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摘要】国家在行使其职能维持正常经济运转时,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根本的支持,研究税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可从本质上分析中国经济的来源性质,追根溯源我国经济命脉。

自从2011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之后,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法完善问题便备受关注。

针对经济来源问题,反客观讨论其法律的实际使用问题,是分析研究的基础和保障。

为此,笔者以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以及制度问题,结合诸多参考文献和资料、想为个人所得税完善及优化提出佐证,为国家经济事业“添砖加瓦”,贡献出自己一份力量。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 税务管理 影响因素 完善策略   一、前言   2009年,《福布斯》公布了中国在个人所得税痛苦指数评选体系中的得分为159.34,税收痛苦指数位居世界第二。

一时激起千层浪,经济专家和学者纷纷将目光驻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制度完善与实践应用工作,毫无疑问,该课题讨论成为了当下最关键、重要的法律问题

二、理论概述   (一)发展背景   作为自然人,生活在社会上的公民应接受国家“征税”的义务和责任,这一想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处于战乱的英国政府提出的,随后,近代国家才开始纷纷引入“个人所得税制”,税法随之形成。

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时间进程看,无论是税法税制都是围绕、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表现所拟定的,比如说,一开始,在征税比例上,英国选择10%,征税对象是中层阶级的人,美国没有固定税收比例,税收比例是按照公民收入变化控制的。

两种税收表现证明了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经历了多年的探索期和实验期,各国在税法税制建设的过程中都有符合本国国情的政策设计和想法。

(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价值和规范影响   国家运作需要资本,所以它需要筹措资本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资本来源,在整个社会运作中间,它的社会性功能备受关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组织财政收入,国家资本总量是变化的,当其不可控时,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制税法的调整,可以帮助国家吸纳资本,亦可以提高政府在财政管理的权威价值。

二是,资本再“分配”,社会公民的贫富差异大,国家要求收入多的人缴纳更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少的人或减免个人所得税,也是对一部分贫穷人的经济支持和照顾。

三是,起到稳定平衡经济的作用,税率、税收政策的变化,可以缓冲、降低国家社会资本经济基础的变化速度,让消费、投资、建设生产等经济行为的资本效益可以被有效抑制、控制。

三、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建设上依然面临诸多挑战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了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优化的节点,内容包括:   (一)税制结构单一、横纵表现功能不强   个人的“纳税”能力不同,即便是给相同经济条件和收入水平的人同种纳税要求,也会起到不同的纳税效果,当下实施的分类所得税制,虽然意识到了“针对”纳税能力构建纳税体系,但落实起来很难。

比如说,一个公民每月收入7500元,他没有固定住房,每月还要供养老人和孩子,按正常纳税,他的纳税金额是(7500—3500)*10%—105=295。

但是如果要把他收入途径进行细分的话,纳税金额则会降低,分类计算工资、兼职的工资纳税额,纳税总额不到上种的三十分之一。

可以想见,在选择纳税类型、方式时,不同选择处理会产生不同种纳税效果,真正落实纳税后,因纳税结构的各项标准复杂难辨,还会衍生出更多的评价、判断问题

(二)城乡税制差异难保资本平衡   我国税法对农民的经济资本是很保护的,这是由于乡镇农民们的资本收入能力有限,他们也承担了生产发展农作物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他们这项“特权”。

然而,城乡在税制上的差异影响却让税收管理陷入困局,比方说,城市和农村实行同一套税收政策,但配套的征收管理方式不同,农村调查及信息核查能力弱,农民的经济收入也不按“年”、“月”来计算,而城市公民的经济收入一般都是有据可查的,以银行、单位机构的工资条和转账信息便可一览如与。

本身起点就不同的城乡税制,会让城乡在个人所得税上的征收矛盾问题变得更加激烈。

(三)“税”与“费”在性质要求上的定义模糊   在前面论述分析中发现,我国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是“小口径”税负制度,税收负担大多都记入政府收入中,共同支撑国家微观经济

但由于中国人口基数过大,企事业单位、个人有时会承担多种暗税,艰巨的缴税责任,致使政府收入的提升伴随着国民生活压力的提升,如此一来,即便国民经济提升了,市场经济也会失去企业、个人的支撑,逐渐消亡。

