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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6 14: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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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6 14: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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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同样也要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默示担保责任,在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这是关于样品买卖中的样品有隐蔽瑕疵时处理原则的规定,即凭样品买卖中的特殊责任 ...
2021/8/25 23: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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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同样也要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默示担保责任,在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这是关于样品买卖中的样品有隐蔽瑕疵时处理原则的规定,即凭样品买卖中的特殊责任 ...
2021/8/25 23: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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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民事执行标的物采取自愿抵偿债务、强制拍卖、变卖以及执行留购等变价措施,必须进行评估,民事执行标的物评估结论是评估人员在评估时根据所能收集到的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标的物的价值作出的主观推论和判断,民事执行标的物评估的各原则是相互依存,互为联系的,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根据评估时的具体情况而综合运用之 ...
2021/8/14 2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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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页,——————————————————————————————————————————————————————第十三页,参考文献————————————————————————————————————————————————————————第十四页 ...
2021/4/25 16: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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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页,——————————————————————————————————————————————————————第十三页,参考文献————————————————————————————————————————————————————————第十四页 ...
2021/8/24 2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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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
2021/8/3 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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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标的物:
,八、其他条件:
,连带保证人: ...
2021/12/27 17: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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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说则主张,在上述情形,成立复数的请求权,一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他请求权随之消灭,其中某些请求权消灭,不影响其他请求权存在,在诉讼标的中,无论诉讼请求还是事实理由,任何一个方面出现了竞合,都构成诉讼标的竞合,只能由一个诉讼标的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就是说,在诉讼标的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有诉讼标的的选择权,允许在未获支持时,另选诉讼标的,法院只能支持其中一个诉讼标的 ...
2021/7/1 5: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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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 ...
2021/8/19 14: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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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物数卖情形下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须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作为分析背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债权合同效力的发生并不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判断一物数卖情形下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仍须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入手 ...
2021/8/25 9: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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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担保作为买卖的标的物的权利无瑕疵,即第三人就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对于买受人不得主张权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表现为:
,[4]第二,合同成立后即便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但在出卖标的物之前除去权利瑕疵,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2021/8/18 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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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法律赋予保险人应得权利,在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时候保险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在全损时,保险人除代位求偿的权利还可以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在英国海上保险法中不只限于保险标的的全损,当部分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保险人也可以取得这部分保险标的的权利,根据保险赔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全额赔偿后有权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便获得保险标的上所剩余的利益,来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赔偿来盈利 ...
2021/8/25 23: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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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涉及买卖合同当事人最根本利益,所以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2]这二种认识,实质是一样的,没有解决买卖合同的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问题,需探讨的问题是,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是否适用风险负担制度 ...
2021/9/1 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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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权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得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其次,对买受人而言,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下,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若出卖人再次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时,买受人利益又如何保护 ...
2021/8/21 4: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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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权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得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其次,对买受人而言,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下,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若出卖人再次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时,买受人利益又如何保护 ...
2021/8/21 4: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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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司法解释界定所有权保留仅限于动产,本文暂不对不动产所有权保留进行论述,但如果买受方是在所有权保留期内设立的担保物权,最终获得了所有权后实现的担保物权,不受此限,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担保物权并未设立,在该标的物上不存在担保物权限制 ...
2021/5/4 1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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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如买受不于一定期间内履行契约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即可将标的物再出卖,解除权效力说认为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并再行出卖,则所附条件买卖契约因此而失其效力,因而,取回权的行使亦生解除权的效力,在所有权构成下,当买受人不履行义务时,因出卖人尚未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出卖人可以依约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 ...
2021/8/21 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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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世界各国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场基本一致,建议公约明确规定在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而买受人为善意时,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因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而侵害所有权人利益之情形,也存在出卖人因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而无法履行买卖合同之情形,从理论上讲,如果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与违约责任有关,但与合同效力无关 ...
2021/8/29 7: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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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坐款的合同,一般来讲,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买卖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再次,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
2021/8/7 21: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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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坐款的合同,一般来讲,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买卖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再次,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
2021/8/7 21: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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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是单就物权行为而言,“买卖契约系完全成立,而以保留所有权为其约款,其本身并不负任何条件,负条件者,系物权行为,保留所有权的权利结构与冲突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结构体现出一种权利分配的均衡和方便,为了达致权利的均衡,法律赋予保留所有权制度中出卖人和买受人如下的权利配置,以有效发挥该制度的功用:(一)出卖人权利:通常认为,保留所有权之出卖人享有两项权利,一为取回权,二为契约撤销权 ...
2021/8/21 0: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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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国立法确定的风险负担规则可以看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转移受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影响甚大,或者采取与所有人相一致的风险负担规则,或者采取与所有人相脱离的风险负担规则,综合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代表性国家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种风险负担规则,以交付主义作为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规则,比较清楚、明确,货物在谁手中,谁就最有条件保护货物,谁就应承担货物的风险,货物易手,货物的风险也同时易手,一般不会产生误解和纠纷 ...
2021/7/21 12: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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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责任说看来,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出卖人的担保义务是法定的,只要违反了,就该有责任,而这一过程是不考虑出卖人的过错的,针对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几种表现,法律对出卖人施加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权利合法﹑权利完整﹑不被第三人追夺,当然此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在有些情形下,即使存在权利瑕疵,但第三人未主张且已不能主张权利的,买受人不能追究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 ...
2021/10/23 14: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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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在担保物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无论哪一个担保物权优先行使与实现,都将会对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与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其削弱乃至丧失,因此,各担保物权人莫不希望自己之权利能优先行使并最大限度地实现,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物权担保竞合主要表现为: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三种形态 ...
2021/8/30 12: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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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是否有必要作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来单独讨论,换言之,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是否具有独立的问题意义,换言之,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分配,必然会对因此而带来的债务不能履行的风险的分配产生影响,一般的规则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哪一方,该方当事人就要承担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致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二、本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
2021/8/29 11: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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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构成出发还是从担保权构成出发,都?简历大全/html/jianli/苫竦贸浞掷碛芍С殖雎羧说娜』厝ā5?牵??腥ü钩衫砺劢?雎羧巳隙ㄎ??腥耍??1H?砺墼蚪?蚴苋巳隙ㄎ??腥耍?虼嗽谏婕暗谌?酥?保?硬煌?睦砺鄢龇⒃蚩傻贸霾煌?慕崧邸?在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这一问题上,王泽鉴先生赞同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此说乃是从所有权构成的角度看待所有权保留制度,按照就物求偿说,出卖人于取回标的物后再出卖时放弃保留之所有权,或认为法律拟制标的物所有权在再出卖时已移转于买受人,但是出卖人以保留所有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标的物所有权既已归于买受人,出卖人即已丧失其所有权,因而也丧失了其债权的担保,这样出卖人凭借何种权利将标的物再出卖,又何以以标的物变价价金优先受偿 ...
