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元化证券监管体制构建的思考

内容摘要:证券市场存在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与经纪商、自律组织等不同利益主体,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因此需要有效的证券监管来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构建多元化主体参与,即政府、社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证券监管体制

关键词:多元化 证券监管体制      证券监管包括证券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

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加强了我国证券监督体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政府,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监管为主导的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但实践中,政府监管体制的局限以及市场监管的失灵导致证券市场监管出现漏洞,为有效规范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构建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多元化监督体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变迁及特点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变迁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模式变迁: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

多头监管阶段。

1992年以前,证券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体改委等多方参与为格局,实际操作中由于多头监管显得十分混乱。

证券委员会和证监会统一监管阶段。

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中证券委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

中国证监会集中监管阶段。

1998年至今,国务院决定将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央行的证券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统一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

至此,我国集中统一证券监管体制大体形成。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特点   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

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政府证券监管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政府作为监管者可以集中行使监管职责,解决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而引致监管效率耗损问题。

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按照《证券法》的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明显提升了证监会的地位,也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上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督体制

实行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信托业分业管理。

证券和银行、信托、保险活动应有各自的规则和业务范围,证券业不得直接从事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业务,比如不能直接买卖证券等。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政府主导监管体制的局限。

政府行政监督权限过大,缺乏对政府监管监督

证监会集中统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行使的是典型的行政权力,涉及证券活动的方方面面。

虽然政府监管能够从宏观上总体把握问题,弥补了由于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但是过度监管权限的集中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府本身监管的失灵。

而从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制度来看,并没有专门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这样当政府监管失灵时并不能有效地起到监管作用。

未充分发挥自律监管机制的作用。

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需要政府监管,但仅靠政府监管不够,市场自律始终是维持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机制。

自律组织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但从目前的监管现状来看,虽然我国实行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但实际上我国证券监管过度重视政府监管,忽视了自律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作用,导致其无法有效发挥。

具体表现为:   证券交易所缺乏独立决策权。

我国实行政府主导的集中统一管理机制,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交易所的规则多数由政府政策决定,而国外多数国家由证券交易所自由决定,这样证券自律监管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证券交易所缺乏独立监督权力。

证券交易所由于不能自主制定自律监管规则,没有足够的监督权力,完全依靠政府的政策导向,而且现行制度并未授予其独立监督权力的权限,从而导致实践中证券交易所监督效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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