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无效

案例简介。

吕某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某城市一个企业求职。企业提出,吕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吕某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因此,他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吕某企业工作半年以后,经与其他工友交流,明白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又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吕某明确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吕某的请求。吕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吕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约定无效条款,要求该企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吕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吕某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定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企业吕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商,基于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企业吕某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约定。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该企业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条款,因为其订立的时候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企业应从合同履行时开始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之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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