2021/7/4 19: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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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是现实交付,必须使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4]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成立后,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直接占有,但并不必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6]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出卖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
2021/8/15 9: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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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请求权概念产生之前,罗马法尚以诉权为诉讼标的,民法请求权概念自其产生之时就与民事诉讼标的之间产生了密切的关系,随着请求权竞合现象不断出现以及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产生,民法请求权和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开始剪不断理还乱,在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中,民法请求权地位各异,从而,只要考察请求权概念产生前后诉讼标的概念的涵义变化,就能够理清请求权概念与诉讼标的概念的关系 ...
2021/4/27 4: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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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2021/9/5 8: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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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肢说认为,事实理由并不是构成诉讼标的的要素,诉讼标的仅由诉的声明构成,亦即以诉的声明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因此,诉讼标的的确定标准和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可以分离的,两者并非同一个不可分割的事物,而是不同范畴的不同事物,综上,笔者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构成要素有二,即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因此相对应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构成情况也有两种 ...
2021/7/7 1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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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五)提存人须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实践证明,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21/6/12 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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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一致,仍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在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问题上,不认可独立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同的存在,《物权法》未采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认可独立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同的存在,是否就无法进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换言之,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不同,只会带来所有权保留法律构成上的差异,并不会出现特定物权变动模式之下该项制度无法完成法律构成的问题 ...
2021/8/15 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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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一致,仍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在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问题上,不认可独立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同的存在,《物权法》未采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认可独立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同的存在,是否就无法进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换言之,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不同,只会带来所有权保留法律构成上的差异,并不会出现特定物权变动模式之下该项制度无法完成法律构成的问题 ...
2021/8/15 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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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支配效力,直接为物权的概念所阐明,是物权的基本的效力之一,也是物权的其他效力的基础,物权是否具有排他效力,排他效力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效力,其与支配效力的关系如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如前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或者表现为对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或者表现为对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而不同的物权在排他效力上也有强弱之分 ...
2021/8/24 23: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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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标的的“特定性”指的是物权标的物的现实、具体和确定的客观存在,其与债权法上的“特定物”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大多数中国学者都将物权标的的这一特性论述为:物权的标的必须为“特定物”,即“物权之客体必须为特定物,亦即具体指定之物,未具体特定之物,例如仅定有种类及数量之物虽可为债权之标的,订立债权契约,但不能以之作为物权之标的,德国民法理论根据物的结构与物的整体之不同关系,将之分为物的“主要组成部分”、“组成部分”、“临时性组成部分”、“附属物(从物)”以及“孳息”等 ...
2021/7/3 22: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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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标的的“特定性”指的是物权标的物的现实、具体和确定的客观存在,其与债权法上的“特定物”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大多数中国学者都将物权标的的这一特性论述为:物权的标的必须为“特定物”,即“物权之客体必须为特定物,亦即具体指定之物,未具体特定之物,例如仅定有种类及数量之物虽可为债权之标的,订立债权契约,但不能以之作为物权之标的,德国民法理论根据物的结构与物的整体之不同关系,将之分为物的“主要组成部分”、“组成部分”、“临时性组成部分”、“附属物(从物)”以及“孳息”等 ...
2021/8/19 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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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自愿按照乙方制定的《房地产挂牌交易规则》委托乙方公开挂牌交易《委托交易标的物清单》(详见附件一)中所列房地产(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七)标的物转让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的课税(费)对象和标准,由甲方和竞得人各自承担,其中,托管成交价款的,乙方不负责从托管款项中扣、缴除甲方支付乙方交易服务费以外的税、费,(一)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暂无人提出竞买申请的,相关标的物的交易中止; ...
2021/4/16 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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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对于取回权性质,即由取回权之行使而发生之法律效果,应当分别情况认定:;其一,从保护买受人利益角度考虑,拟借鉴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第5条之规定,如保留所有权买卖属分期付款者,得为解除合同,;三、对抗性权利:对买受人利益之保护;(一)买受人之回赎权;所谓买受人之回赎权,是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后,在法定或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内,买受人履行支付价金等义务时,重新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之再出卖请求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目的在于保全其价金债权,而不是恢复行使所有权之诸项权能,故买受人得以行使回赎权形式实现出卖人之债权,但亦可放弃回赎,而于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法定期限内(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确定为10日),以书面形式请求出卖人将标的物再行出卖,出卖人得依法律规定程序实施再出卖 ...
2021/7/5 13: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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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 ...
2021/7/10 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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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行为理论将出卖人的所有权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可争议地损害了出卖人利益,牺牲交易公正,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如果奉行物权行为理论,在交付标的物后发现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消时,出卖人从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别保护,其地位十分不利,物权行为理论将出卖人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转换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出卖人利益,牺牲交易公正,本系反对该理论者所提出的“最有见地”的一项批评 ...
2021/8/23 16: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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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规定未臻完善,本文拟就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作一探讨,出卖人的取回权与再出卖全为两种不同的权利,但上述三说在论述取回权制度的法律性质时,皆不约而同的将再出卖程序纳入进行阐述,解除权效力说认为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并再行出卖,则所附条件买卖契约因此而失其效力,因而,取回权的行使亦生解除权的效力 ...
2021/8/15 20: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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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规定未臻完善,本文拟就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作一探讨,所为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受人有特定的违约行为,致损害出卖人合法权益时,出卖人依法享有的自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的取回权与再出卖全为两种不同的权利,但上述三说在论述取回权制度的法律性质时,皆不约而同的将再出卖程序纳入进行阐述 ...
2021/8/16 4: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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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些特殊的问题外,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所以,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所谓权利质权的设定就是指出质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创没权利质权的行为 ...
2021/8/25 3: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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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效力是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理论上还缺乏深入的研究,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具体形态,因此,用益物权也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关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主要有如下问题值得讨论: ...
2021/8/22 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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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大陆的房地产按揭制度源于香港,但是中国大陆的按揭仅使用于房地产市场,并且仅用于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时使用,因此大陆的按揭已溶入中国法律,从而形成了具有专门的法律内涵的、中国习惯法认可的法律术语,关于按揭的法律属性,学界有很多争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尽管,我国目前在物权法上并未对让与担保做出规定,且实践得不到法律的规范引导,但是对于按揭,归结其法律属性仍应于让与担保为益 ...
2021/9/2 2: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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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商品流动速度加快,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问题日益受到重视,显著增加《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2021/8/11 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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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商品流动速度加快,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问题日益受到重视,显著增加《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2021/8/11 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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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角度对收入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进行分析判断,对提高收入确认的职业判断,规范收入后续计量和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可见,商品销售收入的初次确认,在涉及风险和所有权转移条件时,风险转移原则成为判断收入确认与否的主要标准,二、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的立法理论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的风险转移原则源自《合同法》中有关“所有权转移”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条款 ...
2021/8/28 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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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故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对其均因适用,此外,物权行为生效还要求具有其他法律行为要求的特殊生效要件:(1)处分人享有处分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物权与债权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
2021/8/19 1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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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权利标的仅指权利所指对象,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权利标的是权利人所享社会利益之本体,二、外层子权所谓外层子权,是指权利人以享有内层子权为前提,对不特定人均享有请求其排除干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对于相对权外层子权一面,民法理论一直以来都予以否认,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相对权内层子权标的为相对人,权利无公示性,第三人无法感知自己负有外层子权,即负有不作为义务 ...
