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的法社会学散论

摘 要:历史和现实造就了“国土”意义的“科学发展观”,即一种“人本关怀” 兼容和谐有序” 的社会发展理念。

从法社会学视角讲,“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起点在于具体制度的构建。

首先,“以人为本”应当根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其次,“社会和谐”需要弥补“法律真空”,寻求法律与道德协调整合的秩序机制;再次,“可持续发展”要求摒弃“权力法律观”,推演“权利法律观”与“生态法律观”的优化嫁接

2 次访问