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管见

一、处理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1.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

我国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选择,笔者认为,应该尽量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理由如下:①纳税影响会计法综合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即当期所得税支出与当期实现的收益相配比,属于当期所得税支出应从当期损益中扣除,而不反映在以后各期;不属于当期所得税支出,则不应从当期的损益中扣除。②纳税影响会计法能使税后利润得以正确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说,将税金的一部分递延到以后年度,相当于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极为有利的。③将来国家只颁布税法,对各行业会计制度的许多具体规定则放权给企业,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将逐步扩大,从而会出现更多的时间性差异。所以,从发展的眼光看,企业应逐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④在税率一致的条件下,两种方法在一定会计期内的纳税总额相等,只是各个年度上交的金额不同而已。所得税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2.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与法。

我国所得税会计应采用债务法,理由如下:①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将来应付税款的负债或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与递延法相比,债务法更强调资产负债表数字的真实性,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又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有关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②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债务法比递延法更符合配比原则,并能保证国家与企业利益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均不受较大的影响。③债务法根据当前的税率或将要实行的税率调整递延税款的账户余额,使其反映的纳税影响与当期和将来的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更为相关,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为有用。④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所得税税率基本上是比较稳定的,递延法和债务法对时间性差异的计算基本一致,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在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以债务法为宜。

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方法。

无论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的应税所得只作纳税调整,而不作账务上的调整。但从我国申报纳税执行的情况看,存在两个问题:①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增、调减项目金额”的填写主要是从有关账户或凭证中查找的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因查找遗漏或计算失误,多填或少填的可能性很大。②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绝大多数企业未按部规定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建议,当业务发生时,应在作账务处理的同时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的设置。

增设“调整差异”和“应纳税所得额科目。①在现行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设“税收调整差异科目,下设“税收调整差异—永久性差异”和“税收调整差异时间性差异”两个明细科目。借方反映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产生的差异额;贷方反映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产生的差异额;期末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科目,结转后无余额。②增设“应纳税所得额科目,核算企业的应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科目贷方反映由“税收调整差异”期末贷方余额和由税前会计利润转入的金额;借方反映由“税收调整差异”期末借方余额转入的金额以及结转至“所得税科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结转后无余额。

2.会计核算的步骤。

以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为例。①记录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产生的差异额: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税收调整差异—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②记录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产生的差异额:借:税收调整差异—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③税前会计利润结转:借:本年利润;贷:应纳税所得额。④税收调整差异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借:税收调整差异—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贷:应纳税所得额。⑤税收调整差异期末借方余额结转:借:应纳税所得额;贷:税收调整差异—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⑥按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永久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时间性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⑦结转“应纳税所得额科目及有关账户:借:应纳税所得额;贷:所得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与会计报表的衔接。

增设的“税收调整差异”、“应纳税所得额科目,可列入损益类。①在现行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税收调整差异”项目,在此项目下设置“应纳税所得额”项目。②在“减:所得税”项目下增设“税收调整差异”项目。采用这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既没有违背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保证了所得税会计的独立性,又满足了所得税会计有关数据要在会计账簿、报表上反映的要求,做到了所得税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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