2021/8/18 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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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甲方):
,1、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合同数量为暂定量,如果实际供货量与暂定数量有差距的,按照实际供货量结算,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以下第种机构解决: ...
2021/7/27 13: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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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合同数量为暂定量,如果实际供货量与暂定数量有差距的,按照实际供货量结算,10.1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应付未付货款的0.02%/天,但违约金总额不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 ...
2021/7/26 9: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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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合同数量为暂定量,如果实际供货量与暂定数量有差距的,按照实际供货量结算,10.1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应付未付货款的0.02%/天,但违约金总额不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 ...
2021/7/26 9: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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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甲方):
,1、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合同数量为暂定量,如果实际供货量与暂定数量有差距的,按照实际供货量结算,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以下第种机构解决: ...
2021/7/27 13: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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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采购合同范文1
,需方(甲方):
,板材采购合同范文2 ...
2021/12/19 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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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在性质上究竟属于物权、债权,在传统物权理论中,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本身就有争议,而让与担保相对于其它担保物权而言,物权性就更弱,而让与担保的担保机理是让与“所有权”作为“担保”,担保权人对担保物享有所有权,但此所有权只起担保作用,担保权人不能为担保权之外的处分 ...
2021/8/15 1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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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在性质上究竟属于物权、债权,在传统物权理论中,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本身就有争议,而让与担保相对于其它担保物权而言,物权性就更弱,而让与担保的担保机理是让与“所有权”作为“担保”,担保权人对担保物享有所有权,但此所有权只起担保作用,担保权人不能为担保权之外的处分 ...
2021/8/15 1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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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或者说,因为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的结合,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正因为这种区别,关于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转移便有两种立法主义,因为顾客的不慎,导致了者喱水掉在地上摔坏了,其风险自然应该由顾客承担,即顾客照样得付给超市方这瓶者喱水的市场价格 ...
2021/8/19 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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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或者说,因为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的结合,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正因为这种区别,关于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转移便有两种立法主义,因为顾客的不慎,导致了者喱水掉在地上摔坏了,其风险自然应该由顾客承担,即顾客照样得付给超市方这瓶者喱水的市场价格 ...
2021/8/15 19: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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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或者说,因为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的结合,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正因为这种区别,关于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转移便有两种立法主义,因为顾客的不慎,导致了者喱水掉在地上摔坏了,其风险自然应该由顾客承担,即顾客照样得付给超市方这瓶者喱水的市场价格 ...
2021/8/19 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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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或者说,因为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的结合,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正因为这种区别,关于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转移便有两种立法主义,因为顾客的不慎,导致了者喱水掉在地上摔坏了,其风险自然应该由顾客承担,即顾客照样得付给超市方这瓶者喱水的市场价格 ...
2021/8/15 19: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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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即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凭货样买卖合同,是特种买卖的一种,是指买卖双方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品质,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作为特种买卖的试用买卖,因有试用标的物的存在,故易与凭样品买卖相混淆,其区别在于:在试用买卖,其标的物可能为供试用之标的物,为特定物之买卖,而在凭样品买卖,样品原则上非为买卖之标的物,样品做为指定买卖标的物的“种类”及“品质”,故凭样品买卖为种类物之买卖,出卖人不但负物之瑕疵担保(违约)责任,而且应担保其所交付之标的物,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
2021/8/15 3: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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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之间的关系如何,既取决于物权的固有属性、各类物权的特性及物权客体价值之分化,也取决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与法律的规制,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之双面性;(一)物权排他效力的一般理解与争议问题;尽管也有学者认为物权的本质中具有排他性,而不认物权共同有排他之效力,【10,(五)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为相容关系所有权之间,虽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因而所有权被视为排他效力最强的物权 ...
2021/8/16 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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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虽然尚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地位为期待权,但是由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出卖物以自己的意思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对出卖物所有权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上升为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显然是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而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具体讲是所有权的期待权,在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享有的是在将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期待权,因此该种期待权应当属于物权期待权,并且因为期待权人已经实际支配了标的物,并实现了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所以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 ...
2021/8/14 9: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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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用益物权的他物权性质,用益物权还是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由于不动产在财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用益物权是一类重要的财产权利 ...
2021/8/18 20: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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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需要公示的方式予以表示,物权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的、优先的效力,③这里的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物权法上物权也有在其他权利之上设立的,例如,权利质权,但这只是例外的情况,这种在权利上设立的的权利,其性质应当为准物权,二为形式主义,依此主义,物权变动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外,尚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对物权变动的状态进行表彰,未采法定公示方法,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
2021/8/25 8: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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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需要公示的方式予以表示,物权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的、优先的效力,③这里的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物权法上物权也有在其他权利之上设立的,例如,权利质权,但这只是例外的情况,这种在权利上设立的的权利,其性质应当为准物权,二为形式主义,依此主义,物权变动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外,尚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对物权变动的状态进行表彰,未采法定公示方法,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
2021/8/25 8: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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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法律行为,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无效合同,及其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它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对内法律效果和对外法律效果,本文偏重于无效合同对内法律效果的论述,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即其无效溯及至法律行为之当时 ...
2021/7/3 8: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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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优先权类型甚多,通常分为物权优先权和债权优先权,通说认为,物权优先权包括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权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权,④所谓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权,通常表述为:“同一标的物之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的,无论成立的先后如何,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
2021/8/22 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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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理论提出挑战,需要很大的勇气与魄力,因此,对于物权的优先效力,我认为,应区分立法与理论之不同,谁遵守了规则,谁就优先,而不是绝对的优先,此时不能说某项权利具有优先性 ...
2021/8/23 22: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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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理论提出挑战,需要很大的勇气与魄力,因此,对于物权的优先效力,我认为,应区分立法与理论之不同,谁遵守了规则,谁就优先,而不是绝对的优先,此时不能说某项权利具有优先性 ...
2021/8/23 22: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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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条件担保物权竞合的发生,是指在同一个担保物上,出现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竞合制度要解决的是同一担保物上不同担保物权的效力冲突,而同一种类的担保物权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效力冲突,只存在公示上和时间顺序上的效力顺位,因而,数个担保物权要成立竞合,该数个担保物权必须是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五种,通说认为,后三种方式属于物的担保,担保物权的竞合仅存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方式之间 ...
2021/8/17 9: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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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4]然而,在论及取回权的法律性质时,王泽鉴先生却从担保权构成出发,认为取回制度系出卖人就物求偿价金的特别程序,并针对"标的物既为出卖人所有,自无就自己所有物变价受偿之理"的见解提出反驳,认为"出卖人于取回后再出卖时放弃保留之所有权,条件因而成就,买受人取得物之所有权,按照就物求偿说,出卖人于取回标的物后再出卖时放弃保留之所有权,或认为法律拟制标的物所有权在再出卖时已移转于买受人,但是出卖人以保留所有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标的物所有权既已归于买受人,出卖人即已丧失其所有权,因而也丧失了其债权的担保,这样出卖人凭借何种权利将标的物再出卖,又何以以标的物变价价金优先受偿 ...
