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利能力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权利能力。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利能力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

(二)行政行为能力。

具有行政权利能力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前提,这表明,要使行政权利能力变为现实即变为具体的实际的行政执法权,还须具备行政行为能力。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具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的能力或条件。如果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既无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承担执法违法的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就不具有行政行为能力。

总之,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为能力和行政权利能力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利能力的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才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行政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心脏行政行为能力,只有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行政执法主体,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行政执法权或履行具体义务。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组织要件两个方面。

(一)法律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中的法律要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组织要件这两个方面。

从广义上说,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的主体

法律要件作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方面,这是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职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确定的。有一种理论认为,一个机关不能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而自己又去实施这一权力。这种观点与现代国家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是一致的。由此可见,一个机关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首先要看是否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没有行政权利能力,也就不可能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组织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组织要件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的成立必须获得有权力机关的批准。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务院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哪些部、委、行、署等,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哪些厅、局、委等工作部门,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的组成,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的组成、议事规则、组成人员的任免,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署、厅、局等必须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组成、人员任免及职责、组织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规范,地方各级执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3、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必须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也就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4、按法定方式公布。公布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行政执法机关成立的时间和批准时间,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性质、级别、任务、职权、机关的印章和办公地点等。公布的具体形式,既可以用文件的形式公布,也可以用登报的形式公布。

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法定授权为前提,而在一般情况下,被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前就已经存在,只有因为授权这些组织才能取得了行政执法权,因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组织要件是该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法律、法规一般不把国家的行政执法权授予个人或松散型的组织,而授予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在确认某个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除了审查它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外,还应审查它是否具有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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