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业主组织的发展

中国业主组织发展

1991年,以业主委员会为名称的中国的第一个业主组织诞生了。准确的说,它还不是一个真正的业主组织,而是一个由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策划和监控的、几个业主组成的、以维护业主利益为目标的、业主群体中的一个委员会一个小组。只不过冠以业主这两个字而已。

而由于这个小组是自我筹集运转所需预算资金或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金,故其生存活动(维持运转所需资金)就成了其第一重要的事情,而业主利益就成了第二业务。这种以业主名义产生的委员会小组,由于其要为生存而谋钱,自然第一要务就是为钱而生存。自然就会把大量的精力花在弄钱上。早期这种业主组织,自然都或多或少的向金钱低头,向金钱的提供者低头。

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它第一提出了业主大会这个业主的帮会、协会组织概念。并且还把名称为业主委员会小组,定义在了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一法律地位。准确的说,从这个时候起,业主们才有了真正是自己的组织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而早期那个以业主冠名的委员会,其实只是一个由几个业主组成的,号称维护业主利益的小组而已。

这个时候的业委会,其运转所需的一切资金预算,都来自业主大会,即由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来决定业委会的预算。业委会不再需要自己谋钱,不再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弯腰,顶多向业主大会弯腰,向全体业主弯腰。至此,一个全体业主参加的,由全体业主分摊组织运转成本的,由其执行机构业委会使用这些费用的一个完整的组织架构,便正式完成了,并且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了!

2007年《物权法》出台,它更从人大立法高度确立了业主组织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也根据中国大众组织能力低下的现实,设计了当业主们不能组织起来的时候的决策机制业主共同决定。但无论如何,一个建筑物或一个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织,不再是那个以业主二字冠名的委员会,而是业主大会。当然,一个人数众多的协会类组织,选举一个常设理事机构也是非常自然的。尽管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之后取消了对业委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限制,也并不是说业委会就可以代替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因为《物权法》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就是说,上述七项事项业主共同决定,或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除了上述七项事项和为了完成上述七项事项的其他具体行为,可以业委会决定。这,就是业委会的真正法律地位业主大会的常设理事机构。

立法,已经走在了社会习惯的前面:业主组织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而不再是一个几个人组成的以业主冠名的委员会。上海等城市都已对业主大会备案,建设部、民政部也正在酝酿出台有关业主大会的部门规章。

尽管业主委员会运转直接反应出业主组织业主大会的运转水平,但业主组织还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组织内部的一个特别机构而已。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业主组织发展,必将是从独立运转业主委员会,逐步转向到花业主大会的钱、组织业主大会会议、产生业主共同决定、为业主大会做事的业主大会内部的公仆(理事、秘书)机构。完成这个理念、制度、操作转型之日,就是中国业主组织发展走向成熟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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