2021/8/22 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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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第四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出卖人负责将货物装车且码放整齐,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材料到工地经需方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为质保期限,营业执照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税号: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年月日买受人买受人(章):营业执照号码:住所: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税号: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年月日 ...
2021/7/7 22: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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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苏俄民法理论上,种类物、特定物之分,关系到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意义非同寻常,然,甲届时应交付者,究为此十车,抑为彼十车,皆无不可,盖作为合同客体的十车乃种类物(限制种类物仍属种类物),所以,租赁合同必以不代替物为标的物,但是否必为特定物,种类物是否不足当之,则未必然,悉以当事人意思为准 ...
2021/8/22 19: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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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到期,出典人支付原典价回赎典物不具清偿债务性质,典价只是典权的对价,是典权人取得占有使用典物的权利的对价,因此,如果典物时价低于典价,出典人可以抛弃回赎权,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债务人仍负清偿责任,对于典权与抵押权能否并存问题,即:一物出典后,出典人能否就典物再向其他人设定抵押、已存在抵押权的抵押标的物能否出典以及典权人能否将典权作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有关典权及抵押权的规定,典权及抵押权都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虽典权以典权人占有使用典物为特征,但抵押权人无须占有抵押物,抵押人仍可就抵押物进行利用 ...
2021/8/18 14: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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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到期,出典人支付原典价回赎典物不具清偿债务性质,典价只是典权的对价,是典权人取得占有使用典物的权利的对价,因此,如果典物时价低于典价,出典人可以抛弃回赎权,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债务人仍负清偿责任,对于典权与抵押权能否并存问题,即:一物出典后,出典人能否就典物再向其他人设定抵押、已存在抵押权的抵押标的物能否出典以及典权人能否将典权作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有关典权及抵押权的规定,典权及抵押权都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虽典权以典权人占有使用典物为特征,但抵押权人无须占有抵押物,抵押人仍可就抵押物进行利用 ...
2021/8/18 14: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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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即日起,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应写明姓名、年龄、住址,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外×年×月×日2.说明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
2021/8/24 2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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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对权利质权性质的检讨出发,对担保物权的性质、意义进行了梳理并就其在民法典中的定位进行论证,关键字:权利客体,物权,权利质权,担保物权的性质,民法典一、权利质权的性质与德国物权法体系所面临的逻辑困境中国编辑,(二)、基于物权的性质对担保物权性质的检讨 ...
2021/8/16 11: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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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对权利质权性质的检讨出发,对担保物权的性质、意义进行了梳理并就其在民法典中的定位进行论证,关键字:权利客体,物权,权利质权,担保物权的性质,民法典一、权利质权的性质与德国物权法体系所面临的逻辑困境中国编辑,(二)、基于物权的性质对担保物权性质的检讨 ...
2021/8/16 11: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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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诉讼标的之多少,须以原告享有的实体法上所规定的实体权利为标准,实体法上有多少个请求权,诉讼上就存在多少个诉讼标的,概说诉因诉因,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据以提出诉讼的原因,它是随法典诉答的产生而产生的,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否认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证明原告的诉因与其请求没有因果关系 ...
2021/8/18 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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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诉讼标的之多少,须以原告享有的实体法上所规定的实体权利为标准,实体法上有多少个请求权,诉讼上就存在多少个诉讼标的,概说诉因诉因,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据以提出诉讼的原因,它是随法典诉答的产生而产生的,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否认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证明原告的诉因与其请求没有因果关系 ...
2021/8/18 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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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让与担保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谈起,从罗马市民法的Fiducia、日尔曼法的Treuhand,到英美法系的Mortgage,分析了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及其应当在立法中加以确认的社会需要,FiduciaTreuhandMortgage质权抵押权公示方法清算义务商品房按揭,在借鉴英美法系Mortgage制度、参照大陆法系让与担保制度运用的实例、充分考虑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我国有些学者甚至立法者都接受了该制度的合理性及现实存在性,在物权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首开将让与担保制度成文法化之先河,这是我国物权立法中的伟大创举,是立法者和学者认识深入、在理智思考的前提下做出的符合时代潮流的选择 ...
2021/7/2 21: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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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2022/1/10 12: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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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实体权属/案外人异议/物权公示原则/权利外观主义,)笔者认为,审执分立并没有隔断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判断,实际上,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查找、控制,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都与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归属的判断息息相关,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标准Ⅰ:物权公示原则在有体物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是物权公示原则 ...
2021/8/15 1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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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实体权属/案外人异议/物权公示原则/权利外观主义,)笔者认为,审执分立并没有隔断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判断,实际上,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查找、控制,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都与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归属的判断息息相关,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标准Ⅰ:物权公示原则在有体物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是物权公示原则 ...
2021/8/15 1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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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风险负担的重要是因为以下几点,在非特定物的买卖中,将货物的特定化是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将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相分离 ...
2021/8/27 18: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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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担保物权原则上以有体物为其标的,但也不排斥将权利纳入其视野 ...
2021/8/14 19: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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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瑕疵检验和通知义务以及货物减价虽然表现为外在的独立化,但这并不妨碍统合的实质,因为这些制度的适用都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上已经实现统合,其法律技术连接点为按照合同要求给付(与合同相符)以及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采取法律效果进路 ...
2021/6/24 17: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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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根据买方接受货物后,对货物可能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具体的约定,四是要约定买方在货物所有权方面的对应责任或权利,使双方对货物的所有权方面的权利互相统一对应,五是要约定卖方对与买卖货物相关的权益享有优先权,就是比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2021/9/3 20: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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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物权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从抵押权的担保功能的视角,探析我国抵押权的变动规制,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的运动状态,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 ...
2021/8/27 2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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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常所称的所有权保留,为所有权保留的基本形式,他认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对于标的物的归属关系处于一种浮动状态,出卖人与买受人均不得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亦不属完全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有如削梨一般,随价金之支付而逐渐由出卖人一方移转到买受人一方,担保权构成论认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真正的所有权随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占有而转移于买受人,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徒具形式意义,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未获清偿的价金债权,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实质为一种担保权 ...
2021/8/17 13: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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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常所称的所有权保留,为所有权保留的基本形式,他认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对于标的物的归属关系处于一种浮动状态,出卖人与买受人均不得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亦不属完全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有如削梨一般,随价金之支付而逐渐由出卖人一方移转到买受人一方,担保权构成论认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真正的所有权随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占有而转移于买受人,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徒具形式意义,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未获清偿的价金债权,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实质为一种担保权 ...
2021/8/17 13: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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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笔者认为,在不采纳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背景下,当事人欲通过买卖等合同实现物权变动,由于不存在引发该物权变动的另外的一个物权合同,于是买卖等合同就肩负起引发物权变动的重任,(注: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34、59、66~67页 ...
