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棘手劳动争议,谁有管辖权?]劳动争议管辖权

【上期案例回放】      张明是一家重型机械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近期遇到了一件棘手的劳动争议难题。

公司销售代表李平是北京人, 主要负责北京、天津和唐山的销售工作,李平公司时,和注册在上海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月将工资存到李平在上海的银行卡里,社会保险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约定如有劳动争议问题,应在上海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半年后,李平公司未付加班工资和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在北京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平申诉李平申诉要求有两个:   1. 补发半年以来的加班工资共计5864 元;   2. 按北京市标准补购社会保险。

张明困惑的是,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不能受理此案?面对这样的异地劳动争议,作为HR 经理,他应该如何处理才是最妥当的呢?      【本期专家解答】      鲁志峰: 劳动争议专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关键要看某重型机械公司是否提出管辖异议。

国务院令第1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 条: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这里的“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李平工作在北京,但是工资关系所在地在上海,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后,一般应在上海申诉

不过,劳部发[1995]209 号《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还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工资关系所在地不一致时,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照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也就是说,李平与单位发生争议后,由于李平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他有权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这也是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李平申诉的主要法律依据。

当然,某重型机械公司收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后,如果不希望在北京审理此案,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提出管辖异议。

根据劳部发[1995]209 号《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管辖地选择问题,用人单位也可以和劳动者通过协商来约定管辖地。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了管辖地,根据“约定管辖优先”的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到约定管辖地进行申诉

由于李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劳动争议问题,应在上海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因此某重型机械公司有权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在上海审理。

如果该公司未提出管辖异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就是合法的。

【本期案例征答】      员工煽动其他员工集体强行离职,你该怎么办?   王超在一家经济效益不好的外资企业任人力资源经理,公司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在新工人进公司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一律按日工资的1.5 倍计算。

王明是生产部的质量检验员,在领5 月份工资时,他对公司加班规定提出了抗议,认为应得到3 倍的加班工资(5 月1 日的加班)。

公司人事部未同意王明的要求,王明便书面提出抗议,并在第二天联合公司的其他员工共30 多人一起强行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因公司违法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王超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 案例提供:中国劳动争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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