这一问题的发生,是“费”与“税”在性质上的重叠与冲突诱发的。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对策和建议   上文提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在实施与推行方面存在很多负担,形势严峻,如不加紧处理,个人所得税税收工作很容易出现经济方面的“负”影响,致使“二元化”税制结构的漏洞进一步扩大。

根据国家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努力改革个人所得税税法税制,科学处理税收相关问题,是可以帮助我国摆脱经济效益窘境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拟定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的。

(一)优化我国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的合理化应当包括主体税种间构成比例的合理化,直接税与间接税构成比例合理化,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的合理化。

针对我国税制结构出现的不统一、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和事件节点,笔者总结出了两方面对策。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资本性质定义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针对我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辅助的多税种税制模式,对个人所得的资本进行性质定义和资本价值划分,结合纳税计算方式和征收途径,评价不同税种在统一的税制模式下的经济效益能力,可结合其效率功能,转嫁到现实收入体系中,让赋税与个人的经济能力、消费需求挂钩,以不至于产生税负上面的资本性质差异。

2.合理分配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法偏向于企事业单位中的个人收入,并没有站在社会集群的角度,调整税款的经济效能。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需从总体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安排来实现,如:对区域经济水平高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约束,选定其因经济市场条件而获得的“盈余”收入,增加所得税收入,并将一部分非税的财政收入转为直接税,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降低间接税的税率;又如,假设区域经济的延展水平没有达到经济市场的发展需要,消费需求远远低于经济增长的资本需求,则需明确直接税的主体地位,尽可能减少间接税,并适量减少、增设个人所得税的细微税种

(二)实施城乡统一税制   个人所得税税法在城乡差异税制管理方面,应进行宏观经济评述与研究。

眼下,城乡一体化建设是中国在现代化经济条件下推行的国策,从实质上讲,该政府是为了帮助乡村向城市化方向发展,拥有相对统一、对应的经济能力,以解决农民基本的生活问题,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城乡差异制度演化是需要国家政府做多方努力,一方面,改变农民承担的税负本质,借鉴国外实施的间接税制度,依靠转嫁额,降低农民税款增值负担,对于环保型、高科技的农产品生产项目,给予优惠,如:调控市场,增加农产品毛利,将纳税任务转移到部分经销商那里,促使农民积极投入生产,乐意履行国家制定的税收义务。

另一方面,修缮个人所得税,农村个人所得税制实施情况并不好,农民所得远低于城市居民所得,如启用同种税制,对农民不公平,基于这一问题,农村政府可以在国家政府的支持下,扣减不必要的支出费用,或将税款与某种福利项目,社保、医保等福利项目连接,让纳税行为变成一种“投资”。

(三)逐步落实“费”改“税”   实施“费”改“税”是个人所得税税法走向成熟的关键和唯一路径,所以即便实施路径和步骤再艰难、再复杂,都要毫不犹豫的走下去,具体步骤如下:   1.统一编辑管理个人所得税中的分化税种

统一编辑、分类处理相互叠加的税种,并按照企业、个人缴纳税款的税种范围设置限制条件,如企业承担税负超过一定数额,某些税种可以减免,个人缴纳税款超过一定数额,可给予一些福利政策,如提高医保、社保等级,供应社会福利等,让个人所得税中的“费”的资本性质更加突出,不侵占、影响“税”的要求和标准。

2.剥离“费”的收入影响。

个人在单位、机构的工资收入应当利用收入分层、分类计算模式,从预算内外剥离,逐步剥离“费”影响,完成个人所得税资金的自我“造血”功能,将选择机会留给个人,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现状,选择与其发展相适应的税制服务,并上报具体、科学的税务报表,交由税务部门审批。

如此一来,可减少、省略许多税收验证及核查工作。

五、结论   通过上文对个人所得税税法完善工作进行系统分析可知,在经济社会,政府作为唯一能够控制社会经济的整体,它必须拥有稳定的经济支持,即个人所得税税收,也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调控、管理市场经济,来维系和平衡。

现如今,国民经济增长总值与日剧曾,拥有巨大消费潜力和巨大劳动力的中国,已经成为紧握世界经济命脉的关键,国家政府会利用这一先天优势,带领中国的企业、人民奋发图强,走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经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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