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并会计主体与合并会计目标(1)

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中,对合并会计主体的界定在国际上仍然存在不同的认识。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日益深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准则也即将出台,现对合并会计主体合并会计目标的界定谈点看法。

一、合并会计主体的界定及其特点。

合并会计主体实质上是单一会计主体的延伸,是指由控股公司与被编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被控股公司(子公司)所构成的经济统一体的总称。

同单一会计主体相比主要有两个特点:  (1)合并主体内部各方股权人和债权人合并会计主体中所处的地位及其行使权益能力的范围和程度存在差异。

具体表现在:①从行使权益能力的范围看,子公司的少数普通股权人和全体债权人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对全部合并资产行使要求权的能力,他们的要求权仅限于对子公司资产

(普通股权人的要求权是指其对净资产的所有权,债权人要求权则是指对资产的求偿权,这里笼统地称之为对资产要求权。

)但母公司的普通股权人(即合并主体的多数股权人)和债权人,则不仅对母公司资产在法律上具有法定要求权,而且对于子公司资产也拥有相当于母公司子公司控股比例份额的法定要求权。

②从范围上看,母公司多数股权人和债权人合并资产要求权要大于子公司少数股权和全体债权人,但母公司多数股权人和债权人子公司资产要求权在法律上则属于间接的要求权。

这种要求权的间接性在母公司破产而子公司仍然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表现的尤为突出。

但根据会计持续经营假设,一切会计核算都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永远不会破产的前提下,因此,在合并会计主体中,重点考虑的是各方权益行使权益能力范围的差别问题。

因为各方权益行使权益能力的范围差异,即便是在持续经营情况下也客观存在,而且对于多数股权人来讲,在持续经营假设下,通过母公司子公司进行实质性控制,从而实现对子公司资产行使直接的要求权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毕业论文   (2)合并会计主体的确定及其范围的界定受一定条件制约。

一般而言,被控股公司要成为被合并公司构成合并会计主体的一部分,需因母公司子公司间经济联系的密切程度足以使母公司子公司可以进行实质性控制,如同构成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即所谓“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关于这一点,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如美国将子公司成为被合并公司的条件解释为:“母公司必须控制子公司50%以上的普通股权,并在管理上对子公司拥有实质性的控制能力”。

英国将上述条件定义为:“实质性控制即为决定性影响,即指子公司的一切重大决策必须受制于母公司并且同母公司的战略意图相吻合,所有的被合并公司必须在同一基础上由母公司按一个统一经济整体来进行管理”。

加拿大将实质性控制解释为:“母公司拥有无需与其他权益方联合而单独制定有关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与融资决策的权力”。

上述各种解释虽然表达形式不尽相同,但其核心都是强调被合并公司与控股公司间的经济关系的密切程度足以使它们成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即所谓“实质重于形式”。

论文代写   在对子公司合并条件进行限定的同时,绝大多数国家对母公司成为合并主体的条件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要求母公司不是其他合并主体的被合并子公司,即不是其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并且规定: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实质性控制必须是战略性的永久长远控制而不是特殊利益驱使下的临时性控制。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