2021/8/18 21: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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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笔者认为,在不采纳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背景下,当事人欲通过买卖等合同实现物权变动,由于不存在引发该物权变动的另外的一个物权合同,于是买卖等合同就肩负起引发物权变动的重任,(注: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34、59、66~67页 ...
2021/8/18 21: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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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同时也说明,在一般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风险的负担,风险的负担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来,在交付主义的风险负担原则下,在常态下,交付为风险移转的时点,即出卖人依约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即不再承担风险,但是,如果出卖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标的物的,即构成履行迟延的,那么,在迟延交付期间内所发生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该出卖人承担,这就说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并不阻碍风险的移转,对风险负担的移转不产生影响,即便出卖人违约,但风险仍然依据法律关于"未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则"移转于买受人 ...
2021/8/27 18: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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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基本概念重复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从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来看,保险法采用的是广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而海商法采用的是狭义的重复保险的概念,无论是广义的重复保险概念还是狭义的重复保险概念都肯定了同一保险利益这一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
2021/9/2 5: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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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买卖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工业产品买卖合同范本出卖人: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买受人: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额时间以及数量金额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所有,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五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21/7/22 1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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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买卖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工业产品买卖合同范本出卖人: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买受人: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额时间以及数量金额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所有,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五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21/7/22 1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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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买卖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工业产品买卖合同范本出卖人: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买受人: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额时间以及数量金额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所有, ...
2021/6/7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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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制度功能进行评述,狭义的让与担保亦称为担保的让与,为固有的意义之让与担保,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这是让与担保最基本的特征 ...
2021/8/28 10: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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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让与担保按揭所有权保留作为债权担保方式的物的担保,有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之分,让与担保设定后,被担保债权不成立或归于无效,让与担保也无效,即不具有担保意义,仅为一般的权利转让行为,(三)让与的标的凡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包括不动产,动产所有权,企业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正在形成中的权利均可以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物 ...
2021/8/23 1: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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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拍卖人按照本规则的原则针对特殊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专项规则或约定有效 ...
2021/7/13 23: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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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反对解释,如果订立无权处分合同之后,权利人不予追认,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如果物权未发生变动,不能把物权合意作为处分行为,因为单纯的物权合意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因而不能构成处分行为,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所谓处分行为即物权合意,债权合同既包含负担行为又包含处分行为,既发生债权效力又发生物权效力 ...
2021/8/25 15: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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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与担保物权共同构成了他物权体系,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 ...
2021/8/22 1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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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违反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法律不予保护,保险利益原则对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意义无保险利益则合同无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若投保人为他人投保后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可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进行抗辩,可能导致被保险人不能获赔,不符合立法目的 ...
2021/9/10 2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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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对该物强制执行则会损害案外人的权利,因此,法院执行担保物的,债权人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一般而言,对案外人享有所有权之财产,如果法院对之强制执行,案外人自然可以提起异议 ...
2021/8/23 23: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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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
2021/8/5 13: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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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承权利,如用“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权利人”等,就未能直接反映出物权主体的特殊身份,“管领”也好,“支配”也好,无论如何不会使人感到物权是特定人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2021/8/20 3: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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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让与保险人,以此来取得实际全损赔偿利益的行为,是海上保险中与推定全损制度紧密联系的一项特别制度,我国《海商法》对保险人不接受委付时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但结合有关保险全损赔偿的有关规定,可作出以下分析: ...
2021/9/8 17: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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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重在事实,后者重在主观状态,关键字:不当得利;返还标的;返还范围学界在讨论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时往往对返还标的和返还范围分开论述,邹海林先生在《论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一文中就是分别就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和返还范围展开论述的[1],但是看罢邹文却难以发现返还标的和返还范围的实质不同,笔者认为,返还标的和返还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重在说明应当返还什么的问题,后者重在说明实际应当返还多少的问题,实际上是考虑免除返还因素之后的返还问题 ...
2021/8/20 1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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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产权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同时,无形产权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通常具有国际性,等等,故无形产权为一种“利用垄断权”而非物权之一种,当属无疑 ...
2021/8/18 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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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物出资是指股东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关键字:;现物出资;财产承受;事后设立;瑕疵担保;风险负担出资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为实现公司目的事业所负之对公司为一定给付的义务,(注:See;Bay;State;York;Co.V.;Cobb,;346Mass.641,195N.E2d;328(1964) ...
2021/9/3 7: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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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偿提存中,提存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即产生债务人的清偿效力,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可以提存的标的物有: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对于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标的物,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2021/8/13 15: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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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笔者在评析各种既有观点的基础上,论证此类合同的具体性质,并就《解释》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以期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助益,一、让与担保说之辨析(一)让与担保说该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表达了转移所有权以设定担保的意思,而且还通过办理备案登记具备了相应的公示方法,符合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11〕为克服上述局限,杨立新教授指出:后让与担保合同成立,即产生后让与担保物权的效果,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权 ...
2021/8/18 1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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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笔者在评析各种既有观点的基础上,论证此类合同的具体性质,并就《解释》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以期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助益,一、让与担保说之辨析(一)让与担保说该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表达了转移所有权以设定担保的意思,而且还通过办理备案登记具备了相应的公示方法,符合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11〕为克服上述局限,杨立新教授指出:后让与担保合同成立,即产生后让与担保物权的效果,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权 ...
2021/8/18 1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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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为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认为《合同法》第51条中的合同应当理解为处分行为,处分行为需要处分人有处分权,因此没有处分权则处分行为无效,从《合同法》第51条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变化,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完全归于权利人的追认太僵化,但将所有无权处分合同确认为有效,也是值得商榷,尤其第三人恶意时 ...
2021/8/17 23: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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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为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认为《合同法》第51条中的合同应当理解为处分行为,处分行为需要处分人有处分权,因此没有处分权则处分行为无效,从《合同法》第51条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变化,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完全归于权利人的追认太僵化,但将所有无权处分合同确认为有效,也是值得商榷,尤其第三人恶意时 ...
2021/8/17 23: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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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在德、日等国,让与担保也不是由物权法所确立的担保物权,而是由判例所肯认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担保权说认为,让与担保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担保权,但问题是,在债权让与担保的情况下,如何解释该担保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
2021/8/16 5: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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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所争议的标的一般比较小,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争议,在保证保险合同实务中,保险人通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要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与逾期保费,在实务操作中,保险人在投保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及逾期保费后,保险人会向投保人出具结清证明,视为投保人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险人放弃其他权利请求 ...
2021/9/7 18: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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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现代民法要求对现物要约中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现物要约产生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现物要约中的实物是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并没有得到消费者的预先指示,如果消费者并不同意该合同,则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实物应承担如何的义务,消费者应否尊重经营者的所有权而妥善保管该物,亦或应进一步返还该物,为探寻现物要约中保护消费者之方法,本文试图以德国法上的处理为中心,结合我们所收集到的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就现物要约中合同效力认定和消费者对要约实物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做一个大体比较 ...
