具有管理技能的经理人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产生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经理层)之间的背离而引发“经理革命”【2】时代的到来,经理制度的研究早已引起各国法学家、经济学家的高度重视。

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论述不多。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企业改革的深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的逐步建立健全,对经理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经理制度问题应做深层次研究,并在立法上予以规制。

代写论文 近些年来,各种媒体不断地报道在实践中经理层不遵守诚信义务、忠实义务,对公司利益进行侵蚀的现象,经理人“跳槽”并策反公司主要职员离职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与公司竞业十分严重。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因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对经理义务、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很多义务、责任没有规定,而使这些行为无法进行规制、裁判,这种现象大有不断蔓延的势头。

因此,对经理义务的研究,加快立法工作的进行,以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需要,是本文形成的动因。

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在义务上“经理与董事一样,对公司负有谨慎和忠实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59条至62条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经理

”【3】因而,论述董事义务的文章很多,对经理义务单独论述的很少。

笔者认为,经理与董事作为经营层其义务有相同的地方,但因二者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职能并不完全相同,董事在经营层中起经营决策意思职能,而经理则只承担经营执行职能,故义务经理还应有别于董事。

本文拟从经理这个独特的阶层出发,通过考察其地位,分析经理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对经理义务内容作以详述,并以评价现行立法,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经理在职义务离职义务规定的立法建议。

二、经理义务产生的基础 代写论文 法律上,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应为这种行为或不为这种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4】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以后及职业经理层出现后的公司法律关系中,作为一种民事主体的经理应对公司、股东、第三人负有怎样的义务呢?这要从经理义务产生的基础开始研究。

(一)从经理公司中所处的地位考察关于经理地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经理属于“商业使用人”,【5】也有的国家认为经理公司的代理人,如德国;【6】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经理公司的“高级职员”,【7】如英国公司法规定“经理、秘书等在公司里专担任一定职务的人都是公司的高级职员” 【8】。

原苏联民法认为,经理公司的“法人机关”,【9】等等。

从国外对经理立法来看,经理公司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公司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学者对经理地位的认识有以下几种学说:(1)高级职员说,也称之为雇员说,认为经理公司的高级职员,【10】这也是目前的通说。

(2)代理人说,认为“经理是为了公司利益而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并有权为公司签署法律文件的人。

在性质上,公司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公司是委托人,经理公司代理人。

”【11】(3)公司机关说,认为经理公司的机构或机关,如“经理在中国,也有公司机构的性质。

” 【12】(4)公司代表说,认为经理在实践中常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对外代表公司

【13】 毕业论文 对于经理公司中所处的地位,上述各种学说只是从一个方面揭示经理地位,并不能完全涵盖实践中经理所拥有的全部职能,不能全面体现经理公司中所处的地位

笔者认为:经理公司中是一独立的阶层,其具有多重职能性质的独立法律地位,即多重职能说。

在商法中,不同的商事主体因其不同的组织形态、规模、经营方式,企业组织中经理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职能并不完全一致。

公司商事法律关系中,经理是由法律允许创设,具有特定的多重职能的性质,为公司法人之需要,利用其特有的技能、管理经验、才能、专业知识等,去实现公司法人之意志、目的的人。

经理具有多重职能性质的法律地位,首先,经理具有雇员职能,这是从经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角度看。

经理只有被雇佣,才可能进入公司工作,雇佣是前提,是履行经理的其他职能的前提,只不过经理不是一般的雇员,而是具有特定技能、管理经验、才能、专业知识的高级职员

公司法第50条、119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与解聘,从立法上确立了经理雇员职能

其次,经理具有公司机关的职能,这是从公司内部结构上看。

经理承担公司内部的人事、经济、行政等管理职能公司法从立法技术上将经理与董事会并列为第三章第二节,对该职能予以规制。

只有赋予经理公司机关职能,才能对内进行有效的人事、组织、资金、行政管理,股东大会的各种决议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各种措施得到落实,实现公司的目标利益。

再次,经理具有对外代表公司职能,这是从经理的对外表现形式上看,并不是所有的经理对外都有代表权,只有公司最上层的经理,日常称总经理,在对外执行经营事务时才有代表公司职能,如代表公司签署各种文件,签订各种合同等。

最后,经理具有公司代理人的职能,这是从设置经理制度的目的来看。

公司法人是拟制法人,其意思表示与执行均需一定的人来完成,公司法上设置经理是为了公司利益之实现,经理不过是充当了代理人而矣,因运用其技能、管理经验、才能、专业知识运营公司的利益最终归属是公司

作文 /zuowen/ 经理公司中的多重职能性质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义务的多样性,它不是机关职责、代表人义务雇员义务、代理人义务的简单相加,而是四者之交集。

(二)从经理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考察经理义务是指依据其经理身份基于其多重职能性质的法律地位,依法或依约定应负担的各种义务,包括在职义务离职义务

在职义务是指经理在其任职期内应履行的义务离职义务是指经理离职后应履行的义务

经理多重职能性质的法律地位基础上可以从以下方面考察经理义务在职义务离职义务产生的理论根据。

1、在职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1)劳动法基础:雇员义务理论经理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高级职员,【14】它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从这里可以看出,经理公司之间首先存在的是以聘用形式发生的劳动合同关系。

依据劳动法原理,公司作为资方,经理作为劳方(即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经理须以自己的特定的技能、管理经验、才能、专业知识为公司利益服务,公司付给经理个人相应的报酬(如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并就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基于这种劳动合同关系,经理,这样一个非普遍劳动者的高级职员自然应遵循雇员的相应义务:善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善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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