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合同中的运筹管理问题研究

摘要: 毕业论文网   供应链合同的制定及其对供应链协调的影响已成为供应链运作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许多企业都已经认识到供应链整体绩效是可以通过有效合同的制定而得到显著的改善。

为此,介绍了供应链运筹管理的相关背景知识,综述了供应链协调性,供应链合同的发展概况以及多目标最优化中的交互规划算法。

关键词:   供应链合同;效用利润函数;权重   中图分类号:   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4006302   1供应链的定义及结构   供应链(Supply Chain)既是一条连接供应商到最终消费者的信息链、资金链、物流链,也是一条增值链。

原材料在供应链上经过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而增加自身的价值,给一系列的相关企业带来利益。

B M Beamon根据信息流和物流的观点认为供应链是一个整合的过程,由制造商、分销商、销售商供应商以及最终消费者协调等实体执行三种不同的活动:采购原材料、生产产品以及与和成品运输情况和管理库存相关的活动。

供应链中所有参与的企业都是供应链的内部成员,在供应链中起主导作用的内部成员称为供应链的核心成员。

供应链的核心成员可能是供应商,也可能是制造商或者销售商

建立和运行供应链,必须依靠供应链管理。

由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成本结构的异质性,往往导致在供应链系统中出现“双重边际效应”,即供应链双方都有一定的市场力量,若两者缺乏协调时的定价决策,就会导致最终价格高于使供应链总利润水平最大化时的价格,从而使得分散式供应链的效率很难达到集成式供应链的效率水平。

因此,必须通过某种合同来使分散式的供应链双方达到协调运作目的。

供应链合同的制定及其对供应链协调的影响已成为供应链运作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许多企业都已经认识到供应链整体绩效是可以通过有效合同的制定而得到显著的改善,即便供应链合同的制定不能使整个供应链达到高效的协调,也是存在Pareto最优解的,也就是说能够保证供应链中各成员的利润不比原来少。

一般的供应链合同主要有:批发价合同(The wholesale—price contract)、回购合同(The buyback contract)、收益共享合同(The revenue—sharing contract)、数量柔性合同(The quantity flexibility contract)、销售回扣合同(The sales—rebate contract)、数量折扣合同(The quantity—discount contract)等合同模型。

2供应链在竞争中的协调性   现阶段主要从职能方面研究供应链协调机制,包括两类:一类是相同职能活动内部的协调,例如协调多个物流转换单元的生产计划;另一类是不同职能活动之间的协调与集成。

近20年来,世界上物流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一就是在整个供应链主导权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供应商主导逐步向销售商主导转移,由于销售商是最容易了解市场消费行情的,而在市场中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以及数量的观点越来越重要,从而使得原来的以供应商主导供应链模式逐步转变为以销售商主导供应链模式。

市场竞争的剧烈导致销售商为了不断增强自身在营销渠道中处于支配的地位,必须不断地扩大和兼并,从而增大规模,最终降低了供应商的地位。

此外,供应链转移主导权的情况也被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推动着,最终形成了由销售商主导供应链模式。

在我国,销售商供应商之间没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协作关系,双方并没有沟通商品的供求信息,也不共享资源,并且供应链整体的低效率与各企业内部的高效率的矛盾日益突出,所以以销售商主导供应链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

信息共享对主导销售商起到关键的作用,供应链中各成员之间通过信息共享会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降低整个供应链的成本,所以在以主导销售商为核心的前提下,应加强供应链各企业间的信息沟通,缩短供应链各节点间信息沟通的时间,最终提高供应链的运作效率,从而更好的协调供应链

多个供应商研究领域主要集中于一种产品或一个供应商领域,却少有考虑多资源或多个供应商的情形,其主要有两个因素,构造任意的提前期多种产品的供应链,但在数学上是很复杂的并且很难分析;我们知道制造商的多少与动态中的企业合作与供应链中合作者的关系无关,却强化控制制造商的数量,以构建长期稳定的供应商销售商的关系。

此外,求解联盟策略的分枝—定界方法和整数规划模型,给出了众多参数和约束条件下的仿真结果,并对参数选择进行了回归分析,这是在多个供应商的情况下提出来的。

3销售商供应商之间的协调机制   近年来,有很多关于协调性的研究

Zhongsheng Hua,Sijie Li研究了在需求不确定的条件下销售商供应商之间的合作问题,通过博弈分析,结果表明是当销售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增大时,零售商的主导性下降,而当销售商的订货量对批发价格敏感度提高时,销售商主导性增强;分析结果还表明,供应商销售商可以通过讨价还价在零售价格上进行合作。

如果合同中不存在一种替代的参数设置,使得在没有一方变糟的情形下,至少有一方是严格更好的,则称该合同是Pareto合同

根据定义,我们必然选择Pareto合同

这是由于如果合同是Pareto劣的,一定存在使得没有一方变糟,至少有一方是严格更好的情况。

换句话说,无论供应链中各方谁是领导者/跟随者,或各方议价能力的强弱,Pareto合同是自实施的。

此外,如果合同协调供应链,则合同必是Pareto最优化的。

然而,Pareto合同不一定协调供应链

例如,满足期望效益目标的Pareto批发价合同,不能协调供应链

为了使合同协调供应链,不论用哪类合同合同各方的最优策略必然导致Pareto最优化。

目前已有一些研究利用Pareto最优标准的供应链合同

Cachon得到仅满足期望效益目标的Pareto推合同,Pareto拉合同和提前购买折扣合同

Gan利用Pareto最优的概念,定义了一般设置下的供应链协调,包括供应链各方是风险规避的。

在近期的一篇文章中,Shi等研究仅满足期望效益目标的Pareto批发价合同和回购合同

他们证明了Pareto批发价合同协调供应链,而Pareto回购合同不能协调供应链

Shi等研究期望效益目标期望效益水平概率目标下的数量弹性合同

他们得到在期望效益目标下的弹性合同,只有当该合同退化为批发价合同时,才能协调供应链;还证明了存在弹性合同既在期望效益水平概率目标协调供应链,又同时在期望效益目标期望效益水平概率目标下是Pareto合同

在实际运作中两个竞争的零售商有时会合作,有时会竞争,而销售商之间无论是合作还是竞争,占据主导地位的供应商会相应地让自身利润最大化。

由于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存在相互竞争,他们之间的交易价格会扭曲供应链上的相对成本结构,造成了供应链的低效率,因此在分散决策情况下很难实现供应链整体利润的优化。

现阶段已有研究多阶段供应链中涉及到市场需求预测更新时如何用数量柔性合同协调供应链,并讨论了预测质量和柔性水平对最优决策的影响。

对于由一个供应商和多个零售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系统中,可以通过供应商提供共同补给期协调策略来实现供应链Pareto优化和供应链中各成员的绩效改善。

一个生产商和多个不同成本结构订购商的两层供应链协调系统,通过适当的价格折扣策略,给出了双方合作下的Stackelberg协调博弈模型,改善整个供应链的整体运作。

参考文献   [1]Beamon B M.Supply chain design and analysis:models and methods[J].Intern 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1998,55:281294.   [2]Cachon G P.Supply chain coordination with contract[M]//Graves S,de Kok T,eds.Handbooks in Operations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Science: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Design, Coordination and Operation,Amsterdam:NorthHolland,Publishing Company,2002:22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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