2021/8/22 22: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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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现代民法要求对现物要约中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现物要约产生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现物要约中的实物是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并没有得到消费者的预先指示,如果消费者并不同意该合同,则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实物应承担如何的义务,消费者应否尊重经营者的所有权而妥善保管该物,亦或应进一步返还该物,为探寻现物要约中保护消费者之方法,本文试图以德国法上的处理为中心,结合我们所收集到的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就现物要约中合同效力认定和消费者对要约实物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做一个大体比较 ...
2021/8/22 22: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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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的由来物权行为理论肇始于德国普通法时期的普通法学,(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有学者亦成为分离原则,若不采物权行为理论,则出卖人的依法行使别除权,从破产财产中取回标的物,避免其财产减少,对出卖人的权利保护予以极大地帮助 ...
2021/8/24 12: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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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的由来物权行为理论肇始于德国普通法时期的普通法学,(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有学者亦成为分离原则,若不采物权行为理论,则出卖人的依法行使别除权,从破产财产中取回标的物,避免其财产减少,对出卖人的权利保护予以极大地帮助 ...
2021/8/24 12: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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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8888 ...
2021/8/6 15: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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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8888 ...
2021/8/6 15: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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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审计审签一般分为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合同产生过程的审查和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三个环节,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即对合同草本主要条款的完整性、严密性、合法性的审查,合同产生过程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产生的必要性和效益性,对于一些重要的采购合同的产生过程,审计人员应亲自参与 ...
2021/8/24 1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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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储蓄合同是无名合同,一般寄托受寄托人破产时,寄托物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寄托人有权取回,但消费寄托,受寄托人破产时,寄托物作为受寄托人的破产财产,寄托人不享有取回权,有关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的区别,史尚宽先生认为,“然在消费借贷,借用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而惟应返还同种、同等、同量之他物,即在使用借贷,则标的物之所有权均属于贷与人,须以原物返还 ...
2021/8/14 12: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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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别除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如破产人对抵押、留置等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就不构成别除权,而别除权人可以不参加破产清算程序,个别就担保财产进行变卖,优先受偿,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作为破产人已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就不能产生别除权 ...
2021/8/20 10: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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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别除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如破产人对抵押、留置等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就不构成别除权,而别除权人可以不参加破产清算程序,个别就担保财产进行变卖,优先受偿,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作为破产人已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就不能产生别除权 ...
2021/8/20 10: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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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分开的,可见“交付”并不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然而现实交付只适用于一般动产的交付,这种交付中“所有权转移”的观念,极易被“占有转移”这一表面现象所掩盖,如此使用的“交付”就只剩下“占有转移”这一字面含义 ...
2021/7/8 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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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于债权”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物权优先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一般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的实现要优先于债权的实现,由此可见,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不具备“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适用条件,因此,立法(司法解释)中以“物权优于债权”原则为轴心来解决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权利的实现问题是不成立的,因此,在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物权优于债权”的表述本身是不严谨的、是错误的,应当表述为“物权先于债权”,“物权优于债权”是从权利的角度上讲的,而“物权先于债权”是从义务层面上讲的 ...
2021/8/26 16: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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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31条规定中共涉及三类当事人:原权利人A,依据《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现权利人B,欲从现权利人B处接受物权的新权利人C,但当现权利人B欲将该物权处分给新权利人C时,如若未对该物权进行登记,则该处分行为虽然有效,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新权利人C便不能够取得标的物权,无法成为该物权的权利人 ...
2021/8/14 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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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31条规定中共涉及三类当事人:原权利人A,依据《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现权利人B,欲从现权利人B处接受物权的新权利人C,但当现权利人B欲将该物权处分给新权利人C时,如若未对该物权进行登记,则该处分行为虽然有效,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新权利人C便不能够取得标的物权,无法成为该物权的权利人 ...
2021/8/14 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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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形式主义模式选择物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国家以德国为代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只要当事人达成债权合意,无需诸如登记、交付等其它要件就能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含有债权合意的债权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唯一原因和依据,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作用的直接结果 ...
2021/8/14 18: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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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诉”也可作名词来认识,例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具体说,如果当事人确定以无效婚姻为由提起之诉是主位之诉,而以虐待为由提起之诉是备位之诉,那么如果法院判决主位之诉胜诉,则无需就备位之诉作出判决,二、诉的类型诉的类型,通常是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 ...
2021/8/21 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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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让与担保与社会经济条件让与担保的存在命运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需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接纳,我国现行法规定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等典型的担保方式,若以所有权构成理论对待让与担保,则“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不宜规定让与担保制度,宜通过单行法的形式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
2021/8/29 16: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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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编辑,本文拟从民法物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就电能物权变动公示问题作一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
2021/6/4 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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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类型的风险分配问题,其风险指的是因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而带来的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的风险,就是学说上所谓的价金风险的负担,即债务人的债务陷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是否仍应履行的问题,这种风险分配,从债务陷于履行不能的债务人的角度考察,实际上就是该债务人的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 ...
2021/8/28 23: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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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风险转移制度时必须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其一,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其三,风险转移的后果,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笔者建议,《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划归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方承担 ...
2021/8/27 6: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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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 ...
2021/8/20 16: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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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买卖的一般规定中的许多规则(如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既适用于物的买卖也适用于权利的买卖,可见,尽管《合同法》没有规定权利的买卖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合同法》关于买卖的规定绝对不能适用于权利买卖,)《德国民法典》采纳了罗马法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注:参见梁慧星:“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3期 ...
2021/9/8 13: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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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违约不予受领属于根本违约,其违约程度大于迟延受领,”出卖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货物置于交付地点后,货物的风险就移转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违约不受领货物,若货物发生风险损失,买受人从违约不收取货物之日起承担风险,买受人的受领迟延,属于买受人的过错使交付拖延的原因之一,因此风险应由买受人负担,但即便买受人及时受领风险仍会发生的,则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2021/11/12 7: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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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抽象概括出物权行为的理论,又称“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在普通动产买卖中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界限并不清楚,需要借助“默示行为”来说明“物权合意”的存在,但在不动产中,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则是凸现出来的,以房屋买卖为例说明它,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为物权行为的两大基本特征,他们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在对物权行为采纳时不应该有所偏废 ...
2021/5/2 19: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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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利,独立性无因性作文/zuowen/,/html/jianli/ ...
2021/8/23 13: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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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取回权赔偿请求权,第三,代偿取回权的标的财产是取回权标的物的转化形式,本不属于破产财产,加之代偿取回权行使的标的是可以同破产财产相区分的代偿财产,所以代偿取回权的行使不会对破产财产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在代偿财产与破产人财产相混同而无法区分时,行使代偿取回权是从破产财产中取回与取回权标的物相等价值的财产,其实质是一种个别清偿,必然会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不应允许代偿取回权行使 ...
2021/8/21 17: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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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物权法中贯彻公示原则后,必然会有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这种区分是客观存在的,将物权区分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比其他的物权分类方式意义更为重要,一般说来,法律物权与实际物权应当是一致的,法律物权就是该物之上存在的真正物权,法律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符合客观事实 ...
