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与法官宪法意识

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时,我们需要采取客观、理性的态度,既要充分肯定20年来中国社会改革开放进程中宪法发挥的重要功能,同时也要以发展的眼光分析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宪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与思路。在中国的宪政体制中人民法院的角色是什么,在宪法实施中人民法院应发挥什么功能,法官如何履行遵守和执行宪法的义务,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实现宪法价值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法官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担负着实现社会正义的重大责任,法官宪法意识的高低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宪法实施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  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不仅体现人们对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而且体现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与结果。宪法意识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宪法规范的存在与实际利益。当社会生活中发生各种争议时,人们自然寻求包括宪法诉讼在内的各种救济途径。在现代社会中宪法诉讼是保障基本权利价值,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特别是保护多数人统治下的少数人利益的最基本和有效的途径,也是宪政体制存在的基础。因此,宪法进入司法审判过程是宪政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政价值体系的应有之义。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首先面对的法律宪法,即如何对宪法负责,如何履行遵守和执行宪法义务。我国宪法法官遵守宪法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赋予其维护宪法尊严的责任。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七条规定的法官七项义务中首要义务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这些规定表明,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所有的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执行宪法,以宪法为依据进行一切审判活动。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认为,法官宪法没有直接关系,或者在实际审判活动中有些法官更注重普通法律规定,对所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则缺乏必要的关注。如果遇到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问题时,法官有时陷入法律与现实生活、体制与理念之间的矛盾。随着法治的发展,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社会问题可能转变为法律争议法律争议有可能更多地转变为宪法争议,而解决宪法争议的各种机制中司法发挥功能的空间是比较大的,法官在解决宪法争议方面将承担日益重要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提高宪法意识,树立捍卫宪法尊严的基本理念。   首先,法官应具有基本宪法知识宪法知识是建立宪法理念的基础,没有必要的宪法知识就不可能产生维护宪法的意志与理念,不可能按照宪法要求合理地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应具备的素质中宪法知识是最基本知识,它直接影响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基本宪法知识使法官能够认识到审判权的来源、行使审判权的目的与解决宪法争议基本方法。正因为宪法知识法官基本素质,凡是建立司法考试制度、律师考试制度的国家普遍把宪法知识作为基本的考试科目,而且在整个考试科目与分数上突出宪法知识。在法官的培训方面宪法知识的培训也是最基本的内容,要求法官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在从事法官职业时牢牢地确立宪法理念。在我国过去进行的律师考试和去年开始进行的统一司法考试中宪法知识的考核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占比例还是偏低的。另外,在法院、检察院录用考试中宪法知识似乎是“非专业知识”,没有成为考核的基本内容。不重视法官宪法知识是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各国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缺乏宪法知识与没有经过宪法思维训练的法官是不可能成为合格法官的。在作者看来,在我国推行法官的职业化是必要的,但职业化的前提首先是掌握基本宪法知识,树立现代宪法理念。因为对法官来说职业道德与人格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宪法理念来实现的,不以宪法理念为基础的职业化是空洞的,有可能给司法理性带来损害。

其次,以宪法知识为基础,进行宪法思维的训练,培养宪法思考能力,能够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宪法的思考与分析,以达到理性的判断。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官宪法思维能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尽管我国还没有建立系统的宪法诉讼制度,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发挥司法能动性的空间是比较大的。比如法官要善于发现各种法律问题以及各类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现的合宪性问题。如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程序请求有解释权的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大量的宪法争议首先存在于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的发现和判断是及时地启动解释程序和合宪性审查的基础。按照宪法和《法官法》的要求,法官基本责任是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为受侵害的宪法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尽管法官个人还没有法律的解释权,但从履行执行宪法义务的要求看,法官实际上需要进行一定意义上的“解释”活动,并通过这种活动发现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因为法官执行宪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以宪法为依据判断审判中可能适用法规是否符合宪法,需要判断宪法争议的性质。这种判断权实际上允许法官进行职权范围内的、必要的解释。  第三,提高法官宪法意识,强化宪法司法审判中的功能,有助于解决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司法改革本质上是宪政体制的调整问题,首先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扮演什么角色,如何确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目前司法改革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更多地从宪法角度思考问题,没有把司法改革作为宪法问题来认识。司法改革本身要符合合宪性要求,需要在宪政体制的框架内寻求改革的基础。因此,探讨司法改革目标、内容、形式与具体步骤时需要以宪法理念来思考和解决问题,避免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宪状态。就法院而言,司法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实际上并不属于“改革”内容,而是如何执行宪法问题。法院执行宪法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我们需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执行宪法的过程之中,确立宪法理念,在宪法框架内思考司法改革问题。在改革过程中法官应以健全的宪法思维对待各种社会问题,强化执行宪法的力度。

提高法官宪法意识是加强宪法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官宪法重要性的认识,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一些措施。比如在司法考试和法院录用考试中适当增加考核宪法知识的比例;建立法官宪法宣誓的制度;宪法知识培训制度;建立司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制度等。当然,提高法官宪法意识,发挥法官运用宪法功能的基本途径是尽快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把宪法司法审判中适用的制度法律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在法律上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前,我们需要积极发挥现有制度的功能,使法官司法审判中履行执行宪法的义务。比如,积极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功能,在尊重宪法解释权的前提下对基本权利的救济问题进行必要的判断,为基本权利受害者提供救济。特别是宪法基本权利没有被转化为普通法律权利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提供的司法救济对宪政体制与宪法理论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在理念与体制的矛盾中通过个案为启动现有解释程序与建立中国宪法诉讼制度提供素材是必要的。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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