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
【摘 要】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中最不明确的交付方式,其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
在本文中,笔者对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陈述,并介绍了学界关于该问题的各种学说,包括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观念交付 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 交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物权变动之交付不仅规定了现实交付,也承认了观念交付。
由于观念交付并不发生标的物的现实移转,因此在理论及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尤其是观念交付中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问题,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
一、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安全交易的捍卫者,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成为商品经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交易更加快捷、简便,最大限度的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保护财产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善意取得制度发展与完善的方向。
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观念交付,尤其是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问题引起了学者的普遍关注。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支付。
”我国《物权法》第25条至27条规定了三种观念交付的方式,分别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在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中,原占有人对标的物已经丧失占有,并且占有状态的改变可以从外部得知,因此,在这两种交付方式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并无异议。
然而,在占有改定中,虽然受让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但让与人仍直接占有动产。
对于此种交付方式下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者对此争议颇多,笔者在本文中即对此进行讨论。
二、关于占有改定下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同学说 在占有改定中,善意受让人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学术界争议颇多。
各种观点可概括为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占有之受让并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仅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占有改定作为一种占有转移的特殊方式,不应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之外。
其转移方法,准用民法第761条之规定(民法946条),故不独现实之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依指示之占有转移,即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均可发生占有转移之效力。
”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受让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对动产的占有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既然受让人在对转让人施加影响的能力上,并不逊于原权利人,而且他们都对转让人寄予了同样的信赖,法律不应在权利的变动上厚受让人而薄原权利人”。
若采肯定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与便利,但却否认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前提——动产直接占有的公示性与公信力,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
” 3.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中,先取得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一方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日本学者我妻荣认为,“在动产标的物的事实占有属于间接占有人也就是出让人期间,原所有人与受让人,或者原所有人和受让人、受让人的第二转卖人之间,不能相互主张所有权,因此,和一般的双重转让的情况一样,以自己为原告诉请确认所有权的人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