2021/8/26 18: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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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权亦称无体财产质权,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担保物,设定质押,质押给债权人的质押形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从知识产权质押的特殊性而言,对比其他的动产质押方式,其占有的形式是不同于其他的动产质押,一般质押权人通过质押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对质押标的占有 ...
2021/8/18 2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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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顾名思义应当以用(使用)、益(收益)为其权能,,是指权利按照权利的用法而产生的收益,在取得土地成分的权利的情况下,尤其指被取得的成分,此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就其用益物权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移转权利、设定抵押、租赁等,但原则上不能就标的物本身进行处分 ...
2021/8/15 11: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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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的制度原则上仅限于物的买卖,而不包括权利的买卖,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在物的买卖关系中,当事人主要是为了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主要不是为了移转债权、有价证券的权利等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尽管买卖合同制度原则上不调整权利买卖的合同,但并不是说对权利买卖合同关系完全不适用 ...
2021/8/16 17: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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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物权变动合意达成但尚未履行前,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二、《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范围的规定《物权法》第21条第1款前段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证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而物权变动上采形式主义的国家,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不发生变动效力,因而只存在对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登记,不可能存在对物权的预告登记[3] ...
2021/8/20 7: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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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物权变动合意达成但尚未履行前,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二、《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范围的规定《物权法》第21条第1款前段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证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而物权变动上采形式主义的国家,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不发生变动效力,因而只存在对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登记,不可能存在对物权的预告登记[3] ...
2021/8/20 7: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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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以公路收费权、经营权为出质标的权益质押贷款方式迅速崛起,它成功解决了银行一些贷款业务上的担保问题,既扩大了银行的业务,又保障了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一、权益质押的内涵、法律特征关于权益质押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包括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2021/8/17 1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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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以公路收费权、经营权为出质标的权益质押贷款方式迅速崛起,它成功解决了银行一些贷款业务上的担保问题,既扩大了银行的业务,又保障了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一、权益质押的内涵、法律特征关于权益质押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包括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2021/8/17 1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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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一)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所谓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拍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三)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拍卖当事人之间基于拍卖标的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拍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拍卖合同中存在四方当事人,形成了三种法律关系 ...
2021/8/19 14: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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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一)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所谓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拍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三)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拍卖当事人之间基于拍卖标的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拍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拍卖合同中存在四方当事人,形成了三种法律关系 ...
2021/8/19 14: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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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典当一般要交付典当物,也就是说要将典当物的占有权转移给承典人,由承典人保管,这基本相当于担保物权中的债权,不动产典当一般不转移典当物的占有,仅提供该不动产的产权证照做为担保,这相当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此外,典权者,除典价外,并无利息,而典当关系中的承典人在收回典当金的同时,还有权获得利息 ...
2021/8/21 1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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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典当一般要交付典当物,也就是说要将典当物的占有权转移给承典人,由承典人保管,这基本相当于担保物权中的债权,不动产典当一般不转移典当物的占有,仅提供该不动产的产权证照做为担保,这相当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此外,典权者,除典价外,并无利息,而典当关系中的承典人在收回典当金的同时,还有权获得利息 ...
2021/8/21 1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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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本问题,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变动无法避免的问题,所以它对物权法学科体系的建立具有基础意义,关键字:物权行为理论的来源,客观性,无因性,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概括起来为如下三个原则: ...
2021/8/25 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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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物权行为)理论使民法体系更加清晰合理,富有逻辑性,而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其中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3,他的意见主要有:第一,所谓移转物权的合意实际上是学者虚构的产物,在现实的交易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移转物权的合意,而针对否认物权行为的意见,孙宪忠博士在他的文章4中提到:⒈物权行为并非纯属抽象,而是事实存在的例如,德国民法上,所有权人为自己的土地设立债务的行为,以及定限物权的设立行为都是现实中存在的物权行为 ...
2021/8/25 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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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的法律性质是指按揭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民法上是否独立的地位,其权利和地位应表现为什么样的内容,因而,应将按揭作狭义的理解,从狭义上讲,按揭是一种担保方式,且此种担保仅指以期得权益作担保,而不包括现房抵押,学界持权利质押说的人不在少数,但笔者认为,尽管按揭担保法律关系客体为期待权,按揭的法律性质仍不能认定为权利质押 ...
2021/8/20 17: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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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上,没有一个理论问题可以像诉讼标的一样,给学者们带来如此巨大的困惑,近年来,以案件事实来确定诉讼标的范围的方法,获得了两大法系民事审判实践的青睐,代表了诉讼标的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邱联恭教授认为,此时可以当事人的纷争为出发点,将那些和纷争有牵连的数个事实集合为纷争事实,并将纷争事实本身视为一个诉讼标的,从而消除重复诉讼的隐患 ...
2021/8/15 11: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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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期待权构成说,但上述学说都未能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问题,让与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与让与式担保,因此,让与担保就表现出其形式与实质的冲突,即移转所有权的形式与设定担保的实质发生冲突 ...
2021/8/20 15: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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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期待权构成说,但上述学说都未能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问题,让与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与让与式担保,因此,让与担保就表现出其形式与实质的冲突,即移转所有权的形式与设定担保的实质发生冲突 ...
2021/8/20 15: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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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检验买卖,试用买卖买受人的试用权利,是债权请求权的表现,在试用买卖被买受人行使承认权后,是否产生溯及效力,使买卖的成立溯及自试用买卖的成立 ...
2021/8/17 12: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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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理论分析: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利益的性质,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将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可以说明,但难以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或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物不安全而受损,或者因保险标的物不发生损害而受益 ...
2021/8/16 10: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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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法上,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特定领域的债权有物权化的现象,某些物权也有债权化的趋向,物权与债权还有性质上的渗透与融合的问题,体现出两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关键词];物权,债权,债权的物权化,物权债权化物权与债权之特性及其基本差别,学界所见略同,惟有归纳、表述上的细节差异,其表现,概可归结为三个主要方面:(一)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和手段性之更迭与交错一般而言,物权与债权的联系,通常表现为物权为债权产生的前提,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 ...
2021/8/15 23: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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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物权行为理论能否均衡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词]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利益维护,VertraglicherRechtegegenEingriffeDritter ...
2021/8/26 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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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固定抵押权相比,[4]浮动抵押权具有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流动性、浮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等特点,浮动抵押权的登记内容、事项以及登记方法和程序与固定抵押权应当有所区别,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但我国公证制度正在改革,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多有不便,且《物权法》旨在推动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因此,浮动抵押权不宜再规定两个部门办理登记,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妥,”[14](三)浮动抵押财产的流动性与浮动抵押权的登记方法相比于固定抵押中抵押财产的固定性、特定性,浮动抵押财产具有浮动性 ...
2021/8/23 13: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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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固定抵押权相比,[4]浮动抵押权具有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流动性、浮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等特点,浮动抵押权的登记内容、事项以及登记方法和程序与固定抵押权应当有所区别,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但我国公证制度正在改革,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多有不便,且《物权法》旨在推动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因此,浮动抵押权不宜再规定两个部门办理登记,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妥,”[14](三)浮动抵押财产的流动性与浮动抵押权的登记方法相比于固定抵押中抵押财产的固定性、特定性,浮动抵押财产具有浮动性 ...
