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企业稳定,保障本企业的职工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确保改革、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订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坚持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实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三条 对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切实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逐步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经营方面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新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保证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投入的有效实施。协调各部门及人员之间安全工作。
第十条 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人员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负责及时、如实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本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三条 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的时候,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本公司内部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经营方面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新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对分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对分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保证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经营投入的有效实施。协调分管部门及人员之间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分管部门督促、检查、考核人员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制定分管部门和实施本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四条 负责及时、如实向上级领导报告分管部门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五条 负责对分管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的时候,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组织分管部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条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负责组织人员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并及时向领导提出强化安全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参与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二条 督促本部门人员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下达停止作业命令。
第三十三条 参与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负责组织人员合理进行劳动组织与定员定编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防止因过度疲劳,造成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安全大检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伤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及设备、房屋、道路、管线等隐患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定期对测温仪表、钢瓶减压表进行重点检查,并定期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校检。
第三十八条 负责组织人员对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及时上报事故报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经理对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十条 负责组织人员对新入企业人员和实习人员的三级(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安全。
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分配上岗工作。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送政府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换证或取证,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百分之百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负责组织人员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录用和调整进行审核,应符合有关规定,特种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内部特种专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及时通知负责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生产部。
第四十三条 负责与生产部联系共同组织公司内部定期的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第四十四条 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安全大检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伤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负责组织人员考核干部,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十六条 负责组织人员制定工资晋级和奖金发放等规定,把安全奖励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十八条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机械动力、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设施的验收,防止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事故。
第四十九条 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及设备、房屋、道路、管线等隐患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第五十条 负责组织人员参与对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采购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资料和用品。对因采购物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负责。
第五十二条 负责督促本部门人员对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危险化学品采购、销售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为公司的安全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编制财务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如安全设备、设施、劳动保护、保健津贴、安全宣传教育、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等所需费用列入财务计划。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等经费的开支。监督安全设备、设施、劳动保护用品、职工保健等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七条 审查各类事故处理费用的开支。
第五十九条 负责组织人员对科研项目和产业化项目的安全环保管理,把安全环保要求作为科研、产业化项目立项的重要内容,在下达项目任务指标时,应同时下达安全环保指标,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对在科研、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的安全环保问题,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科技研究攻关。
第六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解决的安全环保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必要时请社会力量帮助共同解决。
第六十四条 负责及时协调、组织参与联系社会力量帮助共同解决。
第六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解决的安全环保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生产部经理对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十六条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负责组织人员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并及时向领导提出强化安全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具体组织人员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第六十八条 组织人员制定和审定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人员制订各生产部门各产品工序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人员审定各部门上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六十九条 组织人员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演练、预案不断完善。
第七十条 组织人员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安全检查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具体保障、监督安全生产、经营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投入资金不挪作它用。
第七十一条 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本部门人员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下达停止作业命令。
第七十二条 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后,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组织生产调查处理,并及时、如实向上级领导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第七十三条 督促各部门设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危险源多、人员多的部门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负责组织公司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七十五条 负责组织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组织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依靠科学进步提高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十六条 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第七十七条 负责组织人员合理进行劳动组织与定员定编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防止因过度疲。
劳,造成安全事故。
第七十八条 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安全大检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伤鉴定工作。
第七十九条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机械动力、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监控、维护、保养管理,保证所使用设备、设施能正常进行生产。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对购入或调入设备的验收,防止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事故。
第八十条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水电、动力设备及管道、线路的管理和检修,确保安全运行,无滴漏。组织对水电、动力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八十一条 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及设备、房屋、道路、管线等隐患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第八十二条 负责与人力资源部联系,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起重电气、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到期的,交人力资源部送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换证或取证。
第八十三条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起重电气等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并定期请有关部门对其安全设施进行校检。
第八十四条 负责组织人员对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及时上报事故报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十六条 认真组织本部门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和决定,组织落实企业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坚持“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一起抓”。
第八十七条 负责组织确定本部门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及切实执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种产品及生产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上报生产部审定。
第八十八条 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日常的安全理论知识、公司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
第八十九条 负责组织人员对本部门设备、设施和水、电管线等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和维护、使用,发现异常立即停止运行,报告设备物资部进行维修,严禁设备不正常运转。
第九十条 负责提出须进行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按规定协助人事部门培训、录用和调整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九十一条 组织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对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九十二条 负责督促、加强本部门贵金属安全管理,防止盗窃案件的发生。
第九十三条 首先协助本部门负责人搞好安全工作,对本部门实现本质安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十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及时了解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九十五条 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制订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报请公司生产计划部门进行审定、备案。
第九十六条 负责定期组织本部门(每半年至少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参加安全大检查。
第九十七条 坚持每天检查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时汇报情况;如不能解决,协助本部门经理及时向上汇报,安排解决,直到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十八条 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处理本部门中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事故处理。
第九十九条 参加公司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熟悉公司、本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部门应急救援措施及公司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百条 对本部门房屋设备,管线进行日常监管,发现隐患及时上报部门领导。
第一百零一条 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并做记录和及时向报告部门负责人。
第一百零二条 当本部门负责人不在时,行使部门领导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