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金融政策研究

摘 要:为了让所有人共享发展成果,被视为新一轮改革的政治宣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也做了重要的指示。

目前限制我国农民增收的的主要因素是:农民需要资金来扩大生产,却没有途径获得这些资金。

城市却有大量的资金因为找不到投资的渠道而被闲置。

本文拟从农村土地融资的概念入手,对我们目前进行农地融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我国目前各方面条件已经适合开展农地融资

接着对我国农地融资的一些实践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状的问题,以建立、完善我国农地融资制度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农地融资土地改革;法律制度   从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农村的带动经济增长的潜力已经被发现却尚未被发掘。

从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农村土地问题的改革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

有关于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建立在“三个坚持”的基础上,重点是增加农民财产收入。

美国农地融资体系建立时的农业发展现状,与中国目前农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有着惊人的相似性,美国在这一制度的发展上实现了法律先行:在改革初期就颁布了《联邦农业贷款法》;其次,上层由12个联邦土地银行银行,在基层有大量的合作社作为制度支撑。

这样的制度设计促进了农地融资的规范管理,也便利了农地融资

在中国,虽然目前法律不允许农地融资,但现在有很多地方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实践,并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模式,指导推进和实现了我国土地管理和资本运作,使农村传统资本的改革进行了有力的探索。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的土地一直都处于严格的金融管制之下,担保贷款在农村的发展异常缓慢,主要原因就是缺少担保物。

农民的财产不外乎土地、房屋和农产品,其中土地农民财产的核心,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不能流转,是农村资金匮乏的主要原因。

农地融资就是要实现农村土地资本化。

落实到实践就是把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把农民手中的土地进行集中,金融机构以土地为担保在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然后将筹集来的资金又以极低的利息向农民发放贷款,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这样就实现了土地资本化。

在社会主义背景下,土地公有制是必然的,土地资本化也是必然的,实现这两种必然的关键点就是农地抵押制度的创新。

农村的土地农民生存的保障,甚至可以说是农民唯一依赖的东西,如果允许农地抵押,一旦农民无法按期还款,进而危及社会稳定。

综合我国现行法律可知,我国根据农地取得方式的不同对于农地融资也有不同的制度设计:第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承包法》规定此种经营权可以采取转、租、换并不包括抵押的方式流转;《物权法》则禁止了耕地抵押;第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流转。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正面临着这样一种尴尬状态:法律承认这种物权,金融化在当下却遥不可及。

要想带动经济的新一轮发展,农地金融化将会是一条便捷且有效的途径。

《物权法》允许将土地通过转、换、让的方式流转,且不能发生改变土地用途;但禁止了“抵押”这种方式。

《担保法》规定,只有农村土地除“四荒”土地之外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可以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抵押,《土地管理法》也和另外三部法律的秉持的精神相一致,综上,我国法律农地融资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

立法的禁止却没能禁止农地融资实践的展开,目前我国范围内关于农地融资的尝试,呈现出范围广、需求大、专业化程度低的特点。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的农地融资实践主要有一下几种模式:   (一)土地金融公司模式   这一模式又称湄潭模式

该县政府为了向土地开发提供资金,成立了由政府出资的土地金融公司。

但公司的逐利性,决定了在其发展过程中的大部分资源被非农经济占有,导致其业务重心偏离了设计初衷。

土地金融公司模式失败。

(二)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   这一模式在多个地方均有实践。

实质就是将土地视为资金,农民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入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用这些土地发行土地债券,通过这种运作模式实质上突破了法律对于农地禁止抵押的限制。

(三)商业银行合作模式   湖北荆门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他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无可争议物权性质,只要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抵押贷款,就是切实可行的。

基于这种考虑,荆门市农办与邮政储蓄银行合作,开展了农地融资的实践:首先由农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然后由政府对农民所要抵押土地进行资格认定,继而有专门的机构对农地进行价值评估,接着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的额度一般为评估价值的80%,担保物以合法的方式处置。

1、我国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法?制度,为我国农地融资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中国法律对待农地融资的态度保持禁止。

然而,从理论上看,农地完全具备作为抵押物所需要的条件。

从逻辑上看,四荒地和耕地说到底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既然能允许前者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处分,那么后者的抵押融资也就是切实可行的;从中央政策的角度上看,允许农地融资,是新一轮改革的重点,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适合方式。

2、完善农地价值评估制度

农地的价值直接关系到农地融资的金额及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完善的价值评估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建立完善的土地评估标准。

完善的土地评估标准并不意味着全国统一标准,可以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评估价值模型,我国目前的土地价值评估都是借款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政府进行或者政府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这就很难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

3、构建农地融资金融体系。

前述分析曾指出我国目前的农地融资实践大多由农民自上而下发动,因而各方面制度设计都显得粗糙;且通过对德国和美国相关制度的分析,发现发达国家的农地融资制度均有相当完善的金融体系与之相配套。

所以,要在我国发展农地融资,就必须相配套的金融体系做支撑。

参考文献   [1]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黄祖辉,王朋.基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视角的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3] 惠献波.德国农地抵押融资制度及其经验借鉴,[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年2月,第30卷第147期.   [4] 李蕊.我国农地融资制度构建理路研究―――基于对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制度的考察和借鉴 [J] 法学杂志 2014.7.   [5] 李蕊.中国土地银行农地融资制度建构之权衡 [J] 政法论坛 2014.7.   作者简介   毕雪嵘(1992—),男,汉族,山西晋城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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