2021/8/23 13: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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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物权归属确定的案件,即“确权案件”,法律行为物权公示原则,过去的民法学说一般是将如何确定物权归属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案件当作非交易状态下的案件类型 ...
2021/8/20 10: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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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公示缺陷的产生基于动产抵押权自身性质与其权利标的物对公示方式的不同要求,一、动产抵押公示缺陷的产生机理担保物权根据标的物的特点,可以分为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根据担保自身的特点,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留质权,传统的动产担保除了法定的担保类型留质权外就是动产质权,动产担保是以动产质权为典型的,动产质权制度,使质权人掌握标的物,一方面可以避免人有损毁标的物的行为,以保全其价值 ...
2021/9/11 1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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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这些联结点并对《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有助于正确发挥《物权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作用,也有助于《物权法》相关规则的进一步完善,更有助于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1]的大背景之下,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调控机制,由于投资方式的多样性,投资者权益亦相应地表现为多种权利类型,其中,既包括集财产性权利与非财产性权利为一体的股权等,也包括表现为单一财产性权利的公司债券、基金份额等,但无论何种类型和特征的投资者权益,其均存在权利归属之判断问题,亦存在与之相牵连的权利变动问题,因此,《公司法》、《证券法》等直接作用于投资领域的立法必须参照《物权法》的规定设计其权利变动规则(以我国《公司法》为例,关于股权转让的根据,法律要么采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要么采用公示对抗要件主义,要么两者兼而采之,但立法上必须作出明文规定,否则将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漏洞 ...
2021/8/15 8: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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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 ...
2021/8/22 9: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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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经承诺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险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险人并不总是愿意接受委付,因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 ...
2021/8/22 9: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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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规制模式: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独立性(一)特定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传统买卖法的规制模式之下,在特定买卖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那么买受人原则上可以在两种权利之间作出选择:可以因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即溯及地消灭合同,换言之,在传统买卖法框架下,在发生权利瑕疵时,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不具有独立性,三、现代规制模式: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统合在传统买卖法框架下,为正确适用买卖法规则,一方面需要区分物之瑕疵与权利瑕疵两个范畴,另一方面还需要区分特定买卖与种类买卖两个范畴 ...
2021/7/19 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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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动态性指物权本身所具有的不断运动的特性,;它包括物权内部动态性与物权外部动态性,因而,;物权动态性理论作为传统物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今中国物权立法也极为重要,;颇值研讨,物权动态性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权内部动态性,;二是物权外部动态性 ...
2021/8/27 14: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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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7/17 20: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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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7/17 20: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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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物权公示是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制度,但是理论界对公示的对象还存在争议,通过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对象是物权的变动,依照“物权变动说”,物权公示对象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或者物权变动这一法律事实,按照“物权状态说”,物权公示的对象为标的物上的物权状态,从而间接地公示物权的变动 ...
2021/8/25 14: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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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物权公示是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制度,但是理论界对公示的对象还存在争议,通过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对象是物权的变动,依照“物权变动说”,物权公示对象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或者物权变动这一法律事实,按照“物权状态说”,物权公示的对象为标的物上的物权状态,从而间接地公示物权的变动 ...
2021/8/25 14: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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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法律制度规范社会经济生活时,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
2021/8/16 6: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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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编辑,善意取得能否适用于不动产 ...
2021/8/2 1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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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法律制度规范社会经济生活时,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
2021/8/16 6: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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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编辑,善意取得能否适用于不动产 ...
2021/8/2 1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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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抵押权和留置权作为两种典型的物保方式,都旨在利用物的交换价值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二者存在着诸多的不同,二来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法定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的担保物权符合物权法的原则,留置权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后以留置物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有效,此时发生留置权与抵押权竞合的问题 ...
2021/8/14 5: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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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抵押权和留置权作为两种典型的物保方式,都旨在利用物的交换价值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二者存在着诸多的不同,二来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法定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的担保物权符合物权法的原则,留置权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后以留置物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有效,此时发生留置权与抵押权竞合的问题 ...
2021/8/14 5: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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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从“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类型化说”“共同损失分担说”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即可看出,二是因为“折衷说”“类型化说”“共同损失分担说”大都是“肯定说”的变形,对“否定说”各理由的评析“否定说”来势汹汹,对“肯定说”进行有力的批评 ...
2021/8/25 13: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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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物上请求权乃物权效力上所生之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因此,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因有对物权的妨害而不断地发生,首先,物上请求权依存于物权,以物权为基础 ...
2021/7/31 5: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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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物上请求权乃物权效力上所生之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因此,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因有对物权的妨害而不断地发生,首先,物上请求权依存于物权,以物权为基础 ...
2021/7/31 5: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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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央行管理规定,“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上述三类风险是债券借贷业务的主要信用风险,其中,结算风险是债券借贷业务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质押债券处置风险与质押债券担保风险均属在结算风险暴露前提下,执行信用支持方式所存在的未能及时、有效化解结算风险的风险 ...
2021/9/11 21: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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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人认为应否定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并试图通过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抵押权物上代位性及抵押权保全效力的扩大适用对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进行重塑,但是,抵押人的处分行为对抵押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仍对抵押人已处分的抵押物而存在,抵押权人有追及至抵押物受让人而行使抵押权的权利,此即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按照传统民法规定,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可将抵押物予以转让,但抵押权并不因此而受有影响,抵押权人在抵押人转让标的物后,仍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
2021/8/23 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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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人认为应否定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并试图通过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抵押权物上代位性及抵押权保全效力的扩大适用对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进行重塑,但是,抵押人的处分行为对抵押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仍对抵押人已处分的抵押物而存在,抵押权人有追及至抵押物受让人而行使抵押权的权利,此即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按照传统民法规定,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可将抵押物予以转让,但抵押权并不因此而受有影响,抵押权人在抵押人转让标的物后,仍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
2021/8/23 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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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第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但因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权,《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物与债权之间关系明确,占有物与债权之间的牵连关系较为容易认定 ...
2021/8/30 5: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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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第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但因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权,《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物与债权之间关系明确,占有物与债权之间的牵连关系较为容易认定 ...
2021/8/29 3: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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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物权变动时采区分原则,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各国立法例对区分原则的态度及其利弊,所谓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区分原则在物权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性,凡是以债权法上的行为作为原因的物权变动,必然适用这一原则,因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的缘故 ...
2021/8/18 23: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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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实际生活中出现了房主为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将自己的房屋“一房二卖”的现象,导致房屋交易关系的混乱,造成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当事人是否有处分权,是否能发生物权变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双重买卖中,先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无论其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只要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都是有效合同 ...
2021/8/20 9: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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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观念交付,尤其是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问题引起了学者的普遍关注,然而,在占有改定中,虽然受让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但让与人仍直接占有动产,二、关于占有改定下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同学说在占有改定中,善意受让人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学术界争议颇多 ...
2021/8/23 10: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